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常上訴?檢察總長的特殊救濟程序 小明被法院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所有上訴都駁回了,判決已經確定,難道他就只能乖乖去坐牢嗎?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還有一個非常特殊的救濟管道──「非常上訴」。這個程序只有一個人可以提起,那就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 一、非常上訴是什麼? 非常上訴,簡單說就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發現有「違背法令」的情形,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糾正的非常救濟程序。它跟一般上訴最大的不同在於: - 只能針對「確定判決」(也就是已經不能再上訴的判決)。 - 只能由檢察總長提起,被告或檢察官都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 - 目的主要是統一法律見解,其次才是救濟個案正義。 - 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除非撤銷後對被告有利,才會影響被告的權益。 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二、誰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只有檢察總長! 雖然只有檢察總長有權提起,但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聲請」檢察總長提起。檢察總長收到聲請後,會審查案件是否確實有違背法令,再決定要不要提起。不過,檢察總長並不是每件聲請都會照單全收,他擁有裁量權,如果認為理由不充分,就可能拒絕。 最高法院曾在決議中明確指出:「非常上訴係由檢察總長於判決確定後提起,其目的在於統一法律見解,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告。」(參照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 ---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要成功提起非常上訴,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1. 判決已經確定。 2. 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 這裡的「違背法令」範圍很廣,包括判決本身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理由矛盾、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的法官沒迴避、證據調查程序違法等等。但要注意,如果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必須「影響判決結果」才能提起;如果只是小瑕疵,不會影響判決,就不能用非常上訴來救濟。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強調:「非常上訴專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且此所謂之違背法令,係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規定者而言;若僅係法律上之見解或法律意見之解釋不同,則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參照95年度台非字第281號判決) 此外,提起非常上訴的程序也有嚴格要求。檢察總長必須提出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並且附上相關的卷宗和證物,最高法院才會受理。如果只送書狀而沒附卷證,很可能會被認為不合法而駁回。 例如,在某一案件中,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只送了書狀,沒有附卷宗和證物,最高法院就認為:「非常上訴係屬非常救濟程序,提起時應敘述理由並附相關卷宗及證物,始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非字第 80 號 判決判決)最後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了該非常上訴。 --- 四、非常上訴怎麼審理? 非常上訴的審理有幾個特色: - 由最高法院管轄,且採「書面審理」,原則上不開庭,也不通知當事人(被告、檢察官)到場。 - 只審查檢察總長提出的理由所指摘的事項,不會主動調查其他問題。 - 判決書的當事人欄甚至不用記載辯護人姓名,因為程序上不通知他們,自然不需要列名。 最高法院的決議曾說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僅針對檢察總長所提出之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進行審查,不通知當事人,亦不斟酌被告及其辯護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之意見或書狀。因此,判決書當事人欄無須記載自訴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姓名。」(參照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 --- 五、非常上訴的結果與效力 最高法院審理後,會有兩種結果: - 駁回: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維持原確定判決。 - 撤銷: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決違背法令的部分。 撤銷又分兩種情況: 1. 原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判決結果:只撤銷違背法令的部分,但原判決仍然有效,被告的刑罰不會改變。 2. 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對被告不利:除了撤銷違背法令部分,還會就該案件另行判決,此時效力及於被告,可能改判無罪或較輕的刑罰。 除了上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簡單說,除非非常上訴的結果對被告有利,否則被告通常不會直接獲得救濟。這也是為什麼非常上訴被稱為「統一法律見解」大於「個案救濟」的原因。 --- 六、實際案例看非常上訴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非常上訴的運作,我們從真實判決中挑選幾個例子: 案例一: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二審駁回,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卻因程序瑕疵被駁回 在一個毀損債權罪的案件中,被告被判有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檢察官的上訴不合法(例如未敘述具體理由),於是駁回上訴。檢察總長認為二審的駁回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但檢察總長只送了非常上訴書,沒有附上卷宗和證物,最高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程序規定,直接以「非常上訴程序不合法」駁回。這顯示非常上訴的程序要求非常嚴格,連檢察總長自己都必須遵守。(參照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非字第 80 號 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非字第 80 號 判決判決) 案例二: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檢察官上訴被認為不合法,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主張二審誤認 某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一審法院改行簡易程序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卻認為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不得上訴」,於是駁回上訴。檢察總長認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因為檢察官在偵查中並未向法院具體求刑或請求緩刑,不屬於「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所以應該可以上訴。最高法院最後是否採納?從判決書片段來看,檢察總長提出了非常上訴,但我們無法得知最終結果。不過這個案例凸顯了非常上訴常被用來糾正下級法院對法律適用的錯誤見解。(參照95年度台非字第281號、95年度台非字第281號判決) 案例三:審判筆錄記載簡略,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嗎? 被告主張原審審判筆錄記載過於簡略,等於沒有依法提示證據,侵害他的辯護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審判程序中如依法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錯誤,且對判決結果有顯著影響,則屬判決違背法令,可提起非常上訴。然而,若僅係審判筆錄記載簡略,而非證據未經調查,且此簡略對判決無實質影響,則不構成非常上訴之理由。」換句話說,單純筆錄記載瑕疵,不會影響判決結果,就不能用非常上訴來救濟。(參照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非字第 242 號 刑事、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非字第 242 號 刑事判決) 案例四:判決書忘了送給檢察官,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某案件第三審判決後,法院疏漏未將判決書送達給檢察官,檢察總長認為這屬於程序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書未送達檢察官,屬判決後之送達程序違法,此項程序瑕疵並未影響判決之實體內容,亦未影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故難以此為非常上訴之理由。」也就是說,這種送達瑕疵不會影響判決的實質正確性,所以非常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參照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判決) 案例五:非常上訴判決書要不要寫辯護人姓名? 這是一個有趣的程序問題。最高法院曾經開會決議:非常上訴判決書的當事人欄不需要記載自訴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姓名。因為非常上訴程序根本不通知這些人,如果寫了他們的名字卻在理由欄中完全沒提到,反而會造成矛盾。所以,如果你看到一份非常上訴判決書沒有列辯護人,別以為法院漏寫了,那是依法不必寫。(參照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 --- 七、常見問題 QA Q1:非常上訴和再審有什麼不同? - 非常上訴:針對「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主要目的是統一法律解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告(除非對被告有利)。 - 再審:針對「事實錯誤」的確定判決,由當事人、檢察官等向原審法院提起,目的是糾正事實認定錯誤,如果成功就會重新審判,直接影響被告。 Q2:被告可以自己提起非常上訴嗎? 不行。只有檢察總長有權提起。但被告(或辯護人、家屬)可以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會審查後決定是否提起。 Q3:檢察總長一定會接受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嗎? 不一定。檢察總長會審查案件是否有明顯違背法令且足以影響判決,如果認為理由不充分,就不會提起。實務上,檢察總長駁回聲請的比例相當高。 Q4:非常上訴成功的機率高嗎? 不高。因為門檻非常嚴格,必須是確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而且通常必須是對被告有利或涉及重大法律統一問題。根據司法院統計,每年提起的非常上訴案件中,大約只有 10%~20% 會成功撤銷或改判。不過,歷史上還是有不少著名案例透過非常上訴獲得救濟,例如蘇建和案、徐自強案等。 Q5:非常上訴提起後,被告需要出庭嗎? 不需要。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原則上不開庭,採書面審理,也不會通知被告到庭。被告只能被動等待結果。 Q6:非常上訴的判決結果對被告有什麼影響? 如果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而且改判對被告有利(例如無罪、減刑),被告就能獲得救濟。如果只是撤銷違背法令部分但不影響原判決結果,被告的刑罰不會改變,頂多就是法律見解被糾正而已。 --- 八、結語 非緩起訴處分法律效果證每個冤屈都能翻案,但至少提供了一個最後的希望。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覺得法院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地方,不妨試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當然,聲請前最好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成功的可能性,才不會浪費時間與期待。 最後要提醒,法律程序往往複雜而專業,本文僅供一般理解使用,若有具體案件需求,請務必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 參考判決片段: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為方便讀者查考,特標註判決片段編號(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非字第 80 號 判決~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詳細內容可參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