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接見通信規定是什麼?家屬探視程序、次數上限與視訊接見申請完整說明 受刑人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依法仍保有與外界聯繫的權利。原則上,受刑人的接見與通信對象不受限制,只有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才會因級別不同而受到對象與次數的限制。家屬探視以「一般接見」為基礎,次數不夠可申請「增加接見」,時間地點不便可申請「彈性調整接見」,住得遠的家屬也能利用「視訊接見」。本文用白話整理法源依據、申請流程、次數上限、書信檢查規則與救濟管道,幫你第一次探監就不白跑。 --- 一、受刑人接見通信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目前規範受刑人接見通信的法規主要有三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及《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其中《監獄行刑法》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全文修正公布(共156條),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是現行接見通信制度的核心母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則針對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按級別設定較嚴格的對象與次數限制;《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專門處理視訊等通訊設備接見的細節。 誰可以接見受刑人?先搞懂「原則」與「例外」 很多人以為「只有家屬才能探監」,這其實只對了一半。正確的法律架構是: - 原則(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法律的基本立場是不限制接見對象。 - 例外(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該條例就是前述「法規另有規定」的例外,按級別限縮接見對象與次數。 換句話說,「限親屬」不是通則,而是累進處遇體系下的特別限制。以下按級別說明。 第四級受刑人:以親屬為原則,但有放寬空間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實務上,法務部矯正署曾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函釋明確指出:監獄准許第四級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對象以親屬為原則,但典獄長得依同條例第59條規定,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准許受刑人不受此限制。 同一函釋也揭示了三大放寬措施,家屬務必留意: 1. 接見:按法務部函頒規定辦理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的審查; 2. 收信:第四級受刑人收受書信不予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寫信給他; 3. 發信:若受刑人最近3個月未曾有親屬接見,或符合法務部函釋所列情形,且監獄認有必要時,得放寬其發信對象。 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例如刑期較短或依法排除適用者),回歸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的一般原則,監獄原則上不限制其接見、通信對象;法務部矯正署在前揭函釋中也重申了這個立場。 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放寬到非親屬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5條:「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朋友、老師、雇主等非親屬想探視第三級以上的受刑人並非不可能,關鍵在「不妨害教化」這個要件,由監獄個案審核。 另外兩個常被忽略的優惠:依同條例第57條,第一級受刑人得准於適當場所接見,不再侷限於制式接見室;依第58條,第二級以上受刑人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典獄長的總括放寬權限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規定:「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這是各級限制的總開關,也是非親屬申請探視第四級受刑人時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各級受刑人的接見次數與時間限制 接見及寄發書信的次數依累進處遇級別而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 | 級別 | 接見對象 | 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 | |---|---|---| | 第四級 | 以親屬為原則 | 每星期一次 | | 第三級 | 於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及於非親屬 | 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 | 第二級 | 於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及於非親屬 | 每三日一次 | | 第一級 | 於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及於非親屬 | 不予限制 | 單次接見的時間,依監獄行刑法第68條第2項,原則上每星期一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同條也要求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休息日得斟酌辦理——各監獄實際開放時段因此略有差異,出發前務必先向收容監獄或法務部矯正署網站確認。 --- 二、家屬探視受刑人怎麼申請?三種接見方式一次看懂 實務上的探視分為三種: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依法務部矯正署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釋,一般接見依法規的原則性規定辦理即可;增加接見與彈性調整接見則須經審認核准,且兩者的核准層級不同——增加接見由典獄長或授權人員審認,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彈性調整接見則須經典獄長本人審認。申請時都應填寫專用申請單,並提供具體事由與相關文件。 | 接見類型 | 適用情境 | 核准層級 | 次數標準 | |---|---|---|---| | 一般接見 | 定期探視 | 依一般程序辦理 | 依累進處遇級別 | | 增加接見 | 一般次數不敷使用 | 典獄長或授權人員 | 新收入監未滿3個月每週得增加2次、滿3個月每週得增加1次為原則 | | 彈性調整接見 | 時間、地點、方式需調整 | 典獄長 | 個案審認 | 一般接見要帶什麼證件?流程怎麼走? 結論先講:帶齊身分證明文件與親屬關係證明,到監獄接見室辦理登記即可,一般接見不必事先申請。 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的關係。實務上可出示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若與受刑人的關係不易從證件判斷(例如已不同戶籍的父母子女),建議另備戶籍謄本等文件佐證。 幾個容易踩雷的人數限制: - 每次接見不得逾3人,但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受此限; - 攜帶未滿12歲兒童同行時,兒童不計入人數——想帶孩子探望爸爸媽媽的家屬可以放心; - 監獄認為接見有妨害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之虞時,得拒絕接見。 現場流程大致是:到接見室抽取號碼牌→填寫接見申請單(各監獄格式略異)→櫃檯核對證件並登記→等待叫號進入接見室(通常隔著玻璃以電話對講)→接見結束。單次時間以30分鐘為限(監獄行刑法第68條第2項),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延長。 還有一件事很多家屬不知道: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接見過程由監獄監看並錄影錄音存證,而且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想在接見室拍照錄影留念,是不行的。 接見次數不夠用?申請「增加接見」 當一般接見次數不足以應付實際需求(例如家人病危、需簽署重要文件、受刑人須與律師討論案情等),可申請增加接見。 申請方式:由受刑人或親屬提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附具體事由及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書、律師函、交通票券等),送監獄由典獄長或授權人員審認,核准後載明理由辦理。 次數標準方面,依前揭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釋: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3個月者,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滿3個月者,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換言之,剛入監的適應期是放寬的重點期間,家屬若想密集探視,入監前3個月是最佳窗口。 時間地點不方便?申請「彈性調整接見」 彈性調整接見的直接法律依據是監獄行刑法第70條:監獄長官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得准受刑人於指定處所接見,並酌予調整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限制。 依法務部矯正署函釋,常見的核准事由包括: - 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 - 最近親屬、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 - 有語言翻譯需求; - 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修復式司法之需要; - 接見人行動不便、居住偏遠,或因工作、學業無法配合一般時段等。 申請方式: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敘明理由並附證明文件,經典獄長審認核准後,可調整接見的時間、地點或方式。 小提醒:增加接見與彈性調整接見都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與否由監獄依個案判斷。建議儘早備妥證明文件,事由寫得越具體,核准機會越高。 --- 三、視訊接見怎麼申請?要付費嗎? 結論先講:視訊接見並非免費,通訊費用依申請主體不同,由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負擔;收容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 網路上常見「視訊接見免費」的說法,這是錯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8條,通訊設備接見的費用負擔如下: - 由收容人申請的接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監獄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 由被許可接見者申請的接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 - 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得由機關支付。 誰可以申請?怎麼申請? 申請主體有兩種:受刑人本人,或受刑人的親屬、家屬及經核准之人。受刑人申請時填寫「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請求接見者則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向監獄提出。 依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530 號函釋,各監獄應將申請表單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申辦規定,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知,並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使用;同時應將相關資訊公布於接見室、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使民眾知悉。所以如果不確定流程,直接上該監獄的全球資訊網查詢,一定找得到官方版本。 各監獄有指定的視訊接見時段,通常需提前預約,可透過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線上預約或電話預約。接見時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預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如監獄接見室或遠端視訊點)進行。 另外,依同辦法第20條,對於身心障礙的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行動不便者需要無障礙環境或替代安排,都可以在申請時一併提出。 除了視訊,受刑人可以打電話給家屬嗎? 可以,但要符合法定要件。依監獄行刑法第73條,受刑人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通訊費用由受刑人自付,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所謂「相當理由」由監獄依個案審認(例如家庭重大變故),並沒有「每月固定一次」的通用標準,各監獄做法略有差異,建議直接向收容監獄洽詢。 --- 四、受刑人書信通信規定:寄信收信要注意什麼? 寫信給受刑人會被拆開看嗎? 結論先講:任何人都可以寫信給受刑人,收信原則上不受限制,但信件內容會經監獄檢查,違規部分可能被刪除。 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監獄得閱讀受刑人收受及發出書信的內容,但有嚴格的法定前提:僅於六款法定情形下才能閱讀內容,例如受刑人正在接受妨害監獄秩序及安全行為的調查、懲罰期間、有脫逃之虞等;書信內容有五款法定應刪除情形者,監獄得刪除後始予收發。 兩個實務細節值得知道: - 被刪除的部分不會消失:遭刪除的書信文字,監獄應影印原文保管,並於受刑人出監時發還——日後若有爭議,這些影本就是重要證據; - 文稿可以投稿:具有文稿性質的書信,監獄得准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 信件中不得夾帶違禁品或現金,也不得傳遞煽動犯罪、策劃脫逃等違規訊息。寄信時信封應註明受刑人姓名、編號、監獄名稱及地址。 受刑人寄信出去有次數限制嗎? 結論先講:受刑人發信的次數依累進處遇級別而定(第四級每週一次、第一級不限),但寄給律師、辯護人及公務機關的書信,監獄不得閱讀內容。 首先要澄清常見誤解:「書信不限次數」只適用於第一級受刑人或不適用累進處遇者;對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而言,寄發書信的次數與接見次數相同,都受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的級別限制。不過如前所述,第四級受刑人的「收信」依函釋不予限制,受級別限制的是他「寄信」的次數。 其次,依監其次,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2項但書,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的書信,監獄不得閱讀其內容;但依同條第1項,監獄仍得開拆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簡單說:「可以拆開看有沒有夾帶東西,但不能看裡面寫什麼。」 再者,依監獄行刑法第75條,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提出請求,或公務機關向受刑人送達文書時,監獄應迅速轉送——這是受刑人提出申訴、行政救濟的重要通道,監獄不得拖延。 最後補充外籍受刑人的權益:依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2項,監獄應協助受刑人與其所屬國的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及通信,外籍配偶或移工家屬可多加利用這個管道。郵資方面,受刑人發信的郵資自付,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當時,得由監獄支付(監獄行刑法第74條)。 --- 五、受刑人接見通信常見問題 QA Q1:我不是受刑人的親屬,可以去探監嗎? A:可以,但要看受刑人的累進處遇級別,並經監獄核准。第四級受刑人原則上限親屬接見,但典獄長得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放寬(參照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函釋);第三級以上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本來就可以與非親屬接見。非親屬申請時最好提出正當理由(如朋友、老師、雇主關係),填寫申請單由監獄審核。 Q2:接見時可以帶東西給受刑人嗎? A:可以,但限於符合規定的物品,且須經檢查。食品、書籍、日常生活用品等通常可以送入,但須符合各監獄的品項、尺寸與數量規定;酒類、毒品、刀械等違禁品絕對禁止。各監獄都有「送入物品須知」,建議出發前先上該監獄網站確認,避免白跑一趟。 Q3:受刑人可以和律師接見嗎?有什麼特別保障? A:可以,而且法律給律師、辯護人的接見比家屬接見更強的保障。依監獄行刑法第72條: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受刑人時,監獄僅得監看而不與聞(看得到、聽不到),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雙方往來的文書,監獄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不得閱讀內容。另外,依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620 號函釋,收容人提交訴訟書狀的方式不限一種:可以在出庭時向法官或檢察官提交,可以在與律師、辯護人接見通信時請其轉遞,也可以書信附件請親友代為寄送(羈押禁見者除外)。 Q4:親友被「羈押禁見」,家屬還能接見嗎? A:要先分清楚親友的身分是「被告」還是「受刑人」。受刑人已判決確定入監執行,不會被禁見;「羈押禁見」是對看守所內被告的處分。若親友是被禁止接見的被告,家屬原則上暫時不能接見,須待禁見原因消滅經法院許可;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及法務部函釋,禁止接見的效力不及於辯護人——只要辯護人未被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核發限制書,看守所不得禁止律師接見。且依依羈押法第65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被告與律師的往來文書僅得開拆檢查而不能閱覽內容,秘密溝通權受憲法層次的保障。 Q5:視訊接見如何申請?需要費用嗎? A:視訊接見須負擔通訊費用,並非免費。申請方式:由受刑人填寫「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或由家屬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向監獄提出;費用依申請主體分別由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負擔,收容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8條)。各監獄有指定時段,通常需提前透過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線上預約或電話預約,接見時記得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Q6:如果對接見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A:可以,受刑人得提起申訴。依監刑人得提起申訴。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受刑人對於監獄影響其權益的處分(例如拒絕接見、刪除書信內容),得向監獄申訴;申訴應自收受或知悉處分的次日起1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若是請求監獄作為而屆滿2個月不作為,則自屆滿的次日起10日內申訴。家屬雖不能代替受刑人申訴,但可以向監獄陳情反映,或協助受刑人在期限內提出。 --- 結語 受刑人接見通信是維繫家庭支持、穩定服刑情緒的重要管道。掌握三個重點就能少走冤枉路:先確認受刑人的累進處遇級別(決定接見對象與次數)、備齊身分與關係證明文件、特殊需求提早以書面申請並附證明文件。如有疑問,可直接向收容監獄的接見室詢問,或上法務部矯正署網站查詢最新規定。希望這篇文章幫助你順利完成每一次探視,讓關懷不受距離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