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告怎麼辦理?撤告效力與限制說明 刑事撤告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主動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以書面或言詞明確表示「撤回告訴」才會生效,私下和解、口頭承諾不會自動產生撤告效果,且僅限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告,撤告後案件在偵查中會獲不起訴、審判中會獲不受理判決,但民事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撤告後也不能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本文用白話整理辦理方式、法律效力與最容易踩雷的時間限制,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刑事撤告要怎麼辦理?向誰提出、用什麼方式才有效? 首先要建立一個核心觀念:「撤告」是一個需要你主動、明確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意思表示」。它不是一種狀態,而是一個「動作」。私下和解、簽和解書、口頭說好要原諒對方,並不會自動產生撤告的法律效果。你必須把「我要撤回告訴」這個想法,用法定方式傳達給負責處理案件的機關,才會發生訴訟法上的效力。 1. 撤告要用書面還是言詞?兩種都有效 依實務與法務部見解,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之: - 書面提出:撰寫「刑事撤回告訴狀」,載明案號、告訴人與被告資料、原告訴事實,並清楚表明「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簽名或蓋章後遞交給承辦機關。狀內務必寫明是針對哪一個案件、哪一個犯罪事實撤回,避免日後被認為意思不明確。若同時有附帶民事訴訟,也要一併表明民事部分是否撤回或另行處理。 - 言詞提出:在警局製作筆錄時、檢察官偵訊時,或法院開庭審判期日,當場以口頭聲明撤回告訴。書記官會將你的陳述記明筆錄,經你確認簽名後即生撤回效力。言詞撤回的優點是即時、明確,但務必確認筆錄記載正確,勿僅說「我願意和解」、「我原諒他」等模糊用語,而要明確說出「我要撤回刑事告訴」。 要特別提醒:僅在民事和解書上寫「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雙方私下簽立和解契約而未向司法機關為意思表示,依(85)法律決字第 25865 號函釋要旨摘述,仍不生撤回告訴的效力。必須另外向法、警機關為撤回之意思表示,才算完成程序。該函釋為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非法院判決,以下引述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2. 案件在哪個階段,就向哪個機關提出 撤回告訴應向「現階段繫屬案件的機關」為之,才屬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為意思表示: - 警察調查階段:向受理報案、製作筆錄的司法警察機關提出,警方會將撤回筆錄或撤告狀陳報地檢署。 - 檢察官偵查階段:向承辦案件的地檢署檢察官提出,由檢察官記明筆錄或收狀附卷。 - 法院審理階段:向承審案件的法院合議庭或法官提出,通常在開庭時當庭陳明或具狀遞交。 如果案件已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就不要只向警方提;若已起訴繫屬法院,就應向法院提。向無管轄或已無繫屬的機關表示,可能被認為不生撤回效力。 3. 便民特別管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視為已撤告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利用、也最容易誤解的管道。依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調解書上明確記載「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且這份調解書送經法院核定,法律就擬制你已經向司法機關完成撤告手續,不用再跑一趟警局或地檢署。此為法律的擬制效力,屬特別規定。 這裡有兩個常見地雷務必注意: 1. 必須經法院核定才有擬制效力:只有調解成立、調解書未送法院核定,或調解書上僅寫「雙方和解」、「互不追究」而未明確記載撤回告訴之意旨,都不生擬制撤回的效力,你仍須另行具狀或言詞撤告。 2. 條號已搬移:法務部(85)法律決字第 25865 號函釋作成時,依據為當時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2項,該條於94年5月18日全文修正後移列為現行第28條第2項,內容為上述擬制規定。現行第25條則是關於調解書應記載事項,已無擬制效力,引用時應以現行第28條第2項為準。該函釋要旨摘述為:撤回告訴須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縱使民事和解中同意撤回,仍須另為意思表示,惟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始有擬制效力,非逐字引文。 | 撤告途徑 | 生效要件 | 是否需另行向司法機關表示 | 法源依據 | | :--- | :--- | :--- | :--- | | 具狀或言詞向司法機關撤回 | 向繫屬機關以書面或言詞明確表示撤回 | 是,本就是向司法機關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法務部(85)法律決字第25865號函釋要旨 | | 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 調解書明確記載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 | 否,視為於調解成立時已撤回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 | 私下和解、和解書未經法院核定 | 雙方自行簽署和解書 | 仍需另行向司法機關撤回,否則不生效力 | 同上函釋要旨 | 刑事撤告成功會怎樣?檢察官不起訴、法院不受理,但民事賠償還在嗎? 撤告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讓「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程序依法終結。法律明文規定,這類犯罪「告訴」是啟動追訴的條件,告訴人也能用「撤回告訴」讓程序終結。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87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8條)、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刑法第314條)等,均以各該條文規定為準,是否為告訴乃論應依刑法分則各罪的明文,不可自行臆測。 一旦合法撤回告訴,法律效果依階段而定: 1.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應做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明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2. 在審判階段:法院應做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明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非常上訴)要旨摘述亦闡明此一法律效果: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第二審誤為不受理之判決,性質屬非常救濟程序,以下引述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重要觀念:撤告只影響「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賠償」! 即使你撤回了刑事告訴,對方對你造成損害的事實依然存在,他仍然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你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刑事撤告與民事和解是兩條平行線,和解時若要一併了結民事糾紛,務必在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中將民事賠償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違約效果及是否拋棄其餘請求等條件寫清楚並確實履行,才能徹底了結紛爭。否則常見的狀況是:刑事撤告了,民事法院仍判決被告要賠錢。 另外要特別提醒「撤告後的失權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一旦合法撤回,就發生告訴權用盡的效果,同一事實不能反悔再提告。這是單方的訴訟行為,不以被告同意為必要,但生效後就不能任意撤銷。實務上偶有當事人主張當初是被詐欺、脅迫才撤告而想爭執撤回無效,但法院對此認定極為嚴格,必須有充分舉證證明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成功率極低,不宜想成通則。若有此類爭議,應個案諮詢律師審酌證據。 | 程序階段 | 合法撤告後的法定結論 | 對民事求償的影響 | 能否再提告 | | :--- | :--- | :--- | :--- | | 偵查中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5款) | 不受影響,仍可提起民事訴訟 | 不得再行告訴(刑訴第238條第2項) | | 審判中 | 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第303條第3款) | 不受影響,仍可提起民事訴訟 | 不得再行告訴 | 刑事撤告有期限嗎?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簡易判決前是關鍵 這是最多人搞不清楚、也是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法律對於「什麼時候可以撤告」有非常嚴格的限制,錯過就再也無法挽回。 核心限制: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這是刑事訴訟法鐵一般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什麼是「第一審辯論終結」?你可以想像成法院開庭審理,檢察官和被告(及律師)雙方該講的話都講完了,證據也都調查完了,法官宣布:「本案辯論終結,訂於X月X日宣判。」從法官說出「辯論終結」四個字的那一瞬間開始,你就再也無法撤回告訴了。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非常上訴)要旨摘述即精確說明立法目的與時點限制:撤回告訴,必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逾此時期即不得為之,以免肇致告訴人操縱訴訟及輕視裁判之流弊。亦即,法律不允許告訴人先觀望第一審判決結果,勝則維持、敗則撤回來操縱程序。 實務細節補充: - 以法院宣示為準:辯論終結的時點以審判筆錄記載、法官當庭宣示為準,不是收到判決書才算。即使法官諭知辯論終結後、尚未宣判前才遞狀撤回,也已逾時不生效力。 - 免徵裁判費、無須被告同意: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單方訴訟行為,不需被告或檢察官同意,法院也不會收取裁判費,但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撤回(在期限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意思明確)。 - 逾期撤回的法律效果:逾時所為的撤回不生撤回效力,法院會視為未撤回,仍應為實體審判。若法院誤將逾期撤回當作合法撤回而諭知不受理,反而構成應為實體判決而誤為不受理的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予以糾正,本件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就是此類案例。 特殊程序:簡易判決處刑,撤告期限到什麼時候? 很多輕罪案件,檢察官會聲請簡易判決,法院通常不開庭,直接根據卷證資料書面審理後判刑。這種「不經言詞辯論」的程序,撤告的截止時間點是什麼? 法院見解認為,既然不開庭,就沒有「辯論終結」可言,因此撤告的最後時點就是「法院作出簡易判決之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非常上訴)要旨摘述明確解釋:理論上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告訴人須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其告訴始屬合法,簡易程序雖不經言詞辯論,但仍屬第一審程序,自無不許撤回之理,則告訴人於簡易判決前撤回告訴,應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白話來說,只要法院還沒把簡易判決做出來,你都還可以撤;一旦簡易判決已經做出、即使你還沒收到判決書,就已經來不及了。 最常見的誤區:案件上訴後,還能撤告嗎? 答案幾乎是:不能! 這是本文要強調的最重要關鍵點。 對簡易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是上訴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第三編關於上訴之通則及第二審程序的規定,其審理程序已不屬於「第一審」,自無適用第238條第1項撤回規定的餘地。是告訴人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始為撤回告訴之表示者,自不生撤回之效力。若想了解上訴的完整架構與流程,可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相關規定。 假設案件經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了(被告被定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件會送到地方法院的合議庭進行「第二審」審理。此時,案件已經離開「第一審」程序了。既然撤告依法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而案件早已進入「第二審」,自然就喪失了撤告的權利。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非常上訴)要旨摘述即直接點明上訴審撤告無效的關鍵理由: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依第455條之1上訴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規定,不屬於第一審,自無適用第238條第1項餘地,是告訴人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始為撤回者,自不生效力。 實務上常有告訴人與被告在二審開庭時才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但法官會依法告知:「你的撤回告訴不發生效力,本案仍需繼續審判。」因為時間點已經過了法律的允許範圍。該判決要旨亦以具體案例說明此一無效結果:告訴人縱於該簡易判決上訴案之審判期日當庭撤回告訴,既不能認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為,應不生撤回效力,原第二審法院若因此撤銷簡易判決改判不受理,即屬應為實體審判而誤為不受理的違背法令,應予撤銷。 | 案件類型 | 撤告最終期限 | 期限後才表示撤回的效果 | | :--- | :--- | :--- | | 通常程序(有開庭)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不生撤回效力,法院仍為實體審判 | | 簡易程序(書面審理) | 法院作出簡易判決前 | 一經判決即進入第二審程序,不得再撤回 | | 已上訴至第二審 | 已逾第一審程序 | 撤回無效,案件繼續審理 | 其他重要限制,一次看懂 1.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撤告:例如殺人、強盜、販毒等重大犯罪,以及刑法中未明定須告訴乃論的罪名,其追訴是國家公權力,不因被害人的意願而改變,因此無法撤告。是否為告訴乃論,務必以刑法各罪條文是否載明「須告訴乃論」為準。 2. 對部分共犯撤告,效力及於全部共犯:如果是數人共同犯罪,告訴人只對其中一人撤告,效力如何?許多民眾誤以為只對被撤告的人有效,但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明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亦即,對一人撤回,效力及於全部共犯,全部共犯的告訴程序一併終結。這與告訴的效力相同,採「整體性」處理。 3. 撤告後原則上不能反悔,也不能就同一事實再告: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此為告訴權的用盡,縱使日後反悔、或發現和解條件未履行,也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起告訴,只能循民事途徑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或賠償。是否因被詐欺或脅迫而可主張撤回無效,實務認定極為嚴格,須有具體證據證明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受詐欺,且應個案諮詢律師,不宜預設一定可以撤銷。 關於刑事撤告,你一定想知道的問題 Q:我和對方已經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和解,調解書也寫了撤回告訴,這樣就夠了嗎? A:關鍵在於調解書有沒有「送經法院核定」且明確記載撤回意旨。 如果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且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法律視同你已經於調解成立時合法撤回告訴,不用再做其他動作,此為前述法務部(85)法律決字第 25865 號函釋要旨所肯認的擬制效力。如果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或僅寫和解、互不追究而未記載撤回告訴之意,你仍然需要另外向警局、地檢署或法院提出正式的撤回告訴,否則不生效力。 Q:如果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了,我們在二審達成和解,我還能撤告嗎? A:不能。 撤告的權利僅存在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簡易程序則為「簡易判決前」。案件進入第二審(上訴審)後,已非第一審程序,此時告訴人表示撤回告訴,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此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非常上訴)要旨所明示。雙方在二審縱使達成民事和解、被告願意賠償,刑事程序仍會繼續走完,法院仍應為實體審判,不能以不受理終結。 Q:我撤回告訴後,可以再重新提告嗎? A:原則上不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會產生訴訟繫屬消滅、告訴權用盡的效果,等同於案件未曾提起。對於同一犯罪事實的告訴權已經用盡,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當初撤回是因被詐欺或脅迫且能獲法院肯認意思表示無效,否則無法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告。是否構成詐欺、脅迫而無效,實務門檻極高,應個案諮詢律師審酌證據。 Q:我撤告了,是不是代表我原諒對方,連民事賠償也不能要了? A:完全不是。 撤告僅是放棄「刑事追訴」的權利。你因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例如醫藥費、財物損失、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痛苦等,依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刑事與民事是不同程序,撤回刑事告訴不當然拋棄民事請求權。但為避免日後爭議,務必在和解或調解時,將民事賠償條件、給付期限、違約處理及是否拋棄其餘請求一併寫清楚並確實履行,才能全面解決糾紛。 Q:我是用網路報案或書狀提告的,可以線上撤告嗎? A:目前刑事訴訟的撤回告訴,仍須以書狀或言詞向繫屬機關提出為原則。 雖然司法院推動電子訴訟與線上服務,但關於撤回告訴的線上辦理,仍需視各機關系統建置與個案繫屬情形而定,且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為明確的意思表示。最穩妥的方式,還是遞交書面撤回告訴狀或親自到場於筆錄中陳明,並確認筆錄記載正確。若案件已在法院,也可委任律師代為具狀撤回,但應有明確授權。 Q:對方找了好幾個人一起動手,我只想撤告其中一人,可以嗎? A:法律上無法只對部分共犯撤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只要你對其中一人合法撤回,效力就及於全部共犯,檢察官或法院就應對全部共犯為不起訴或不受理。反之,若要追究,就必須全部都不撤回,無法切割處理。 結論:撤告是權利,但須謹慎行使,把握黃金時間 刑事撤告是一把雙面刃,用得好可以化解紛爭、息訟止爭;用不好或理解錯誤,可能讓你陷入「以為沒事,但官司仍在」的窘境。記住三大要點:1. 主動辦理:必須以書面或言詞向繫屬的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明確表示,私下和解不等於撤告;2. 把握黃金時間:通常程序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簡易程序在法院作出簡易判決前,逾時即喪失撤回權;3. 釐清程序階段與罪名性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撤告,對共犯一人撤回效力及於全部,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且一旦上訴至第二審就無法撤告。 在決定撤告前,務必確認案件性質是否為告訴乃論、目前繫屬在哪個機關、是否已逾撤回期限,並與對方將民事賠償一併談妥,白紙黑字寫清楚,調解案件更要確認調解書是否經法院核定。當中的時間限制是法律鐵則,沒有模糊空間,切勿因誤解而讓自己權益受損。如對時點或效力有疑義,建議及早攜帶案號、筆錄與和解文件諮詢律師,避免錯失唯一一次的撤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