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上偵查庭好緊張?流程、準備與注意事項攻略 第一次收到地方檢察署偵查庭傳票該怎麼辦?偵查庭是在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主導的調查程序,不是法院審判,但你的陳述、證據和筆錄記載會直接影響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只要掌握傳票核對、證據整理、權利告知與筆錄簽名的重點,並善用緘默權與辯護人協助,就能有效降低緊張、避免程序失分。 一、偵查庭是什麼?跟法院開庭有什麼不一樣? 偵查庭是檢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而開的庭,地點在地方檢察署(2018年5月23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將「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名為「地方檢察署」,依該法第115條規定施行)。檢察官的角色類似「偵探」,負責蒐集證據、訊問被告與證人、勘驗現場或鑑定,然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至第253條之1等規定,決定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不起訴或緩起訴。 與法院審判最大的不同是:偵查庭是偵查階段、採不公開原則,法庭配置也較簡易,但你的回答與筆錄將來可能作為證據,因此絕對不能輕忽。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偵查程序依法具有秘密性,目的在保障被告權益、維護偵查效能與當事人名譽,其具體規範、義務主體、例外公開事由及作業辦法授權分別明定於同條第2項至第7項。 小提醒: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警詢、偵查到審判整理了完整處理流程,第一次遇到案件建議一併參閱。 二、收到傳票後怎麼準備?5 大步驟一次看懂 Q1:傳票拿到手要先核對什麼?不到會怎樣? 結論:先核對傳票四大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拘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傳票應記載: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姓名不明時應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由檢察官簽名。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收到後請立即核對: 1. 身分欄:你是「被告」、「證人」還是「告訴人」?權利義務完全不同。 2. 案由與案號:例如詐欺、傷害、妨害名譽等,以及股別(例:愛股、信股),日後聯絡書記官要靠股別與案號。 3. 時間與地點:應到之日、時與地方檢察署樓層、偵查庭號。 4. 不到場效果:傳票已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得命拘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若經拘提或逮捕到場,依同法第93條應即時訊問,不得無故延宕。因此臨時有正當事由(住院、出差、隔離等),務必事先以傳票上的書記官電話請假並提出證明,檢察官可能改期;無故不到被拘提,反而增加負面印象。 Q2:證據要怎麼整理才對檢察官有幫助? 結論:按時間順序整理「人、事、時、地、物」並提供影本,開庭可當庭遞交。 建議準備: - 對話紀錄:LINE、簡訊、Email,重點段落標註日期時間,並提供完整上下文,避免被認為斷章取義。 - 照片、影片、錄音:原始檔保留,影本註明拍攝時間與地點。 - 收據、合約、匯款單、診斷證明:證明金流或傷勢。 - 證人聯絡方式:姓名、電話,並簡述證人能證明的事實,讓檢察官判斷有無傳喚必要。 實務小技巧:所有書面證據建議影印一式兩份,一份遞交檢察官、一份自己留存;電子檔備份在手機與雲端,避免開庭時找不到。 Q3:需要先寫好事件經過嗎? 結論:一定要。先寫好時間軸,開庭才不會因緊張而遺漏。 依「人、事、時、地、物」五要素,按時間順序條列。例如:何時何地與誰發生何事、金額多少、如何付款、有無第三方在場。寫完後自行演練一次「30秒版本」與「3分鐘完整版本」,檢察官問什麼就答什麼,避免長篇離題。 Q4:第一次上偵查庭需要請律師嗎?沒錢怎麼辦? 結論:有律師協助能有效把關程序與答辯策略,經濟困難可聲請法律扶助。 律師可在偵查中幫你分析罪名與構成要件、擬定答辯方向、陪同訊問、在關鍵時刻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或請求與你討論後再回答。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會免費指派。 特別注意偵查中強制辯護: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這是保障弱勢當事人防禦權的重要機制。 Q5:要如何模擬開庭問答? 結論:預想檢察官的提問方式,練習「簡潔、據實、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檢察官常見訊問技巧包含重複提問、跳躍式問話、突然提高音量以測試一致性與觀察反應。應對原則是誠實為上、問什麼答什麼、避免臆測。證人於具結後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被告雖不因就自身犯罪事實虛偽陳述而成立偽證,但說謊會嚴重影響檢察官對可信度的判斷。 三、開庭當天完整流程:從報到、訊問到筆錄簽名 1. 報到:提前30分鐘,帶齊兩證件 攜帶傳票正本與身分證,提前30分鐘到地方檢察署。先至法警室或報到處核對身分、領取報到單,確認偵查庭號與股別。注意螢幕叫號與法警廣播,前一庭延遲是常態,耐心等候。 2. 等候開庭:在指定偵查庭外安靜等候 偵查不公開,僅訴訟關係人得進入,家屬、朋友原則上在庭外等候。未成年人或依法得受輔佐之人,可依法申請輔佐人陪同。等候期間請將手機關靜音,不要在走廊大聲討論案情。 3. 進入偵查庭:座位怎麼坐? 偵查庭空間通常不大: - 檢察官坐正前方高處 - 書記官坐檢察官旁負責製作筆錄 - 被告坐面對檢察官的座位 - 辯護人坐被告旁 4. 開庭過程:身分確認、權利告知、訊問、補充陳述 步驟一、確認身分:檢察官會核對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等。 步驟二、告知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訊問被告前,必須先告知四件事: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亦同;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關鍵但書: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因此若你已委任律師而律師未到,原則上可要求等待律師到場再行訊問。 步驟三、訊問:檢察官就案件事實、時間、金流、動機等提問。保持冷靜、據實回答,不知道就說「不清楚」「不記得」,不要猜測。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2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這是國家的法定義務,原則上不是「請求才錄」,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例外。你日後可聲請勘驗錄音以核對筆錄正確性;如符合但書而未錄音錄影者,不適用「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之效果,筆錄效力依其他證據法則判斷。 步驟四、你的陳述與聲請:訊問告一段落,檢察官通常會問有無補充。這時可有條理地陳述有利事實,並當場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例如傳喚證人、調取監視器、勘驗對話紀錄)。是否傳喚由檢察官審酌必要性,但請求會記明筆錄。 5. 筆錄簽名:務必逐字核對,錯了就要求更正 這是最重要的自保關卡。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 訊問應當場製作筆錄,記載訊問經過; - 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有無錯誤; - 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閱覽並對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異議; - 筆錄應緊接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實務要點: 1. 要求逐字閱讀,不要只看最後一頁。 2. 發現與陳述不符,當場請求更正並確認已更正,不要怕麻煩。 3. 若書記官拒絕更正,你可以拒絕簽名並要求將異議附記於筆錄。拒絕簽名不代表筆錄不存在,但異議記載對日後救濟很重要。 4. 依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因此錄音是筆錄正確性的重要對照;但如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者,不適用此排除效果。 簽完名後即可離開,記得帶走證件與隨身物品。若需再開庭,檢察官可能當庭告知下次期日或另行寄發傳票。 四、檢察官怎麼問?教你四招應對不踩雷 結論:誠實、簡潔、不臆測、必要時請律師協助。 - 重複問相同問題:測試前後是否一致。對策是從頭到尾說同一套事實,不要為了迎合而改口。 - 突然提高音量或沉默施壓:觀察反應。對策是深呼吸、維持語速平穩。 - 跳躍式問話:打亂時序讓編造的故事露出破綻。對策是堅持按時間軸回答,不確定就說不清楚。 四個守則: 1. 誠實為上:被告虛偽陳述不另論偽證,但會影響量刑與檢察官心證。 2. 簡潔明確:問什麼答什麼,不主動扯到不相干的事。 3. 不知道就說不知道:切勿腦補或猜測,事後可補提證據。 4. 適時行使權利:覺得問題對你不利,可表示要行使緘默權或請求與辯護人討論後再回答。完全沉默是合法權利,但實務上若能提出合理解釋並輔以證據,更有助於檢察官採信。 五、筆錄簽名注意事項:簽下去就有法律效果 筆錄是法定證據方法,簽名前請把握三原則:看清楚、改正確、再簽名。 - 看清楚:確認人、事、時、地、物、金額、關鍵對話是否與你所述一致,特別是「是否認罪」「是否同意賠償」等關鍵句。 - 改正確:有錯立即請求增刪變更,書記官應附記。若有辯護人在場,可請其協助核對並表示意見。 - 再簽名:確認無誤後,緊接末行簽名或蓋章。若拒絕簽名,筆錄仍存在,書記官會附記拒絕事由,日後仍可能被提出檢視,因此當場更正遠比事後爭執有效。 若已簽名才發現錯誤,可儘速以書狀向該股檢察官或書記官聲請補正,並說明正確內容與佐證;但是否准許補正由檢察官決定,簽名前把關仍是最佳防線。 六、法律與函釋如何保障你的權利? 偵查程序並非檢察官說了算,刑事訴訟法與相關函釋對被告權益有多層保障。 Q6:訊問前檢察官一定要告知哪些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必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有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法律扶助請求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之權。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802186號函修正發布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93年6月23日),要求檢察官落實訊問前告知、辯護人到場等程序。該注意事項是檢察體系內部行政規則,雖非法律,但具體化了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 Q7:自白可以隨便拿來定罪嗎? 不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因此,檢察官不能只憑一句認罪就起訴,必須有補強證據;若自白是在疲勞訊問或不正方法下取得,也沒有證據能力。 Q8:程序違法取得的證據有效嗎?可以救濟嗎? 結論:嚴重違法取得的自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其他違法取證則由法院權衡。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違背第93條之1第2項、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者除外)。第2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2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對照而言,①第1項排除範圍為所有公務員違反第93條之1第2項、第100條之3第1項;②第2項準用範圍僅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且僅限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緘默權)、第3款(辯護權)或第2項(已選任辯護人應停止訊問),其餘違反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不在此條,改依第158條之4權衡。 - 依同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依權衡法則決定是否排除。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為法務部訂頒之行政規則,具體化刑事訴訟法之程序要求。若你認為程序有瑕疵(例如被拒絕聯繫律師、筆錄記載不實、遭不正方法訊問),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事後並得具狀向法院聲請救濟或聲請調查錄音錄影。 Q9:輕微案件真的可能一次就結束嗎? 有可能,但有嚴格限制。 法務部法檢字第0910806159號函釋所定要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起訴裁量)、第253條之1(緩起訴)及第449條(聲請簡易判決),允許內勤檢察官對案情單純、輕微的案件,於訊問完備後當場終結偵查並載明於筆錄。但函釋同時明定限制: 1. 涉及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案件,須有被害人宥恕意思或經傳喚被害人、告訴人陳述意見; 2. 通緝到案或與他案具有裁判上一罪、一罪關係而須併案偵查者,不適用當場終結; 3. 仍須經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認有再行偵查必要者,得命續行偵查。 因此,是否當天就能拿到不起訴或緩起訴,取決於案件是否確屬輕微、被害人意見及長官核閱結果,不要預設一定當日結案。 Q10:偵查庭可以錄音錄影或對外爆料嗎? 結論:偵查不公開,當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應遵守不公開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2項明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妨害名譽或行為不當影響偵查秩序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第3項「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第4項為禁止在場時再行告知第95條第1項第2、3款;第5項為禁止公開或揭露之主體與「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之例外;第6項為訊問應通知辯護人之日、時、處所(急迫除外);第7項始授權「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負不公開義務者除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外,「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亦在內,一般被告或告訴人本人雖非該辦法第5條義務主體,但公開仍可能影響自身權益與偵查秩序。第8條得適度公開7款:國家安全社會治安重大案件、越獄通緝犯緝獲、告知民眾防範、籲請協助指認、懸賞緝捕、為被告行使防禦權請求協助提供證據、澄清媒體不實報導(第1至3款及第7款應去識別化且不得詳盡描述犯罪)。第9條絕對不得公開11款:具體供述自首自白、尚未實施之強制處分計畫、勘驗鑑定時程、湮滅證據之虞、被害人被挾持未脫險、卷宗筆錄影音、犯罪前科、性向親屬族群等隱私、被害人識別資訊、少年事件資訊、檢舉人證人資訊等。 實務上,偵查庭內當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應遵守法庭秩序與偵查不公開要求。你可以做的,是請求筆錄正確記載你的陳述,並在訊問依法全程錄音的基礎上,日後聲請勘驗錄音以確保筆錄與錄音一致。但書補充:如符合第100條之1第1項但書「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者,不適用「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之效果;此時筆錄效力依其他證據法則判斷。當事人仍可聲請勘驗現存錄音錄影比對。 七、偵查庭後可能結果:不起訴、緩起訴、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怎麼分? | 結果 | 法律依據與效果 | 期間與條件 | 對你的影響 | |------|---------------|-----------|-----------| | 不起訴處分 |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3條,認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或有不起訴裁量事由而終結偵查 | 無觀察期,處分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再追訴同一案件(具實質確定力) |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案件結束;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 | 緩起訴處分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檢察官審酌情節輕微等情,給予附條件不追訴機會 | 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自處分確定日起算;得依第253條之2命被告履行8款事項,需得被告同意。另依第253條之1第2項至第4項: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83條第3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不得提起自訴) | 期滿未經撤銷,效力等同不起訴;若違反條件或再犯,得撤銷緩起訴 | | 提起公訴(起訴) | 檢察官認有足夠證據,依第251條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判 | 無固定期間,進入審判程序 | 收到起訴書,需準備法院審理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案件事實明確、所犯為得適用簡易程序之罪 | 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 法院原則書面審理、迅速結案;不服可聲請救濟 | 緩起訴可附加的8款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必須經被告同意,包含: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賠償、向公庫或指定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提供4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遵守被害人安全保護命令、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部分條件經被告同意,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簡易判決的刑度上限為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現為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檢察官得聲請,法院亦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適合事實清楚、刑度較輕的案件。 八、第一次上偵查庭常見 QA Q:傳票上寫「被告」,但我覺得是冤枉的該怎麼辦? A:偵查正是澄清機會。 準備有利證據、按時間軸說明事實,並委任律師協助擬定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切勿以情緒性言詞與檢察官爭執,聚焦事實與證據。 Q:可以帶家人或朋友一起進去嗎? A:一般不行。 偵查不公開,僅訴訟關係人(被告、辯護人、告訴人、證人等)可進入。家人朋友在庭外等候即可。未成年人或需輔佐人者,可依法申請輔佐人陪同。 Q:偵查庭可以錄音或錄影嗎? A:不可以自行錄音錄影。 偵查不公開且受法庭秩序規範。但訊問依法應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你可請求筆錄正確記載,必要時聲請勘驗錄音;若屬但書未錄音錄影情形,則不適用「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 Q:檢察官問的問題不會回答怎麼辦? A:說「不清楚」「不記得」或請求時間思考。 涉及法律見解可請辯護人協助回答,千萬不要胡亂猜測。檢察官會就你的回答再行查證,臆測反而製造矛盾。 Q:如果開庭當天臨時有事可以請假嗎? A:應事先聯絡該股書記官請假並提出正當理由。 如病假證明、出差公文等,檢察官可能改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得依法拘提。 Q: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A: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等情形,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通知法扶指派律師;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建議及早諮詢,不要等到開庭當天才處理。 Q:檢察官態度很差可以投訴嗎? A:可以,但先區分執行職務與不當行為。 檢察官依法訊問、提高音量釐清事實,屬職務執行;若有辱罵、威脅、疲勞訊問或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可當場請求記明筆錄,並向該地方檢察署政風室或法務部陳情,必要時聲請排除該次自白之證據能力。 Q:筆錄簽名後發現有誤還能改嗎? A:簽名後很難直接塗改,簽名前務必核對。 若已簽名才發現錯誤,應儘速具狀向該股檢察官或書記官聲請補正並說明正確內容,但是否准許由檢察官決定。最佳策略仍是當場更正並確認附記。 Q:偵查庭會開幾次? A: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單純案件可能一次終結,複雜案件可能多次傳喚證人、鑑定或勘驗。是否當場終結,尚須符合法檢字第0910806159號函釋限制並經長官核閱。 Q:可以聲請傳喚證人嗎? A:可以。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款,你有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開庭時可具狀或口頭聲請並說明待證事實,檢察官會審酌必要性後決定是否傳喚。 九、結語:做好準備,偵查庭沒那麼可怕! 第一次上偵查庭緊張是正常的,但只要掌握「核對傳票、整理證據、寫好時序、善用律師、核對筆錄」五個關鍵,並理解緘默權、辯護權與全程錄音等程序保障,就能從容應對。記住,誠實是最好的策略,但誠實不等於毫無保留地長篇自白——問什麼答什麼、不知道就說不知道、關鍵處請律師協助把關,才是保護自己的正確方式。希望這篇攻略能陪你順利度過偵查庭,迎向最好的結果! --- 2026 第一次偵查/調查庭注意事項(FAQ) Q1:被傳喚到案(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享有哪些權利? A:享有四大核心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被告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得選任辯護人並請求辯護人在場、請求告知涉嫌罪名與所犯法條、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若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原則上應停止訊問等待律師到場,但經被告同意續行者不在此限。另依第100條之1第1項,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2項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者,除有但書情形外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你可請求檢視筆錄與聲請勘驗錄音以確保記載正確。 Q2:可以拒絕在不利於己的筆錄上簽名嗎? A:可以拒絕簽名並要求附記異議,但拒簽不使筆錄消失。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筆錄應交由受訊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如有不符得請求更正或補充並附記異議;在場辯護人得協助閱覽並表示意見。拒絕簽名時,書記官會附記拒絕事由,筆錄仍存在並可能被提出檢視,因此當場更正並記明異議比單純拒簽更有實益,切莫在未確認內容前任意簽名。 Q3:第一次開庭/偵訊該如何自保? A:把握五步驟。 ①準時到場並攜帶傳票與身分證,核對股別與案號;②陳述前先釐清問題,不確定即稱「不清楚」而非臆測;③辨明自己是「被告」還是「證人」,權利義務不同(證人具結後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偽證罪);④表明希望諮詢或選任律師,依法請求辯護人到場,辯護人依第245條第2項得於訊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有法定限制或禁止事由者除外,事由應記明筆錄),且訊問之日、時、處所依第245條第6項應通知辯護人(急迫除外);⑤如遭遇疲勞訊問或不正方法,應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留存就醫或通聯紀錄,事後依法聲請排除證據能力或提起救濟。 官方來源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