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付制度是什麼?代替羈押的方式 引言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被告到庭、保全證據,法院有時會裁定「羈押」,將被告關在看守所裡。但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動輒幾個月甚至幾年,對被告的工作、家庭影響巨大。因此,法律也設計了幾種「替代羈押」的方式,讓被告不必被關押也能達到相同目的,其中一種就是「責付」。本文將用白話解釋什麼是責付制度,以及還有哪些代替羈押的方法,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刑事責任付制度? 「責付」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停止羈押」或「代替羈押」的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或檢察官將被告交給一個適當的人(例如輔佐人、親友、社區領袖等),由這個人負責監督被告,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或干擾訴訟。被告不需要繳納保證金,但必須遵守一些事項,例如定期報到、不得騷擾證人等。 法律依據 責付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15條明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也就是說,當被告被羈押後,法院可以裁定以責付的方式停止羈押,讓被告回家。 誰可以當責付人? 責付人必須是「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輔佐人通常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刑事訴訟法第35條)。此外,也可以找當地有聲望的人士,例如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只要法院認為適當即可。 責付的效力 被告被責付後,就恢復自由,但必須遵守法院或檢察官指定的事項,例如: - 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案人員或其家屬實施危害或恐嚇。 -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事項(例如禁止出境、限制住居等)。 如果被告違反這些事項,法院可以撤銷責付,再將他羈押。 二、代替羈押的方式有哪些? 除了責付之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他替代羈押的方法,目的都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羈押,兼顧人權與訴訟順利。常見的替代方式包括: 1. 具保 「具保」就是由被告或第三人提出一定金額的保證金(或保證書),保證被告會按時到庭,不會逃亡或串證。如果被告違反規定,保證金會被沒收。這是實務上最常用的替代方式。 2. 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是指命令被告只能住在特定的處所,不得任意遷移,並且要定期向警察機關或法院報到。通常會搭配限制出境、出海,防止被告潛逃國外。 3. 定期報到 法院可以命被告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例如每週一次到派出所簽名,以掌握行蹤。 4. 科技設備監控 近年修法新增了「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配戴電子腳鐐,以科技方式掌握被告行蹤,但實務上較少使用。 這些替代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嚴重性、被告的逃亡風險、串證可能性等因素,選擇最適當的方法。 三、為什麼需要替代羈押?從真實案例看羈押的影響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這些都是被告被羈押後,最後獲判無罪,並聲請刑事補償的案例。從中可以看到,羈押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有多大,以及如果當初能用責付等替代方式,或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痛苦。 案例一:張先生竊盜案(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 「請求人張明權因竊盜案件遭通緝,於109年1月22日經警方緝獲,並於隔日經法院裁定羈押,至109年3月31日具保停止羈押,總計羈押70日。嗣後該竊盜案經本院判處無罪確定,請求人因而聲請刑事補償。」 張先生被羈押了70天,最後無罪確定。雖然他後來「具保」停止羈押,但已經被關了兩個多月,工作、家庭都受到影響。法院後來裁定每日補償3,000元,共21萬元(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的補償標準)。如果一開始就能用責付或限制住居,或許張先生就不必被關那麼久。 案例二:王先生殺人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聲請人王少樑因殺人案件遭兩次羈押,總計1104日,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人主張其遭非自願之自白,且無可歸責事由,請求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以每日4000元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除了羈押,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王先生被羈押了三年多,最後無罪,法院准予補償331萬2,000元。這麼長的羈押期間,對任何人都是難以彌補的傷害。雖然羈押當時法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若能用替代處分(例如責付給有聲望的人士、限制住居並定期報到),或許能降低對人身自由的侵害。 案例三:黃先生貪污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4 年度刑補字第 6 號 刑事判決) 「補償請求人黃景白因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於100年6月24日至同年9月3日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共71日,嗣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判決無罪確定。……法院審酌請求人遭羈押期間所受精神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家庭經濟負擔等情狀,……認以每日4,000元計算補償金額為適當。」 黃先生被羈押71天,每日補償4,000元,共獲得28萬4,000元。但金錢無法完全彌補名譽損害與精神痛苦。如果當初能用責付,或許就能避免這些損失。 四、法院對羈押必要性的見解 從上述判決中,法院在審理刑事補償案件時,常常強調一個觀念:羈押裁定是基於當時的證據與法律判斷,即使後來判無罪,也不代表當初的羈押違法或不當。例如: 「羈押之目的在保全證據與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與後續無罪判決之心證程度不同,且當時所憑事證與判決時不同,故不得僅因無罪判決即認定羈押處分違法。」(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 這說明了羈押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會考慮「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羈押原因(逃亡、串證、重罪)」,並權衡有無羈押必要。如果沒有羈押必要,就可以用責付、具保等方式替代。 五、責付的實務運作 責付在實務上較少使用,因為法院通常傾向要求具保(繳錢)才願意放人,這樣比較有約束力。但對於經濟弱勢的被告,責付是一個很好的替代方案,因為不需要繳納保證金。責付的流程大致如下: 1. 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責付的對象。 2. 法院審查責付人是否適當,以及被告是否願意遵守相關事項。 3. 法院裁定責付,並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 4. 責付人出具「責付書」,承諾監督被告。 5. 被告釋放。 如果被告違反規定,法院可以撤銷責付,再執行羈押。 六、常見問題 QA Q1:責付和具保有什麼不同? - 責付:不用繳錢,由責付人監督被告。 - 具保:要繳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如果被告逃逸,保證金會被沒收。 Q2:誰可以當責付人? 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或是里長、社區領袖等適當人士,只要法院認為這個人能夠有效監督被告即可。 Q3:責付後,被告可以出國嗎? 除非法院特別允許,否則責付通常會搭配限制出境、出海,被告不能隨意出國。 Q4:如果責付人不想當了,可以辭任嗎? 責付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責付,但必須有正當理由,例如搬家、生病等。法院會視情況決定是否更換責付人或改為其他強制處分。 Q5:責付期間,被告需要每天報到嗎? 不一定,由法院裁定。常見的是每週或每月向派出所或法院報到一次。 Q6:被告違反責付事項會怎樣? 法院可以撤銷責付,重新羈押被告,並可能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脫逃罪)。 若涉及刑事責任,可進一步## 七、結論 刑事責任付制度是一種人性化的設計,讓被告在不妨礙訴訟進行的前提下,可以回家等待審判,避免羈押所帶來的身心煎熬。雖然實務上使用率不高,但對於經濟困難或社會關係穩定的被告,責付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如果你或你的親友遇到類似情況,記得向律師諮詢,爭取以責付、具保等方式代替羈押,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從本文引用的法院判決可以看出,羈押即使事後獲得補償,也無法完全彌補損失。因此,在符合法律要件下,盡量採用替代羈押的方式,才是保障人權的正道。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真實刑事補償案件,詳細案號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