被警察找上門怎麼辦?(逮捕與傳喚)
警察找上門可能有三種形式,權利義務完全不同,先搞清楚你的身分再說:
| 身分 | 法律地位 | 到場義務 | 主要差異 |
|---|---|---|---|
| 關係人 | 一般證人 | 依法可拒絕到場(刑事訴訟法§182) | 無逮捕問題 |
| 犯罪嫌疑人 | 尚未移送偵查 | 警察可傳喚,無強制力 | 可拒絕陳述 |
| 被告 | 已由檢察官偵查 | 傳喚不到可拘提(刑事訴訟法§75) | 有辯護人權 |
收到傳票或警察電話通知,你應該做的5件事: ① 確認身分:問清楚你是以「關係人」還是「被告」身分被傳喚,不同身分權利不同 ② 不要在警察局門口就開始解釋:開口前先了解為何被傳喚 ③ 準備相關文件:帶上你認為有利的資料(收據、訊息截圖、合約) ④ 聯絡律師:偵查中可隨時委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律師可陪同偵訊 ⑤ 準時到場:刑事訴訟法§75條明定,被告無故不到可拘提,不要讓警察有拘提理由
現行逮捕要件: 警察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刑事訴訟法§88條);非現行犯則需持拘票(法院核發),或符合刑事訴訟法§88-1條「急速情形」(重罪+逃亡之虞)才可無票拘提。逮捕後24小時內必須移送檢察官,否則應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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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什麼權利?(緘默權、律師權、辯護人)
被偵訊時,刑事訴訟法賦予你多項基本權利,不論你是否有犯罪,這些權利都全程適用,執法人員必須告知你:
三大核心權利(刑事訴訟法§95條):
| 權利 | 內容 | 實務重點 |
|---|---|---|
| 緘默權 | 對詢問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己意陳述 | 說「我行使緘默權」就好,沉默不代表有罪 |
| 辯護人委任權 | 得選任辯護人,貧困者可聲請公設辯護人 | 偵查階段開始即可委任,不必等到起訴 |
| 閱覽卷宗權 | 被告及辯護人可聲請閱覽卷內文書 | 刑事訴訟法§33,但偵查中有限制 |
關於緘默權的實務觀念:
- 警察或檢察官「你不說對你不利」的說法,在法律上不正確,法院不得以保持緘默推論有罪(刑事訴訟法§156條第4項)
- 但實務上,自白加上悔意可影響量刑輕重(刑法§57條第10款),需由律師評估是否陳述
- 偵訊全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100-1條規定,偵訊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以保障你的陳述真實性
強制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31條): 凡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被告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不論是否委任辯護人,法院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未指定辯護人而進行審判,判決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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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被關?(羈押與交保)
「被關」在法律上分兩種:羈押(在法院判決前為保全偵查審判而拘禁)與執行刑罰(判決確定後入監)。被逮捕後,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羈押,但不是每個人都會被羈押。
法院決定是否羈押的標準(刑事訴訟法§101條):
| 羈押事由 | 說明 |
|---|---|
| 逃亡之虞 | 無固定住所、有逃跑紀錄、無業遊民 |
| 湮滅證據之虞 | 可能串證、毀損物證、勾通共犯 |
| 重罪羈押 | 犯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 |
交保(具保停押): 法院若認為羈押原因可以用「交保」取代,可命被告繳納保證金後釋放。保證金金額由法院裁定:
| 案件類型 | 常見保證金行情 |
|---|---|
| 輕罪(竊盜、傷害) | 5萬~20萬元 |
| 中度(詐欺、毒品持有) | 20萬~100萬元 |
| 重罪(毒品販賣、重傷害) | 100萬~500萬元以上 |
羈押期限限制(刑事訴訟法§108條): 偵查中每次最長2個月,可延長一次共4個月;審判中每次最長3個月,可多次延長,但合計不能超過法定最高刑的上限。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刑法§46條,1日折抵1日)。
交保被拒怎麼辦? 可在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刑事訴訟法§403條),或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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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了怎麼辦?(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有三種處分方式,直接決定你的命運:
| 處分 | 意義 | 後果 |
|---|---|---|
| 起訴 | 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移送法院審判 | 進入審判程序,法院獨立認定是否有罪 |
| 不起訴 | 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或犯罪不成立 | 案件終結,無刑事紀錄(確定不起訴後) |
| 緩起訴 | 給予1~3年觀察期,期滿無違規則不起訴 | 期滿履行條件後案件終結 |
緩起訴的條件與義務(刑事訴訟法§253-1條): 緩起訴期間法院(由檢察官命令)可附帶條件,常見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損害賠償(常見5萬~50萬元不等)
- 向公庫或指定機構繳交一定金額(義務勞務代替)
- 完成40~240小時義務勞務
- 禁止接觸被害人 如在緩起訴期間再犯或違反條件,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改為起訴。
起訴後的選擇: ① 認罪協商(刑事訴訟法§455-2條):可與檢察官協商刑度,通常可爭取輕判2~3成,但須放棄上訴權 ② 簡式審判(刑事訴訟法§273-1條):認罪後適用,審判程序簡化,法院通常給予減刑(法定刑二分之一以下) ③ 一般審判:否認犯罪,要求完整審判,保留上訴權
如何查詢起訴書? 法院起訴後會送達起訴書正本,也可透過「台灣判決書查詢系統」(法務部)查詢偵查終結結果;或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刑事訴訟法§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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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判多重?(量刑標準與常見罪名刑度表)
台灣刑事量刑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官必須審酌10項因素: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悔意、和解、賠償)、有無前科等。以下是最常見罪名的法定刑度與實務判決行情:
常見罪名刑度速查表:
| 罪名 | 法條 | 法定刑度 | 初犯/無前科行情 |
|---|---|---|---|
| 竊盜 | 刑法§320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緩刑或6個月~1年(得易科罰金) |
| 普通傷害 | 刑法§277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緩刑或2~6個月(得易科罰金) |
| 重傷害 | 刑法§278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3~5年(通常不得易科罰金) |
| 普通詐欺 | 刑法§339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緩刑或8個月~2年 |
| 加重詐欺(集團) | 刑法§339-4 | 1年以上7年以下 | 1~3年(難以緩刑) |
| 強盜 | 刑法§328 | 5年以上12年以下 | 5~7年(不得易科罰金) |
| 過失傷害 | 刑法§284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緩刑或拘役(易科罰金) |
| 過失致死 | 刑法§276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6個月~2年(多數緩刑) |
| 公然侮辱 | 刑法§309 |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罰金3,000~9,000元 |
| 毀損 | 刑法§354 | 2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緩刑或罰金 |
影響量刑的關鍵因素:
- 自首(刑法§62條):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偵查機關申告,得減輕刑罰(「得」字代表法官有裁量空間,非必然)
- 自白(刑法§57條第10款):偵審中自白犯罪,顯示悔意,影響量刑,但不像自首有條文明確保障
- 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最大化量刑減輕因素,實務可讓刑度降低30%~60%,甚至影響緩刑決定
- 刑法第59條酌減: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官可減輕至法定刑的二分之一,但適用嚴格
數罪並罰(刑法§51條): 犯多項罪名時,依各罪最重刑度加以決定,但以最重刑度加1/2為上限,且不得超過20年(死刑、無期徒刑不受此限)。
刑事量刑標準與常見罪名刑度
刑法第59條酌減:適用標準與案例分析
自首的條件與減刑範圍
有期徒刑與拘役的類型與量刑標準
初犯可以減刑嗎?常見案例
刑事寬恕與減輕刑罰的條件
判決不服怎麼辦?(上訴與再審)
台灣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判決不服可逐級上訴;若有新事實或新證據,還可聲請再審。
上訴期限與程序:
| 審級 | 法院 | 上訴期限 | 上訴審理重點 |
|---|---|---|---|
| 第一審 → 第二審 | 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 | 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 | 事實與法律均可審查 |
| 第二審 → 第三審 |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 | 僅限法律問題(法律審) |
上訴成功率的關鍵:
- 第一審認定事實有誤(新證據、鑑定報告有瑕疵)
- 量刑過重(相較同類案件明顯不合比例)
- 程序違法(偵訊未告知緘默權、未指定辯護人等)
注意: 第三審(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重新調查事實,僅審查第二審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若第二審維持有罪,第三審難以翻案,建議在第二審即全力辯護。
再審(刑事訴訟法§420條): 判決確定後,若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有偽證等原因,可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再審無時效限制(可在服刑中聲請),但舉證責任高,實務成功率低,約3%~10%。
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441條): 判決確定後,若發現違背法令,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才能提起,被告無法自行聲請,但可向最高檢察署申請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上訴指南:不服判決的完整程序
上訴期限錯過了還有救嗎?
上訴與再審的意義、申請與要點
不服判決的救濟:上訴程序完整指南
什麼是非常上訴?檢察總長的特別救濟
三審定讞後還能上訴嗎?執行通知後的救濟
判決後會怎樣?(緩刑、易科罰金、前科紀錄)
判決有罪後,你面臨的實際後果因刑度和條件而異,並非每個人都要入監服刑:
緩刑(刑法第74條): 法院宣告刑度2年以下時,若符合條件,可同時宣告緩刑2~5年。緩刑期間只要不再犯、未違反附帶條件,刑罰即失效,相當於不用入監。
緩刑三個條件(需同時符合): ① 宣告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② 初犯(或前犯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再犯重罪) ③ 法院審酌「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悔意、有工作家庭、賠償被害人等)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 若判決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非因故意犯罪而不宜入監者,可申請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3,000元(法院裁定,通常1,000元)折算。例如判3個月(90日),以每日1,000元計,繳納9萬元即可不用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 若繳不起易科罰金,可聲請以每日8小時社會勞動代替,選項更多元。
前科紀錄的影響:
| 項目 | 內容 |
|---|---|
|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判決確定即留有紀錄,不因緩刑消失 |
| 緩刑期滿後前科 | 緩刑期滿、刑罰失效,但前科紀錄仍存在 |
| 前科消滅時效 | 執行完畢或免除後,5年不再犯,可申請不附記前科(刑法§47非累犯適用) |
| 公務員考試 |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不得應考(公務人員考試法§22條) |
| 特定職業限制 | 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業人員依各自法規處理執照問題 |
社區處遇替代監禁(刑法第41條以下): 包括緩刑附帶義務勞務、向公庫繳納一定金額、接受戒癮治療等,實務越來越普遍,法院傾向以社區處遇取代短期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