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金要付多少?命案民事賠償金額的參考標準|2026最新

刑事和解金要付多少?命案民事賠償金額的參考標準
刑事和解金沒有公定價,由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雙方協商決定,金額常包含爭取量刑寬典的「懺悔價金」;命案的民事賠償則由法院依法定項目計算,核心包含殯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三大項,是談判時最重要的底線參考。本文用白話拆解和解與判決的連動關係、提供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的試算邏輯,並整理法院對「認定性 vs 創設性和解」、刑事判決對民事金額的拘束力,以及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補償金時效與扣減規則,幫你在協商前掌握合理區間。
刑事和解金是什麼?跟民事賠償有什麼不一樣?
結論:刑事和解本質上是民事契約,不等於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卻會影響量刑。 刑事和解是被害人或家屬與加害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法源為民法第736條。目的在彌補損害,也常見於加害人希望取得家屬出具的和解書或原諒書,供刑事法院量刑時參考是否給予緩刑、減刑等寬典。
民事賠償則是家屬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加害人請求的損害賠償,由法院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等規定計算核定。兩者一個是「議價的價格標籤」,一個是「法院的定價單」,談判時應以民事賠償的法定試算作為底線,再評估和解是否包含額外的讓步與保障。
和解金沒有公定價,怎麼談才合理?
結論:和解金完全取決於協商,沒有法定標準,但有五個實務參考因子。 金額高低通常綜合考量:
- 加害人的過失或故意程度: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的評價與刑度不同,影響和解意願與金額。
- 加害人的經濟狀況與資力:有無穩定收入、財產可供執行,會影響一次給付或分期擔保的設計。
- 家屬的實際損害程度:被害人是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有無年幼子女或需扶養的父母,涉及扶養費的長年負擔。
- 加害人的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真誠悔悟、積極面對與賠償,會影響家屬是否願意原諒及法官量刑評價。
- 對刑事案件的影響:家屬是否願意出具和解書、原諒書或同意給予緩刑的意見,實務上常是和解金額協商的重要籌碼。
提醒:開價前建議先按民事賠償三大項目粗估法定範圍,再加上「是否願意原諒」與「付款擔保」的條件,避免只談總額卻忽略履行保障。
和解書簽了就不能再告?關鍵在「拋棄其餘請求權」與和解性質
結論:是否還能再請求,取決於和解書文字與和解性質,不是簽了就一律不能再告。 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第738條並限制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的情形。因此若和解書明載「賠償OO元,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原則上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請求更多賠償。
但法院實務將和解分為兩種,效果不同:
| 類型 | 成立基礎 | 違反時的請求權 | 法院能否為相反認定 |
|---|---|---|---|
創設性和解 | 以他種法律關係或單純無因性債務約束,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而成立 | 只能依和解契約請求,不得再依原侵權行為請求 | 不得再依原關係請求 |
認定性和解 | 僅以原來明確的法律關係為基礎,就金額等為認定 | 可依和解契約請求,也可選擇依原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請求 | 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的認定 |
參照要旨摘述,法院闡釋二分法意旨為:如當事人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而成立和解,屬創設性和解,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若僅以原來明確的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則屬認定性和解,債權人仍得依原法律關係訴請給付,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的認定(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要旨)。
實務上,命案和解多被認定為「認定性和解」,因為基礎就是明確的不法侵害致死侵權行為。所以若加害人簽約後不付錢,家屬仍可提起民事訴訟,並以和解書約定金額作為重要依據,但法院不能做出與和解金額相反的認定。本則所引的為二審判決,案由為偽造文書、業務侵占致學校損害新台幣6,318萬餘元的損害賠償,並非命案本身,但其闡釋的和解定性法理可供類推。
關於和解在訴訟上的效力,另需留意程序保障。曾有當事人主張兩造已在刑事審理中以16萬元和解而對民事訴訟有拘束力,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未將他案陳述具體提示予當事人使為辯論與調查,有違反辯論主義等程序問題,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參照要旨摘述,該判決主文為廢棄發回,並非確定見解,不可作為肯認和解有效的確定依據,其後更審已另行和解。可見和解是否成立、金額多少,法院必須給予雙方充分辯論機會,且調解或和解中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亦有明文。
除實體效果外,和解與調解的執行力也不同,整理如下:
| 管道 | 效力 | 不履行時的處理 | 救濟 |
|---|---|---|---|
法院訴訟上和解筆錄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 可直接持筆錄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得請求繼續審判 |
法院調解筆錄 | 經當事人合意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 同樣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私下和解書 | 屬私法契約,具契約拘束力 | 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 依契約及民法和解規定主張權利 |
命案民事賠償怎麼算?法院定價的3大項目與試算範例
結論:法院的命案民事賠償以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為核心,分為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三大部分,並以單據、主計總處統計與霍夫曼計算法精算。 若未和解或和解破裂,家屬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實務可免繳裁判費,經移送民事庭後與一般民事訴訟同樣審理,但能節省前期費用與程序銜接成本。
以下用假設案例「小明因他人不法行為死亡」試算,僅為簡化示意,實際仍以法院精算為準。
假設背景:小明35歲,已婚,有1名5歲子女,每月薪資5萬元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父親65歲、母親63歲均無工作收入,妻子32歲有工作。
項目一:殯葬費是實支實付,有單據才賠
結論:殯葬費採合理必要範圍的實支實付主義。 法源為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常見項目包含棺木、禮儀服務、火化、靈骨塔位、塔位管理費、法事等,但是否必要、金額是否合理,由法院依單據與行情酌定,過高或與喪葬無關的支出可能被核減。
- 靈骨塔位:30萬元
- 棺木、禮儀社費用:40萬元
- 塔位管理費、法事等:10萬元
- 小計:約80萬元(須有單據證明)
舉證提醒:收據、發票、契約書、匯款紀錄應完整保留;若由不同家屬分別支出,請求權人為實際支出之人。
項目二:扶養費是最大筆,關鍵在「誰有權請求」與「分擔比例」
結論:扶養費不是人人可請求,須符合法定要件,並按扶養義務人數分擔,再以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法源為民法第192條第2項、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7條、民法第193條。
請求權要件與計算邏輯:
- 誰可以請求? 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才對該第三人負賠償責任。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未成年或符合受扶養條件者可請求。
- 配偶: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實務與民法第1117條但書見解,父母請求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但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法院會審查其資力、收入與財產。
- 扶養義務分擔: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15條順序與經濟能力分擔。例如父母的扶養義務人除被害人外,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則被害人僅分擔其中比例,而非全部。
- 每年金額基準: 實務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當年度、當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換算成年額,作為扶養費的客觀基準。
- 期間: 子女扶養至成年(現行民法成年為18歲),父母則依平均餘命計算。
- 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因扶養費是將未來多年的費用一次請求,法院會扣除中間利息,避免提前取得未來款項的不當得利。定期金給付並得命提供擔保,民法第193條第2項亦有規定。
試算(簡化,未扣除利息,實際判決會再精算扣減):
- 對子女:5歲至18歲尚有13年,父母共同扶養,小明負擔1/2。假設年消費支出30萬元,
30萬元 × 13年 × 1/2 = 195萬元,再依霍夫曼係數折現,實際會低於195萬元。 - 對父母:假設小明有1名兄弟姊妹,扶養義務人共2人,小明負擔1/2。父親餘命15年、母親餘命18年,年消費支出30萬元。
- 對父親:
30萬元 × 15年 × 1/2 = 225萬元(再折現) - 對母親:
30萬元 × 18年 × 1/2 = 270萬元(再折現)
- 對父親:
刑事案件完整指南中對於扶養義務順序與分擔、以及定期金與一次給付的選擇,有更完整的程序說明可供對照。
| 扶養費試算要素 | 法院審查重點 |
|---|---|
受扶養權利人資格 | 是否為民法第1114條所定親屬、是否符合第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要件 |
扶養期間 | 子女至成年、父母依內政部生命表平均餘命、配偶視個案 |
每年金額 | 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物價與地區差異 |
分擔比例 | 共同扶養義務人人數、各自經濟能力(民法第1115條) |
利息扣除 | 霍夫曼計算法、有無定期金與擔保需求 |
項目三: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式,由法官綜合酌定
結論:精神慰撫金由法官依個案酌定,沒有固定公式,但有明確的請求權人與酌定因子。 法源為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另民法第195條亦就身分法益受侵害的精神痛苦提供依據。法院會綜合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痛苦程度、加害情節與犯後態度等裁量。
- 請求權利人:配偶、子女、父母各自獨立請求。
- 金額範圍:重大死亡案件中,單一親屬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均有可能,須個案判斷。
假設判決:配偶150萬元、子女120萬元、父100萬元、母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小計470萬元。
初步加總(粗估,扶養費未扣利息前):殯葬費80萬元+扶養費約690萬元(195+225+270)+精神慰撫金470萬元=約1,240萬元,經霍夫曼精算後實際總額會降低。此金額為「法定底線」的估算,和解金可能因包含加害人爭取寬典的讓步而高於或低於此數。
為什麼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所得或損害金額,會連動民事賠償?
結論:當和解書約定以刑事最後事實審認定的損害金額為準,且屬認定性和解時,民事法院不得為相反認定,且刑事的嚴格證明對當事人並非不利。
常見於詐欺、背信等財產犯罪致死的求償,和解書會載明「賠償金額以刑事案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認定的損害金額為準」。法院認為此種約定屬於以原來明確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基礎的認定性和解,具有拘束力。
參照要旨摘述,法院認為系爭和解書係以原來明確的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屬認定性和解,既已載明以系爭刑案判決確定時最後事實審所認定的損害金額作為賠償金額,法院自不得為不同金額的認定。
參照要旨摘述,法院進一步說明,刑事法院依嚴格證明原則認定犯罪事實,其認定損害金額的證據要求並不低於民事法院,因此以該金額為準,對當事人並無不利或不公平。
實務提醒:此種連結條款的效力取決於文字是否明確指向「最後事實審」及是否確屬認定性和解;若條款模糊或屬創設性和解,則可能被解釋為已替代原法律關係,影響後續請求的法律基礎,簽署前應逐字審閱。
和解與賠償常見問題:強制執行、補償金、刑民事是否連動
Q:對方在刑事庭上答應賠償,事後反悔不付錢怎麼辦?
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或需另行起訴,取決於和解成立的場合。 在法官面前成立的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可持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薪水或存款。若僅是私下簽署的和解書,對方不履行時,須先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才能據以強制執行。另需注意,若和解或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並非一律無救濟。
Q:已經簽了和解書,還能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嗎?
可以申請,但補償金具補充性,已受領的賠償會被扣減,且有時效與管轄限制。 現行有效法規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2023年2月8日制定公布並廢止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金種類、申請順序、時效與救濟均已更新,不再適用舊法第11條、第12條的掛鉤。
- 性質與扣減:補償金具補充性,國家給付後在給付範圍內取得對加害人的求償權;已受領的和解金、民事賠償或其他給付,會自補償金額中扣減。
- 種類與順位:包含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等,遺屬有法定申請順位。
- 管轄與期間:向犯罪地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申請,審議會原則於3個月內作成決定。
- 時效: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5年、犯罪發生時起10年不行使而消滅,有特殊事由得延長。
- 救濟:不服決定得於收受通知後30日內申請覆議,不服覆議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審議原則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到場陳述。
- 不予補償或減額、返還:被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得不補償或減額;以虛偽不實取得補償金者,應返還並加計利息。
過去法務部法保字第0999039167號函釋曾就舊法補充性與求償範圍表示見解,認為若被害人已以一定金額和解,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該範圍內已獲滿足,國家無從就超過部分求償,審議實務可能將補償限定於和解金額內或扣除已獲賠償部分。該函釋為行政函釋而非判決,且為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時期的見解,現行應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9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0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至第68條等規定及具體審議決定為準,建議向犯罪地地方檢察署附設審議會確認最新作法。
| 新舊法對照 | 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
法規狀態 | 已廢止 | 現行有效(2023年2月8日制定公布) |
補償金相關條文位置 | 舊法第11、12條涉及補充性與求償 | 現行第11、12條為訴訟協助與權益告知;補償金規定移至第50條以下 |
申請與救濟 | 審議會決定 | 犯罪地審議會、3個月決定期間、30日覆議、行政訴訟救濟 |
Q:民事賠償判決的金額,一定比和解金高嗎?
不一定,兩者性質不同,和解可能高於或低於判決。 民事判決是依法試算的公定價,扶養費會扣除中間利息,精神慰撫金由法官裁量;和解金是議價結果,可能包含加害人為求輕判而願意多付的懺悔價金,也可能因資力不足而低於判決。重點在於判決金額是保障底線,和解是協商可能,談判時應以判決試算為基準,再評估付款方式與擔保是否足夠。
Q:加害人被判刑入獄,還需要賠錢嗎?
需要,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各自獨立,不會因入監而免除賠償義務。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的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不因刑事執行而消滅。家屬仍可透過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並對加害人名下財產、薪資、存款聲請強制執行。若加害人脫產,家屬可依法聲請調查財產及執行程序,必要時諮詢律師評估假扣押等保全措施。
結語:用法定底線當籌碼,用擔保確保和解成真
面對不幸,家屬應同時掌握「談判籌碼」與「法律底線」。 和解金是包含情感與策略考量的協商數字,民事賠償則是以單據、統計與霍夫曼計算法堆砌的法定底線。建議在決定是否和解、如何開價前,先完成殯葬費與扶養費的試算,並將付款期限、分期條件、違約效果、擔保與強制執行條款寫清楚;若選擇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善用其等同確定判決的執行力,降低事後反悔的風險。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協助釐清請求權人、分擔比例與證據保存,在法律框架下為家人爭取最合理的交代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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