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接見通信規定是什麼?家屬探視的程序說明 受刑人雖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他們仍然有與外界保持聯繫的基本權利,包括接見(面對面或視訊)和通信。這些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家屬探視也有一定的程序。本文將用白話解釋相關規定,並引用實際法院見解,讓大家了解如何申請探監,避免白跑一趟。 --- 一、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基本法律規定 1. 法律依據 主要規範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等法規。 2. 誰可以接見受刑人? 原則上以親屬、家屬為限,但依受刑人的「累進處遇級別」有所不同。 - 第一級至第三級受刑人:可以與非親屬接見,但須經監獄長官核准。 - 第四級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接見、通信對象以親屬為原則。不過,典獄長得依教化或其他事由,依同條例第59條放寬限制。 參照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判決所述:「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之接見與通信對象是否應嚴格限於親屬,或得依具體情形予以放寬。此涉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與第59條之適用範圍」。 - 不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例如刑期很短或特殊情形),則依《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原則上不限制接見對象。 參照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判決所述:「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則作為不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之處理依據」。 3. 接見次數 依累進處遇級別而定: - 第一級:每月5次 - 第二級:每月3次 - 第三級:每月2次 - 第四級:每月1次 如果次數不夠,可以申請「增加接見」或「彈性調整接見」(後面會說明)。 4. 通信規定 受刑人可以寫信給任何人,但監獄可以檢查內容,並得限制或禁止(例如涉及犯罪或影響安全)。寄給總統、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書信不得檢查。 --- 二、家屬探視的具體程序 探視分為三種: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 參照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判決所述:「一般接見依法規原則性規定辦理,增加接見與彈性調整接見則須經典獄長或授權人員審認,並載明核准理由。申請人須填寫專用申請單,並提供具體事由與相關文件。」 1. 一般接見 - 適用對象:親屬、家屬,或經核准的非親屬。 - 需要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足以證明身分及與受刑人關係的文件。如果關係證明不足(例如男女朋友),可提供戶籍謄本、結婚證書等。 - 流程: 1. 到監獄接見室抽取號碼牌。 2. 填寫「接見申請單」(各監獄格式略有不同)。 3. 櫃檯核對證件,並登記接見人資料。 4. 等待叫號,進入接見室(通常隔著玻璃用電話對講)。 5. 接見時間一般為15~30分鐘,視監獄規定。 - 接見時間:各監獄不同,通常週一至週五白天,部分週六上午也有開放。詳細時間可上法務部矯正署網站查詢。 2. 增加接見 當一般接見次數不夠時,可申請增加接見。例如: - 家中有急事(親屬病危、需要簽署重要文件等)。 - 受刑人需要與律師討論案情。 - 其他特殊事由。 申請方式: - 由受刑人或其親屬提出。 - 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並附上具體事由及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書、律師函、機票等)。 - 送交監獄核准,核准權在典獄長或授權人員。 - 核准後即可在當月一般接見次數外增加次數(通常一次為限,但視情況可增加)。 3. 彈性調整接見 這是針對特殊情況,無法在一般接見時間前來,或需要調整接見方式(例如改為視訊接見)。常見情形: - 接見人行動不便、居住偏遠。 - 受刑人因健康因素無法到接見室。 - 因工作、學業等無法配合一般時段。 申請方式: - 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提供理由及證明。 - 經監獄核准後,可調整接見時間、地點或方式。 - 例如改為週末接見、夜間接見,或使用視訊設備。 小提醒:增加接見與彈性調整接見都需要事先申請,且核准與否由監獄依個案判斷。建議提早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提高核准機會。 --- 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視訊接見) 為了讓家屬不用長途奔波,監所近年推動「視訊接見」。受刑人與家屬透過網路視訊見面,一樣可以傳遞關心。 1. 法律依據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2. 誰可以申請? - 受刑人之親屬、家屬,或經核准之人。 - 受刑人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3. 如何申請? - 受刑人申請:填寫「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 - 請求接見者申請: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向監獄提出。 -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所時告知程序,並將相關資訊公開。 參照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530 號判決所述:「各監所應於收容人入所講習時告知申請程序,並載明於生活手冊。同時,相關資訊應於接見室、機關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使請求接見者知悉」。 4. 辦理時段與預約 - 各監獄有指定時段,通常需提前預約。 - 可以透過「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線上預約,或電話預約。 - 視訊接見同樣計入每月接見次數。 5. 注意事項 - 視訊接見免費。 - 接見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預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如監獄接見室、遠端視訊點)進行。 - 視訊過程不得錄音錄影,且應遵守接見規範。 --- 四、書信通信規定 1. 寫信給受刑人 - 任何人皆可寫信給受刑人,但信件內容會經過檢查。 - 信件中不得夾帶違禁品、現金,也不得傳遞違規訊息(如煽動犯罪、逃獄計畫等)。 - 如果信件內容有違規部分,監獄得刪除或禁止寄發。 2. 受刑人寄信出去 - 受刑人可以寫信給任何人,同樣會經過檢查。 - 寄給總統、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書信,不得檢查(但可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 - 書信不限次數,但監獄得限制數量(實務上通常無限制)。 3. 通信地址與格式 - 寄給受刑人的信件,信封應註明受刑人姓名、編號、監獄名稱及地址。 - 受刑人寄出的信件,監獄會提供信封並蓋章。 ---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不是受刑人的親屬,可以去探監嗎? A:可以,但需要事先申請並經監獄核准。依受刑人累進處遇級別,第四級受刑人原則上限親屬,但典獄長得依教化或其他事由放寬(參照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判決)。所以非親屬最好提出正當理由(如朋友、老師、雇主等),填寫申請單,由監獄審核。 Q2:接見時可以帶東西給受刑人嗎? A:可以,但限於符合規定的物品,如食品(需經檢查)、書籍(需經審核)、日常生活用品(需符合尺寸)等。違禁品(如酒、毒品、刀械)絕對禁止。詳細規定可查各監獄的「送入物品須知」。 Q3:受刑人可以和律師接見嗎?有什麼特別規定? A:可以。律師接見屬於「特別接見」,不受一般接見次數限制,且原則上不得監聽、錄音。律師接見時可討論案情、遞交文件。參照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620 號判決所述:「被告提交訴訟書狀之方式不限於向監所長官提出,亦得於出庭時向法官或檢察官提交,或由律師、辯護人於接見時轉遞。」所以律師可以轉交訴訟書狀。 Q4:如果受刑人被羈押禁見,家屬還能接見嗎? A:「羈押禁見」適用在看守所的被告,不是在監獄的受刑人。受刑人已判決確定,不會被禁見。若親友是被羈押禁見的被告,則只有律師可以接見,家屬必須等到禁見原因消滅經法院許可後才能接見。 Q5:接見次數用完,但臨時有急事怎麼辦? A:可申請「增加接見」或「彈性調整接見」。例如家人病危、需要簽署文件等,提出證明後,監獄通常會核准。參照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判決所述程序。 Q6:視訊接見如何申請?需要費用嗎? A:目前視訊接見免費。申請方式如前所述,可向監獄提出申請單,或透過「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線上預約。需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並在指定時間上線。 Q7:受刑人可以打電話給家屬嗎? A:可以,但限於「行動接見」或「電話接見」,需符合條件(如家庭變故、緊急情況)並經核准。一般受刑人每月有一次電話接見的機會,但各監獄規定略有不同,可向監獄查詢。 Q8:如果對接見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A:可以。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受刑人對於監獄所為影響其權益的處分,得提起申訴。家屬若認為權益受損,也可依法陳情或申訴。 --- 結語 受刑人接見通信是維持家庭支持的重要管道,了解相關規定可以讓探監過程更順利。如有疑問,可向各監獄接見室詢問,或上法務部矯正署網站查詢。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輕鬆掌握探視程序,讓關懷不受距離限制。 實務上處理受刑人接見時,什麼情況的規定經常成為判斷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