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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有期限嗎?錯過時間還能救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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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有期限嗎?錯過時間還能救嗎?

上訴二審有嚴格期限,逾期就會喪失上訴權。 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現行法上訴期間一律是「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原則上不能延長。錯過期限,法院會直接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上訴,原判決隨即確定;只有在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遲誤時,才能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補救。本文帶你一次搞懂上訴期限怎麼算、逾期後果處理方式,以及可能的補救措施。


一、上訴二審期限是幾天?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怎麼算?

結論:現行法不分民事、刑事、行政,上訴二審都是20日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上訴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但為了讓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法律設有「上訴期間」,必須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上訴權就會喪失,且原判決確定。

不同類型案件的法條依據略有不同,但期間已統一為20日:

訴訟類型法條依據上訴期間起算點與特殊規定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20日不變期間
自第一審判決送達後起算;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20日不變期間
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20日不變期間
自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起算;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349條
20日不變期間
與刑事訴訟同,原則上準用刑事訴訟規定

小提醒:上訴期間是「不變期間」,法院不能隨意延長或縮短,除非符合法定事由聲請回復原狀。計算上是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務必以送達證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並同時留意寄存送達的特別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期間的修法沿革:從10日延長為20日

實務上常會看到早期判決提到10日,例如判決意旨指出,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71年舊法10日,現行已修正為20日),此為不變期間,不得變更或延長。

這是依據民國71年當時的舊法。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將上訴期間由10日延長為20日,現行法已統一為20日。因此引用71年判例時,必須注意該判例引用的「10日」是舊法,現行實務一律以20日為準,不可再引用10日。

住在外地可以扣掉在途期間嗎?有律師就不用扣?

結論:有符合要件才能扣除,在途期間扣除於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行政訴訟法第89條均有明文。

常見誤解是「住外地就一定可以晚幾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同條但書明定:「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訴訟代理人(律師)住在法院所在地,且受有得上訴的特別委任,可以幫你在期間內完成上訴,就不能扣除在途期間判決中即指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OO律師住居第一審法院所在地,並受有得上訴之特別委任,依法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故其上訴已屬不合法。」

另外要特別注意,**在途期間扣除於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行政訴訟法第89條均有明文: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扣除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則無如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行政訴訟法第89條之在途期間扣除一般規定,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不可一概而論。是否能扣除,仍應以各該訴訟法的規定及法院認定為準。

二、逾期上訴會怎樣?法院會直接駁回、判決馬上確定嗎?

結論:逾期上訴屬程式不合法,法院會直接駁回,且原判決確定,不能再用通常程序爭執。

如果錯過上訴期間,會發生「上訴權喪失」的失權效果。法院在審理上訴時,會先審查上訴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逾期),只要逾期,就會以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根本不會進入實體審理。

但「用裁定駁回還是用判決駁回」,民事與刑事規定不同,不可混用:

訴訟類型逾期上訴的處理方式法條依據法律效果
民事訴訟
原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均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上訴不合法,裁定確定後原判決確定
刑事訴訟
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367條以「判決」駁回(含逾期、上訴權喪失情形,但可補正而未經原審命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上訴權喪失,原判決確定
刑事訴訟(理由不具體)
第二審以「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此為針對「上訴理由未具體敘述」的特別規定,與單純逾期不同,但同屬第367條判決駁回事由

實際案例:法院如何把關上訴期間?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逾期上訴案(參照判決) 本案上訴人於69年12月21日收到第一審判決,依當時10日不變期間的規定,應於10日內上訴,但上訴人遲至70年1月10日才提起上訴,已逾期。最高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判決理由還特別說明,原審本應以「裁定」駁回,卻誤以「判決」駁回,雖有違誤,但逾期不合法的事實不變,仍應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這也顯示,無論移送到民事庭與否,逾期的事實不會因程序轉換而治癒。

  • 行政訴訟判決何時確定?(參照(69)台函民字第3307號函釋即函釋) 此為前司法行政部(現法務部前身)的行政函釋,非法院判決。其意旨為: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如當事人已於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尚未可視為判決確定。換言之,若逾期未合法上訴,原判決就會確定,可能成為執行名義。因此當事人若因不可抗力遲誤,應儘速依法聲請回復原狀,而非等待執行才主張。

  • 第三審上訴還要符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要件(參照判決) 這兩件並非「逾期」案例,而是說明第三審是法律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必須具體指出原審有不適用或誤用何種法規條項或內容,僅泛指原審未論斷或取捨證據不當,並未具體指摘違背何法令者,難認上訴為合法,將以裁定駁回。這提醒當事人,上訴除了要在期限內提出,理由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否則同樣會被認為不合法。

  • 刑事上訴理由不具體被駁回後,能否請求繼續審判?(參照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 此為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非法院判決。決議採乙說:「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上訴不合法確定後,被告請求繼續審判,法院應不予受理。」這表示一旦上訴因理由不具體(或逾期等不合法事由)被判決或裁定駁回確定,就不能再藉由「繼續審判」重新開啟救濟,救濟途徑幾乎關閉。也因此,上訴是否在期限內、理由是否具體,必須一次到位。

從這些見解可以看出,法院對於上訴期間的把關相當嚴格,逾期上訴幾乎沒有轉圜餘地。因此,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務必仔細留意送達證書上的日期,並儘快在期限內提起上訴。

除了上訴期間的爭議,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三、錯過20天上訴期限還能救嗎?聲請回復原狀的3大要件

結論:只有因「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遲誤,才能聲請回復原狀,且必須同時補做上訴行為。

難道錯過上訴期間就只能認命嗎?法律確實留有一扇小窗:「回復原狀」。但要件非常嚴格,不是「忘記、工作忙、律師沒提醒」就能過關,必須是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

聲請回復原狀有三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一、要有不可歸責的事由;二、要在法定期間內聲請並釋明原因;三、必須同時補行上訴行為。

訴訟類型法條依據聲請期限絕對除斥期間必要程式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
原因消滅後10日內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
1.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者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第165條第1項) 2.書狀內表明並釋明遲誤原因及其消滅時期(第165條第2項) 3.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第165條第3項)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至第69條
原因消滅後10日內
無明文1年限制,但仍受10日限制
1.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 2.釋明原因及消滅時期 3.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4.與補行行為合併裁判 5.得聲請停止原裁判之執行(第69條第2項)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若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遲誤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亦不得聲請
1.以書狀為之 2.釋明原因及消滅時期 3.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詳細說明如下:

  • 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遲誤不變期間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同條第2項: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但得準用前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同條第3項: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另依同法第165條第2項: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同條第3項: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管轄法院依第165條第1項區分: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 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同條第2項特別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依第6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3項,聲請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書狀內應釋明遲誤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第69條規定,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當事人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時,得併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避免原確定判決在聲請期間即被執行。

  •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同條第3項規定,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遲誤第106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同條第4項同樣要求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什麼算「不應歸責於己」?什麼不算?

算: 天災(颱風、地震致交通中斷)、戰爭、傳染病管制致無法行動、郵遞機關全面中斷、當事人因重病昏迷住院無法委任他人、被詐欺或脅迫而無法上訴等。重點在於「客觀上不能」且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不算: 單純「忘記了」、「工作太忙」、「律師忘記提醒」、「以為還有時間」、「對法律不了解」等,通常會被認為是可歸責於己。特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規定,律師的過失通常會被視為當事人的過失,除非能證明律師有詐欺、重病等極特殊情況,否則很難以「律師疏失」為由聲請回復原狀。

另外,如果判決已經確定,但發現有再審事由(例如判決有重大瑕疵、發現新證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也可以依法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刑事)。不過再審與上訴是不同程序,門檻更高,且再審原則上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

四、法院見解與實際案例深入解析:從送達、補正到失權效果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法院如何看待逾期上訴的問題,我們整理幾個具代表性的見解與實務操作細節: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逾期上訴案(判決)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249號判例意旨指出,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71年舊法10日,現行已修正為20日),此為不變期間,不得變更或延長。

「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OO律師住居第一審法院所在地,並受有得上訴之特別委任,依法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故其上訴已屬不合法。」

本案上訴人超過法定期間才上訴,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即使後來案件移送民事庭,逾期的事實仍不影響。這提醒我們:上訴期間是從「合法送達」起算,而且有委任律師且特別授權住居法院所在地時,不扣除在途期間,務必提早準備。

2. 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時點(前司法行政部(69)台函民字第3307號函釋即函釋)

此函釋意旨為: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若當事人已於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則尚未可視為判決確定。實務上,若逾期上訴被認定不合法,原判決就會確定,可能成為執行名義。曾有當事人誤以為「只要在20日內寄出就好」,結果因郵寄延遲到達而逾期,最終判決確定而需面對強制執行。因此,民事、刑事、行政原則上採「到達主義」,必須在期限內「到達」法院,不能只看寄出郵戳。

3. 民事與刑事的「補正」程序不同,別搞錯會被直接駁回

這是很多當事人忽略的程式陷阱:

  • 刑事上訴不合程式可先命補正(原審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始以裁定駁回。
  • 刑事上訴第二審以判決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含逾期、上訴權喪失)或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理由未具體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始得判決駁回。
  • 民事逾期上訴則直接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第444條第1項,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並無「理由未具體先命補正」的相同規定,逾期即駁回,沒有補正機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3項: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4項準用第249條之1第3、4、6、7項。原審依第44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駁回之情形亦同,有濫訴之虞者應特別留意。

4. 刑事上訴被駁回確定後,不能再請求繼續審判(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

該座談會決議指出: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上訴不合法確定後,被告請求繼續審判,法院應不予受理。這表示一旦上訴因不合法(包括逾期或理由不具體)被駁回確定,救濟途徑即關閉,不能以「繼續審判」迂迴救濟。決議性質為法律問題研究,非判決本身,但反映實務上對於程式要件的嚴格態度。

5. 司法院與監察院對送達的提醒(司法院(88)院台廳刑一字第10883號函釋即函釋)

此為司法院的行政函釋,非判決。其函釋意旨為:按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該函釋作成時上訴期間為10日,業經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81號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為20日,現行一律20日不變期間),應確實督促送達人於送達證書上確實載明送達日期,作為計算上訴期間之依據;各法院於審理刑事案件時,應確實審查當事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說明欄並提到監察院來函關切部分法院未確實審查上訴期間的情形。這些見解強調法院有義務主動依職權審查上訴期間是否合法,也提醒當事人要妥善保存送達證書,送達是否合法是計算期間的關鍵。

五、常見問題QA:上訴期限計算、郵寄、寄存送達與補救

Q:上訴期間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寄存送達怎麼算?

A: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原則上從判決「合法送達」給當事人的翌日起算20日。送達證書上會記載送達日期,務必保存好。若是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也就是說,即使你沒去領,只要寄存程序合法,10日後就視為已送達,上訴期間即開始起算,千萬不要以為「沒領到就沒送達」。

Q:如果同時有多位當事人,上訴期間如何計算?

A:各當事人各自獨立計算,不會因為其他人上訴而延長。

每位當事人的送達日可能不同,上訴期間各自起算。甲在1日送達、乙在5日送達,兩人的20日期限就不同。也不會因為其中一人已上訴,其他人就自動取得上訴利益或延長期間。共同訴訟人中一人逾期,其上訴仍會被駁回,不影響其他合法上訴人的權利。

Q:上訴狀郵寄寄出郵戳在期限內,但法院收到時已逾期,算合法嗎?

A:原則上不算,採到達主義,必須在期限內到達法院。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原則上採「到達主義」,以上訴書狀到達法院為準,而非投郵日。但有兩個重要例外與配套:

  1. 民事在途期間可扣除: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前所述,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且得為訴訟行為者,不得扣除。
  2. 在監所被告的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這是為了保障被羈押被告的權益,可避免郵寄到達主義的風險。

一般當事人郵寄書狀時,應預留郵遞時間,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或直接至法院收狀處遞狀並取得收據,以免逾期。

Q:委任律師上訴,律師忘記了,可以聲請回復原狀嗎?

A:原則上不可以,律師過失視為當事人過失。

如前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2項「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及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規定,律師的疏忽通常會被歸責於當事人。法院會認為當事人選任律師時已應注意其專業與責任,單純的「律師忘記」屬於可歸責事由,難以通過回復原狀的審查。除非能舉證有特殊情況,例如律師因重病住院、詐欺、或有不可抗力致無法聯繫等,才有極低機率被認定為不可歸責。

Q:如果判決書送達地址錯誤,我沒收到,導致逾期,該怎麼辦?

A:主張送達不合法,上訴期間尚未起算;若送達合法則需聲請回復原狀或提起抗告。

若法院送達不合法(例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至第138條為合法送達、寄存送達程式有瑕疵),則不發生送達效力,判決尚未確定,你可以主張上訴期間尚未起算,並提出相關證據(如戶籍謄本、居住證明、送達回證瑕疵)請求法院調查。但若送達合法(例如已為合法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即使你實際上沒收到,仍會被視為已送達而起算期間,此時只能依法提起抗告爭執送達效力,或在符合要件時聲請回復原狀,但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遲誤是因不可歸責事由所致。

Q:逾期上訴被駁回後,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嗎?

A:可考慮再審、非常上訴或抗告,但門檻極高。

逾期上訴被以裁定駁回後,可以依法提起抗告(例如對民事裁定駁回不服)。若裁定確定、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有再審事由(例如發現新證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判決所憑證物係偽造等),可依各該訴訟法提起再審;刑事確定判決另有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提起)。但再審與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與上訴不同,須符合法定事由,且通常不停止執行,舉證門檻更高,務必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切勿自行拖延。


結語

上訴二審確實有嚴格的20日不變期間,一旦錯過,除非能證明是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並同時補行上訴,否則幾乎無法補救,原判決就會確定。

因此,收到判決書後,請立即做三件事:1.確認送達證書上的送達日期並拍照存證;2.立即計算20日的期限(注意寄存送達經10日生效);3.寧可提早遞狀,也不要壓線郵寄。若已委任律師,應主動追蹤進度,不要完全依賴他人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及時行動才是上策。若對上訴期間計算、送達效力或回復原狀要件有任何疑問,建議儘速攜帶判決書與送達證書諮詢專業律師,以免權益受損而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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