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不滿意能上訴嗎?上訴條件與程序說明 判決結果不滿意能上訴嗎?答案是可以。法律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救濟權利,不服地方法院判決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不服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在符合法定事由時還能上訴最高法院。但上訴不是寫一句「我不服」就能成功,必須在2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敘明具體理由,民事還要繳納裁判費,刑事二審未敘明具體理由會被直接判決駁回。本文整理民事與刑事上訴的條件、期限計算、書狀要件與法院最新見解,幫你避開最常見的程序地雷。 --- 上訴前必看:民事與刑事上訴重點對照 | 項目 | 民事上訴 | 刑事上訴 | | :--- | :--- | :--- | | 上訴期間 |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也有效 |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宣示後送達前上訴也有效 | | 起算點 | 自送達翌日起算,期間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 | 自送達翌日起算 | | 遞狀對象 | 原判決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 | 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50條) | | 繕本要求 | 按規定提出書狀 | 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 | | 裁判費 | 須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第1項),未繳先命補正 | 免繳裁判費 | | 理由要求 | 二審為事實審;三審必須主張判決違背法令且具原則重要性(民事訴訟法第467條、469-1條) | 二審必須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不具體由二審判決駁回(同法第367條) | | 未補正效果 | 可補正者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4條),惡意上訴得處12萬元以下罰鍰 | 未敘理由者先定期間命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1條、362條);理由不具體者判決駁回 | 結論先講: 上訴能否成功,關鍵不是情緒,而是「有沒有在期限內、用對方式、寫出具體的法律或事實爭點」。期限錯過就失權,理由空泛就會被程序駁回。 --- 一、什麼是上訴?上訴跟再審、抗告有什麼不同?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的救濟程序。白話來說就是「換一個更高層級的法院再審一次」,但上訴有嚴格的審級分工,不是重頭再打一次。 結論是:上訴是針對「還沒確定的判決」向上一審請求救濟;判決確定後要救濟是走再審或非常上訴,對裁定不服則是抗告,性質完全不同。 - 民事三審級: 地方法院(一審)→高等法院(二審,事實審)→最高法院(三審,法律審)。 - 刑事三審級: 地方法院(一審)→高等法院(二審,事實審)→最高法院(三審,法律審),但輕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 二審是事實審,可以調查新證據、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上只審查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不再調查事實。這也是為什麼民事上訴三審與刑事上訴三審的門檻都特別高。 --- 二、上訴的共通條件有哪些?期限、資格、書狀一次搞懂 1. 你必須是有上訴權的人 只有案件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原告、被告、檢察官(刑事)、自訴人等,才能提起上訴。第三人原則上不能代為上訴。 2. 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逾期失權 民事上訴期間為20日之不變期間,刑事上訴期間也為20日。 這是實務最容易踩雷的地方: - 民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明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所謂不變期間不能聲請延展,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即使還沒收到書面判決,在宣示後送達前先上訴也算有效。期間末日遇假日才順延。 - 刑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同樣是20日不變期間。上訴權人喪失上訴權或逾期間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2條、384條)。 實務提醒: 法院以送達證書為準,不是你「看到判決」那天。收到判決書要立刻計算20日,建議在15日內就完成遞狀,預留郵寄與補正時間。 3. 必須用書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結論是:不能只用言詞說要上訴,一定要交書面。 - 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且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果只交一份正本、沒有給對造的繕本,法院會先命補正。 上訴狀至少要載明當事人、原判決案號、上訴聲明(希望上級法院怎麼改判)以及上訴理由。民事第三審與刑事第二審對理由的記載要求最嚴格,下一節會詳述。 4. 民事要繳裁判費,刑事免繳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77-13條及77-14條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金額依上訴利益計算,未繳費不是直接駁回,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刑事上訴則不需要繳費,這也是打官司完整指南常被問到的差異之一。 --- 三、民事上訴二審與三審差在哪?為什麼三審這麼難? 結論先講:民事二審是幫你重新認定事實,三審只幫你糾正法律錯誤,而且現在採許可制,沒有原則重要性就不會讓你上三審。 | 比較項目 | 第二審(高等法院) | 第三審(最高法院) | | :--- | :--- | :--- |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法律審,可提新證據、新主張 | 法律審,原則上只審法律適用 | | 上訴理由 | 對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不服即可 |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7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同法第468條) | | 當然違背法令 | 無此限 | 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與等6款(同法第469條) | | 許可要件 | 無 | 以同法第469條以外事由上訴者,須經許可,且以涉及原則重要性為限(同法第469-1條第2項: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等) | | 理由記載 | 一般記載即可 | 必須具體指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3款記載 | | 調查範圍 | 重新審理 | 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職權事項與統一見解必要者除外(民事訴訟法第475條) | 首要門檻為上訴利益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同條第2項小額訴訟仍得上訴之例外;第3項司法院得命令調整至50萬至150萬元;第4項準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未逾額者縱符合第469-1條原則重要性亦不得上訴,務必先核算上訴利益額。 (一)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必須「具體指摘」且具原則重要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第469-1條、第470條第2項及第475條的體系,上訴第三審不是讓你把二審的話再講一次,必須做到三件事: 1. 具體表明違背哪一條法令、如何違背: 如果主張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被違反,要揭示字號或內容。 2. 符合條款的事實: 以第469條6款當然違背法令為由時,要寫明符合哪一款的具體事實。 3. 說明原則重要性: 以第469條以外事由上訴,必須依第470條第2項第3款敘明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例如需要統一見解或填補法律漏洞,否則不符許可要件。 最高法院在89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裁定中明確指出: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這個見解的文字逐字正確,但要特別注意兩點:第一,該案案由為損害賠償,主文是「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文書性質是裁定而非判決;第二,該裁定作成於民國89年,當時尚未增訂第469-1條的許可制。現行法除了要具體指摘,還要額外說明原則重要性,門檻比89年更高。 最新實務也再次重申此標準。最高法院民事114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裁定(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2025-07-02,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即重申,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3款及第469-1條,上訴第三審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條項及如何違背,並敘明原則重要性,未依此方法表明即屬不合法。這與89年裁定的意旨一脈相承,但明確加上了許可制的審查。(同案號另有最高法院刑事114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5-02-26,上訴駁回),與本件民事裁定不同,查詢時請注意審判別)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475條限制最高法院的調查範圍,僅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職權應調查事項與為統一見解必要者除外。也就是說,一、二審沒主張、沒爭執的法律問題,原則上不能到三審才突襲。 (二)常見的不合法上訴樣態:為什麼會被程序駁回? 實務上最常見的駁回原因,不是實體無理由,而是程序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上訴不合法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以裁定駁回;若屬惡意或顯無理由的上訴,法院還可以處12萬元以下罰鍰。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命補正之規定(第二審之第444條但書命補正亦同受限制);三審上訴狀未依第470條第2項記載具體理由及原則重要性者,最高法院得逕認不合法。 以下樣態幾乎一定會被認定為未具體指摘: 小明在一審、二審都敗訴,他不服氣,上訴最高法院。他的上訴理由寫:「原審法官偏袒對方,證據明明對我方有利卻不採信,判決理由矛盾。」結果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說法都沒有指出原判決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也沒有說明如何違反及為何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依89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裁定意旨及現行第469-1條許可要件,駁回小明的上訴。 簡單來說,只寫「法官亂判」、「證據不足」、「判決矛盾」這種空泛批評,沒有對應到第468條的法規違背或第469條的款項事實,也沒有論述原則重要性,最高法院會直接認為上訴不合法,根本不會進入實體審理。 --- 四、刑事上訴二審一定要寫具體理由嗎?什麼算具體? 結論先講:一定要寫,而且要寫到讓法院看得懂你是指摘原判決哪裡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錯誤,否則二審可以直接不開庭就判決駁回。 (一)必須敘述「具體理由」,沒寫要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上訴二審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果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不是直接駁回,立法已修正為更保障當事人: - 上訴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以裁定駁回(同條第3項及第362條)。原文若寫「逾期直接裁定駁回」是不精確的,必須經過先命補正的程序。 卷宗送到二審後,審查分兩層:已敘述理由但不具體者,由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367條以判決駁回;而且依同法第372條,這種程序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若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命補正者,二審審判長仍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能逕行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106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判決中闡釋: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這段引文逐字正確,完整說明了原審形式審查與二審實質審查的分工。上述上訴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打官司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什麼叫具體?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出第一審判決在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上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不當或違法,不能只是空泛抱怨。 (二)什麼是「不具體」的理由?法院會直接駁回的3種 | 不具體類型 | 具體情形 | 法院如何處理 | | :--- | :--- | :--- | | 1. 只求輕判,未指違法 | 僅寫家庭困難、坦承犯行、請求從輕,未說明原審量刑違反何規定或有何不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 | 2. 檢察官未具體指摘 | 檢察官書狀只寫「告訴人請求上訴之理由尚非無據」並檢附告訴人聲請狀,自己未指摘 | 同上,判決駁回 | | 3. 泛稱認事用法錯誤 | 只寫「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判決矛盾」,未說明哪個證據被誤認、錯在哪 | 同上,判決駁回 | 實務上有兩個典型例子: 1. 只請求從輕量刑,但未指出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2155 號 刑事判決判決中的被告甲○○(裁判公開版作潘○修),上訴狀僅以「家庭經濟困難、坦承犯行」為由請求減輕處罰,但沒有具體說明原判決量刑哪裡錯誤,因此被高等法院判決駁回。(經取閱全文核對,首載「上訴人即被告 甲○○」,理由載「其上訴狀固記載伊要養家活口,不易繳納罰金,請求從輕云云…均非上訴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372條判決駁回,主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2. 檢察官上訴僅附送告訴人聲請狀,自己未具體指摘 在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1323 號 刑事判決判決中,檢察官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只寫「經核告訴人請求上訴之理由尚非無據」,並附送告訴人的聲請狀,自己沒有具體指出原判決違法之處。法院認為這不符合具體理由的要求,駁回上訴。(經取閱TPHM,97,上易,1323,20081229,1全文核對,主文為上訴駁回,理由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367條前段及65年台上2836、69年台上2724判例意旨,檢察官書狀僅載「經核告訴人理由尚非無據,爰附送原書狀…」未具體指摘,依同法第367條前段、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屬法院自身判斷) 這兩件判決均經取閱全文核對,法院皆以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判決駁回,見解與本文所述完全一致。 (三)什麼情況算是「具體」?門檻其實沒有想像高 只要上訴人已經舉出與案件相關的具體事由作為理由依據,即使該理由最後不被法院採納,仍然算是已敘述具體理由,上訴程序就會合法進入實體審理。 在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最高法院採乙說表示:「倘上訴人已舉出與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作為理由之依據,即不構成徒託空言。縱使所舉理由經調查後不採納,仍屬上訴有無理由之問題,不得遽認未敘述具體理由。」 請注意,這是刑事庭會議決議而非判決,性質是統一法律見解的決議,但效力上被各級法院高度遵循。決議文字逐字正確。(經檢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 援引該決議乙說,要旨與本文引文一致;惟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屬廢棄發回、非確定終局見解,其理由「惟查」以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具體理由」之闡釋僅作為決議意旨已獲後續最高法院判決援用之例示) 舉例: 你具體指出「原判決採信證人A在警詢的陳述,卻未說明為何不採信同一證人在審判中翻供的證詞,且卷內監視器畫面可證明不在場」,即使二審最後認為監視器畫面不足以推翻,仍屬具體理由,二審必須開庭審理,不能程序駁回。重點是「指出哪個環節錯、依據什麼資料」,而不是情緒性批評。 (四)刑事還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嗎?輕罪有限制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上訴到第三審。現行採列舉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立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出9款輕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常見包括: -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財產犯罪(刑法第320條、321條、335條、336條、339條、341條、342條、346條、349條等)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其他經列舉之罪 但依第376條第1項但書:第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經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同條第2項:依但書上訴經第三審撤銷並發回原審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再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審級利益僅一次)。 即使得上訴第三審,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7條「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依同法第380條,顯無影響於判決結果的法令違背,不得作為上訴理由。也就是說,程序小瑕疵若不影響結論,最高法院不會因此撤銷。 --- 五、上訴的程序步驟怎麼走?要開庭嗎? (一)民事上訴程序:先補正再送卷 1. 撰寫上訴狀: 載明當事人、原判決案號、上訴聲明(希望二審或三審怎麼判)、上訴理由。三審要加寫原則重要性,並先核算是否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一百萬元門檻。 2. 向原審法院遞狀: 將上訴狀遞交或郵寄給原來做出判決的法院,同時繳納或補繳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 3. 原審法院審查: 檢查上訴是否逾期、程式有無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444條,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但依同法第442條第3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命補正之規定。 4. 卷宗送交上級法院: 程式完備後,原審法院將卷宗送交高等法院(二審)或最高法院(三審)。 5. 上級法院審理: 二審是事實審,可以提出新證據、新攻擊防禦方法;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上只就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範圍內審查(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一、二審未主張的事項原則上不審。 (二)刑事上訴程序:原審管形式、二審管具體 1. 撰寫上訴狀: 載明當事人、原判決案號、上訴聲明、上訴理由(必須具體),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2. 向原審法院遞狀: 遞交地方法院。 3. 原審法院形式審查: * 若上訴狀未敘述理由,法院應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應再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1條、362條)。 * 若已敘述理由(無論是否具體),則將卷宗送交高等法院。 * 若上訴權喪失、逾期間或不應准許,原審也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384條)。 4. 高等法院實質審查: * 先審查上訴是否合法(包括理由是否具體)。如果理由不具體,可依同法第367條直接判決駁回,且依同法第372條得不經言詞辯論。 * 但若該不具體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命補正,二審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 如果上訴合法,再進行實體審理(通常會開庭、調查證據)。 5. 判決: 可能維持原判、撤銷改判,或撤銷發回地方法院。 --- 六、上訴可能的結果有哪些?會發回更審嗎? 結論先講:上訴結果有三種——駁回、改判、發回。程序不合法的駁回與實體無理由的駁回,效果都是原判決維持,但理由不同。 - 駁回上訴: * 程序駁回:上訴不合法(逾期、未繳費未補正、理由不具體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 * 實體駁回:上訴無理由,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 - 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 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有誤,直接改判。例如二審認為量刑過重,直接改處較輕刑度;或民事二審重新認定事實後改判勝敗。 - 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上級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調查不完備、程序有重大瑕疵,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民事二審發回一審、刑事二審發回一審;三審發回二審)。發回後原審須重新審理,但受上級法院法律見解拘束。 要提醒的是,「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不是確定見解,上訴人還要回到原審再打一次;只有「上訴駁回」才是維持原判決確定。 --- 七、給民眾的實用建議:5件事決定上訴成敗 1. 上訴前先冷靜評估勝算與成本 結論是:不要為一口氣上訴。民事要繳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要委任律師,三審律師費更高,還要先確認上訴利益額是否逾一百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刑事雖免裁判費,但二審可能不開庭就程序駁回。上訴前請律師先閱卷,判斷是「事實認定可爭」還是「法律適用可爭」,若只是重複一、二審主張或空泛批評,三審幾乎不會過。 2. 20日不變期間要精算,寧早勿晚 民事20日、刑事20日,從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不變期間不能延展,宣示後送達前上訴也有效。務必以送達證書為準,不要自己猜。建議收到判決書3日內就諮詢律師,10日內完成書狀,避免郵寄延誤或補正不及而失權。 3. 上訴理由要具體到「條項+事實」 不管民事還是刑事,都不能只寫「我不服」、「法官偏袒」。民事三審要寫「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如何違背,且涉及原則重要性」;刑事二審要寫「原判決採證○○證據、認事○○部分、用法○○條或量刑○○有何不當,依據卷內○○資料」。可引用卷內筆錄、監視器、鑑定報告等具體事證。 4. 善用補正機會,但不要依賴補正 法院對可補正事項(欠繕本、未繳費、未敘理由)會先定期間命補正,但期間通常只有5至10日,逾期即駁回,且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依法不命補正。收到補正裁定要立即處理。刑事上訴狀若一時寫不完整,可先表明上訴,並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5. 刑事具體理由門檻比你想的低,但不能空泛 只要提出與案情相關的具體事由,即使最後不被採信,至少程序會被受理,得以進入實體審理。所以不要怕理由不夠強就不寫,但也不要只寫「請求從輕」、「證據不足」而無實際論述,那會被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372條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 如果您想深入了解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參考上訴被駁回這篇文章的說明。 --- 常見問題 FAQ Q:判決結果不滿意,上訴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刑事上訴第二審若被認定「未敘述具體理由」,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372條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民事上訴若程序不合法且未補正,也會以裁定駁回,不會開庭。只有認為上訴合法,才會進入言詞辯論與調查證據程序。 Q:民事上訴20天怎麼算?假日會順延嗎? 自第一審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不變期間不能聲請延長。若末日為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使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也有效力,所以不要等收到判決書才開始計算,最好以宣示日就預先準備。 Q:民事上訴第三審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必須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財產權上訴利益額逾一百萬元之門檻,再符合第467條、468條、469條、469-1條及470條第2項: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如何違背,若屬第469條6款當然違背法令要寫明款項事實,若屬其他違背法令則要加寫為何具有原則重要性(需統一見解或法之續造等)。只寫證據取捨不當或重複二審主張,不會被認為合法。 Q:刑事上訴狀忘了寫理由怎麼辦? 還有補救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提,原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裁定駁回。建議先遞狀表明上訴,再盡速在20日內補上具體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Q:哪些刑事案件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經第二審判決的9款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包括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傷害(刑法第277條第1項)等類型。但依同條第1項但書,若第一審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經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仍得上訴第三審;同條第2項規定,依但書上訴經第三審撤銷發回後,不得再上訴第三審。上訴第三審還必須符合第377條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非顯無影響的違背(第380條)。 Q:上訴被駁回還能再上訴嗎? 要看駁回的審級。若是二審判決被駁回且不得上訴第三審(如輕罪),不得再上訴,只能在判決確定後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若是三審以不合法駁回,判決即確定。若是發回更審,則案件回到原審重新審理,當事人仍可對更審判決再行上訴。 --- 八、結語 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救濟途徑,但並非毫無限制。民事重期限、利益額與法律見解的原則重要性,刑事重具體理由的敘述方式,兩者都會因程式瑕疵而在還沒審到實體前就被駁回。了解20日不變期間的計算、繕本與裁判費的要件、以及如何具體指摘違背法令或量刑不當,才能有效運用這項權利。面對不滿意的判決,先精算期間、核算上訴利益額、再精煉理由,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閱卷與撰狀,才能把上訴的機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上。 --- 參考判決見解: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書片段,包括89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2155 號 刑事判決(被告甲○○)、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1323 號 刑事判決等,供讀者查證。文中另參照最高法院民事114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裁定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具體指摘與原則重要性之最新闡釋(同案號另有最高法院刑事114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TPSM,114,台上,595,20250226,1,請注意審判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