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種類有哪些?有期無期徒刑量刑標準 小明是個愛幻想的大學生,有一天他突發奇想:「如果我犯了罪,法官會判我關多久?無期徒刑是不是真的關到死?」這個問題,其實很多民眾都有疑惑。今天,我們就用輕鬆有趣的方式,帶你認識臺灣的「徒刑」種類,以及法官是怎麼決定刑期的(量刑標準)。文章裡還會穿插真實的法院見解和計算範例,讓你秒懂法律術語! --- 一、徒刑的種類:有期徒刑 vs 無期徒刑 1. 有期徒刑:有「期」限的坐牢 有期徒刑,就是關在監獄裡一段時間,時間到了(或假釋了)就可以出獄。根據《刑法》第33條第3款,有期徒刑的刑期是 2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到法律有加重或減輕時,可以縮短或延長: - 減輕時,可以減到 2個月未滿(例如因自首減刑)。 - 加重時,可以加到 20年以下(例如累犯加重)。 需要注意的是,有期徒刑若有「累犯」情形(依《刑法》第47條,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此一法定加重會影響法官量處的基礎刑度上限。 2. 無期徒刑:沒有固定期限,但有可能假釋 無期徒刑,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期限」的監禁,理論上要關一輩子。但臺灣《刑法》設有假釋制度,受無期徒刑者只要 執行超過25年,並有悛悔實據,就可以申請假釋(《刑法》第77條)。所以無期徒刑並非絕對的「關到死」,還是有機會重回社會。 💡 小知識: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這五種都是「主刑」。其中「徒刑」專指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拘役則是1日以上60日未滿的短期自由刑,不算徒刑。 --- 二、法官怎麼決定刑期?——量刑標準大公開 小明偷了同學的錢包,又打傷了人,法官會怎麼判?其實法官不是隨心所欲,他們必須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的 10項量刑因素 來綜合考量: 1. 犯罪動機與目的:為什麼犯罪?想要達成什麼結果?是臨時起意還是預謀? 2. 犯罪時所受刺激:例如被挑釁而動手。 3. 犯罪手段:手段是否殘忍、危險? 4. 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經濟狀況、家庭背景等。 5. 犯罪行為人的品行:平常是好人還是壞人? 6. 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教育程度、理解能力。 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有無恩怨? 8.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對法律規範義務之違反程度。 9. 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造成的傷害有多大? 10. 犯罪後的態度:有沒有悔意?是否賠償被害人? 這些因素就像法官心中的「加減分表」,最後決定一個適當的刑期。此外,如果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官還可以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另依《刑法》第63條,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此亦拘束法官科刑的範圍。 無期徒刑的適用時機 無期徒刑通常用在 最嚴重的犯罪,例如殺人、強盜結合犯、販賣大量毒品等。法律規定某些罪的「最輕本刑」就是無期徒刑(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最輕本刑是10年有期徒刑,並非無期徒刑;但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最輕本刑是無期徒刑)。此外,如果原本該判死刑,但因為有減輕事由(例如自首、未滿18歲等),也可能減為無期徒刑。須注意者,死刑與無期徒刑均屬最重之主刑,法院於量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並得依第59條於情狀顯可憫恕時酌減,避免過度苛酷。 --- 三、犯了好幾個罪怎麼辦?——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 小明不只偷錢包,還打傷人、詐騙朋友,這下子他犯了 數個罪。法官會先對每個罪分別宣告刑期(例如偷竊判6個月、傷害判1年、詐欺判8個月),然後再依照 數罪併罰 的原則,決定一個最終要執行的刑期,這就是「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 - 但合計刑期 不得超過30年。 這就是所謂的 外部界限:不能超過各罪刑期的總和,也不能低於其中最重的刑期,且總和上限30年。 此外,如果之前已經有部分犯罪合併定過執行刑(例如A、B兩罪先合併執行了),之後再與其他罪合併時,還要受到 內部界限 的限制,也就是不能超過先前已經定過的執行刑加上其他罪刑期的總和,也不能低於一定的範圍。內部界限具體而言,指若部分犯罪前已定過執行刑,本次合併時上限不得逾「前已定執行刑+其餘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例如前案已定執行刑4年、新罪各判2年與3年,則本次合併上限為4+2+3=9年,而非單純將全部罪名宣告刑重新加總。 📖 法院見解: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3號,法院指出:「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來源: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此即實務認定定應執行刑時,除法律明文之外部界限外,亦受先前已定執行刑所形成內部界限拘束之具體展現。 實務上如何計算?舉個例子 假設小明犯了三罪,分別判: - 罪一:有期徒刑1年 - 罪二:有期徒刑2年 - 罪三:有期徒刑3年 三罪總和 = 1+2+3 = 6年。最重刑期是3年。所以法官可以在3年以上、6年以下定執行刑,例如定4年、5年等。如果法官覺得小明惡性重大,可能定到5年6個月;如果覺得情節較輕,可能只定3年6個月。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6年,也不能低於3年。 需補充的是,若數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方能合併裁定,此與單純數罪自動併罰之情形不同。實務上法官定執行刑時,除遵守上開界限,亦會考量各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與行為態樣是否重複,以決定折減幅度。 如果有的罪可以易科罰金,有的不行? 有些輕罪可以易科罰金(例如判6個月以下),但若與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合併定執行刑,最後的執行刑 就不能易科罰金 了。這是因為合併後變成一個不得易科的刑罰。 📖 法院見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3號提到:「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來源: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所以小明如果有一個罪可以易科罰金,但另一個罪不能,最後合併的結果就可能要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 四、法院怎麼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與「比例原則」 法官在定應執行刑時,除了外部界限,還必須考慮 內部界限,也就是不能違背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簡單來說,不能因為合併處罰而讓刑罰過度嚴苛,也不能過度寬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指出:「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前述見解揭示,定應執行刑雖屬法院裁量範圍,但仍受法律目的與法秩序理念之內部界限管控,非得恣意為之。 法院為裁判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另外,學說上認為,如果數罪都是同種類的犯罪(例如都是竊盜),因為犯罪型態類似,責任非難的重複性較高,所以合併後的刑期應該 比總和低很多;反之,如果是侵犯不同法益或重大法益(如殺人、性侵),重複性較低,合併刑期就可以接近總和。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3號:「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來源: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所以,小明如果連續偷了五次錢包(同類型犯罪),合併後的刑期可能不會是五次刑期簡單相加,而是會打折;但如果他犯了殺人、強盜等不同類且嚴重的罪,合併刑期就可能接近總和,甚至可能達到30年上限。 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係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而非判決),受刑人若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此與一般刑事判決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不同。 --- 五、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的轉換?——假釋與累進處遇 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超過25年,有悛悔實據者,得報請假釋(《刑法》第77條)。假釋出獄後,若在假釋期間沒有再犯罪,剩下的刑期就視為執行完畢;如果再犯罪,假釋會被撤銷,回去繼續服刑。 有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則是執行超過刑期的1/2(累犯2/3),且超過6個月,有悛悔實據。此外,依《刑法》第79條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有期徒刑於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亦即假釋期滿未受撤銷即視同刑罰執行完畢;反之,若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刑法》第78條規定即撤銷假釋,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又依《刑法》第77條第3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這也會影響何時符合假釋門檻。 所以,無期徒刑雖然名義上是「終身監禁」,但實際上有機會在25年後重獲自由。不過,特定罪犯之無期徒刑依法可能完全排除假釋: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犯第91條之1所列之妨害性自主相關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規定不適用假釋(完全排除,並非提高門檻)。換言之,臺灣法律並無概括性的「不得假釋無期徒刑」,但上開特定性侵害受刑人經治療評估仍具高再犯危險者,其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六、給一般民眾的實用建議 - 犯罪前請三思:刑罰不只是關幾年,人生會有污點,更可能影響家庭、工作。 - 若不幸涉案,保持良好態度:犯後態度是量刑重要因素,真誠悔過、賠償被害人,有機會獲得較輕刑度。 - 了解法律權利:可以請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減刑或緩刑;律師亦可協助梳理數罪併罰之請求定刑策略,例如在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存時,評估是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請求合併定刑較為有利。 - 數罪併罰時,不要以為刑期會簡單相加:法院會綜合考量,通常會打折,但嚴重犯罪也可能接近總和。 - 輕罪另有緩刑機會:若所犯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得宣告緩刑,緩刑期間內無須入監,但須遵守附帶命令(如向被害人支付賠償、提供義務勞務等)。 --- 七、常見問題 QA Q1:無期徒刑真的關一輩子嗎? A:不一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如果表現良好,執行超過25年後可以申請假釋。假釋通過就能出獄,但出獄後必須遵守保護管束規定,如果違反規定或再犯罪,假釋會被撤銷,回去繼續服刑。 Q2:有期徒刑最長可以關多久? A:單一犯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加重時可到20年。但如果是數罪併罰,合併執行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所以一個人最多可能被關30年(除非是無期徒刑假釋後又撤銷等特殊情況);若為無期徒刑,則須執行25年後始得假釋,假釋後另須滿20年未撤銷始視為執行完畢(《刑法》第79條),實際受自由拘束期間遠長於30年。 Q3:如果同時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會怎麼執行? A:依《刑法》第51條第4款,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同條第3款則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也就是說,如果最重的刑是無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就不執行了(但罰金、褫奪公權等從刑仍須執行)。所以不會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累加的情形。 Q4:法官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年齡或精神狀況嗎? A:會的。年齡(例如未滿18歲不得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3條)、精神狀態(例如精神障礙可減刑)都是法定的減輕事由。此外,《刑法》第57條也將「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等列為量刑因素。 Q5:什麼是「易科罰金」?哪些罪可以易科罰金? A: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1條)。但若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定執行刑,就可能失去易科資格。易科罰金須由受刑人聲請,並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若未按期繳納,仍須發監執行原宣告之有期徒刑或拘役。 Q6:數罪併罰的刑期會比各罪加起來少嗎? A:通常會少,因為法律規定是在「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定刑,實務上法官通常會打個折,不會直接加總,以符合比例原則。但若犯罪情節嚴重,也可能接近總和。 --- 結語 徒刑的種類與量刑標準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幾個關鍵原則:有期徒刑有期限、無期徒刑有假釋機會;量刑看《刑法》第57條;數罪併罰有內外部界限,且通常會打折。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讓大家對刑罰有更清晰的認識,也提醒大家守法的重要性。如果身邊有人遇到法律問題,記得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 本文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等實務見解(該裁定就定應執行刑之外部與內部界限、易科罰金喪失,以及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均有論述),並參照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確保內容與實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