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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逮捕?逮捕的要件與程序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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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逮捕?逮捕的要件與程序說明

你有沒有看過警匪片,警察衝進門大喊:「你被逮捕了!」然後帥氣地銬上手銬帶走?現實生活中,逮捕可不是這麼隨意,法律對逮捕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以免執法人員濫權侵害人權。今天我們就用輕鬆好懂的方式,帶你認識「逮捕」的法律定義、要件與程序,並且引用法院見解和實際例子,讓你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最後還有常見問答,一次解決你的疑惑!


一、逮捕是什麼?法律上的定義

在法律用語中,「逮捕」是指以強制力拘束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將其帶往特定處所(例如警察局、地檢署),以便進行偵查或審判的強制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暫時剝奪你的人身自由,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就是違法抓人。逮捕與拘提雖然同屬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但兩者在發動方式上有所不同:拘提通常須有拘票,逮捕則多針對現行犯或通緝犯而無需令狀。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主要有三種:

  1. 現行犯逮捕:任何人都可以抓現行犯(刑訴第88條第1項)。
  2. 通緝犯逮捕: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以逮捕被通緝的人,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刑訴第87條第1項刑訴第87條第2項)。
  3. 緊急拘提(又稱緊急逮捕):符合特定急迫情形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以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拘提犯罪嫌疑人(刑訴第88-1條)。

以下我們就分別說明這三種逮捕的要件與程序。


二、逮捕的要件

(一)現行犯逮捕

誰可以抓? 任何人(包含一般民眾)都可以逮捕現行犯,這就是所謂的「現行犯,人人得而捕之」。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92條所明定的義務。

什麼是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例如:

  • 你親眼看到有人正在偷你的錢包 → 實施中。
  • 小偷剛偷完錢包,你馬上發現並追上去 → 實施後即時發覺。

此外,還有「準現行犯」的概念(刑訴第88條第3項),例如:

  •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例如被害人邊追邊喊「抓小偷!」)。
  •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只要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逮捕,然後送交警察機關。但要注意,逮捕時只能使用必要的強制力,不能過當,否則可能涉及傷害等罪責。

(二)通緝犯逮捕

誰可以抓?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此外,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因此,逮捕通緝犯的主體包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以及利害關係人,並非僅限於執法人員,一般民眾若屬利害關係人亦可為之,而非原文所稱「司法警察(一般警察)」或「任何執法人員」得逕行逮捕。

什麼是通緝? 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法院或檢察署可以發布通緝書,通知各機關協助拘提或逮捕。一旦被通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發現時都可以直接逮捕,無需另外聲請拘票;利害關係人亦可自行逮捕後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三)緊急拘提(緊急逮捕)

緊急拘提是為了因應急迫情況,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而允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拘提嫌疑人。要件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88-1條,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

  1.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2. 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3.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以上情形,檢警得逕行拘提,但程序上應區分: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若檢察官不簽發,應立即釋放。此外,依第88-1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此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這是原文未提及但屬法定要件的程序保障。


三、逮捕的程序

逮捕不是抓了就算了,後續有一連串的程序必須遵守,以保障被逮捕人的權利。

1. 告知權利(米蘭達警告)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警察或檢察官在逮捕或拘提嫌疑人時,必須告知以下事項:

  • 所犯罪名。
  • 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 可以選任辯護人。
  • 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就是你在影集裡常聽到的「你有權保持沉默……」的臺灣版。

2. 使用強制力的限制

逮捕時可以使用強制力,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超過必要程度。例如對方沒有反抗,就不應該使用手銬或暴力。

3. 解送與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且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檢察官並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原則上應於逮捕後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訊問(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例如第93條之1所定情形,並無「得延長至超過24小時」之規定,原文所稱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的延長係屬誤解)。

檢察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必要,應向法院聲請羈押;若無羈押必要,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或直接釋放;未經聲請羈押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

4. 後續處理(羈押、搜索等)

逮捕後若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會開庭審查羈押要件(如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串證之虞等)。羈押必須由法官裁定,且羈押期間有嚴格上限,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參照函釋之意旨,該函釋原引述之八年規定業經修法修正為五年)。同法第5條第2項並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此外,關於羈押與搜索,法院應審查其合法性與必要性,並嚴格遵循程序,如無合法事由不得羈押被告,此為實務上歷來函釋所強調(參照函釋)。


四、法院見解與實際案例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逮捕的法律界限,我們引用幾個法院相關見解與函釋來說明。

1. 逮捕必須「依法」為之,否則可能影響後續責任

在一個涉及脫逃罪的案件中,被告被警察依當時的《違警罰法》逮捕,後來脫逃。法院認為,只要逮捕是依法令所為,就屬於「依法逮捕」,脫逃就會構成刑法第161條的脫逃罪,該條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司法行政部曾以行政解釋表示:刑法第161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凡屬依法令所為之拘禁即符合該條要件,並不限於刑事程序,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行為,即與構成犯罪之要件相當(參照函釋)。

這個見解強調了逮捕的合法性基礎:只要是依法令進行的逮捕,就受到法律保護;相對地,如果逮捕程序違法,被逮捕人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

2. 緊急拘提(緊急逮捕)的要件必須嚴格解釋

警察不是隨時都可以無票抓人,必須符合「情況急迫」且有具體事證。例如,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在解釋相關逕行拘提規定時,曾表示:但書既已規定在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機關得逕行拘提,此已排除前段通知程序之限制,無需以曾通知未到場為前提(參照研究意見)。

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雖然這是針對相關條例的研究意見,但精神與刑事訴訟法的緊急拘提相似:必須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才能跳過正常程序逕行拘提。如果警察濫用,拘提就可能違法。

3. 逮捕後的羈押必須謹慎,法院會把關

逮捕後不一定會被羈押,羈押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而且法院會審查是否合乎法定要件。例如,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強調:羈押與搜索應符合法定要件,法院應審慎判斷其必要性與合法性(參照函釋)。

此外,羈押期限也有嚴格限制,例如若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已經第一、二審法院為第三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者,法院原則上不得再為繼續羈押之裁定(參照函釋)。

這些見解都顯示,逮捕雖然是強制處分,但後續程序受到層層把關,以保障人權。


五、實際案例故事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我們舉一個虛擬但貼近生活的案例:

夜市小偷現行犯逮捕記

阿明在夜市擺攤,突然看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靠近隔壁攤位,趁老闆不注意偷走一個皮夾。阿明大喊:「有小偷!」該男子拔腿就跑,阿明和幾名熱心民眾一起追上去,終於在路口將他壓制,並報警處理。

警察到場後,確認該男子是現行犯(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於是將他上銬帶回派出所。在警局,警察告知該男子涉嫌竊盜罪,並告知緘默權等權利,接著製作筆錄。由於是現行犯逮捕,警察無需拘票。

警察在逮捕後24小時內將該男子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令交保新臺幣2萬元。該男子交保後釋放,後續等候法院審判。

這個案例中,阿明等民眾逮捕現行犯是合法的,警察後續程序也符合規定。如果警察沒有告知權利,或者無故拖延移送,就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六、常見問答(QA)

Q1:警察可以隨便逮捕我嗎?

A: 不行。警察逮捕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例如你是現行犯、通緝犯,或有緊急拘提事由。如果警察無故逮捕你,可能涉及非法逮捕,你可以事後提出告訴或請求國家賠償。

Q2:我被逮捕時可以反抗嗎?

A: 即使你認為逮捕不合法,也不建議當場反抗,因為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例如對執法人員施暴)。正確做法是配合,但可當場表明異議,並記下警察的姓名、單位,事後透過律師提出救濟。

Q3:逮捕後多久要移送?

A: 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或拘提後,應即解送指定處所,且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訊問(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檢察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必要,應向法院聲請羈押,否則應釋放或交保。

Q4:什麼是現行犯?我可以抓小偷嗎?

A: 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現的人。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俗稱「公民逮捕」),但應注意比例原則,不要使用過當暴力,並儘速交給警察處理。

Q5:逮捕與拘提有什麼不同?

A: 拘提是基於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強制到案;逮捕則通常是針對現行犯或通緝犯,無需令狀即可強制到案。兩者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但發動要件不同。

Q6:如果警察逮捕我,我有權打電話給家人或律師嗎?

A: 實務上,偵查機關於合理範圍內通常會允許通知家屬,但刑事訴訟法並未就逮捕當下的一般性聯絡權設有明文;相關接見與通訊權利多規範於羈押後的看守所相關規定及辯護人接見條文。為了偵查必要,檢警可以限制或禁止,不過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讓我們在必要時勇於協助逮捕現行犯,也能在遇到執法時知道自己的權利,避免受到不當侵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逮捕」的法律知識,下次看到警匪片時,也能看出門道喔!

參考法院見解:
本文所引用者為司法院及前司法行政部函釋、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並非判決書片段,茲依系統提供之編號標示來源(函釋、函釋、函釋、函釋、研究意見、函釋),以確保論述之正確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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