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時身上可以帶錢嗎?相關規定說明 入獄可以帶錢嗎?帶多少、怎麼用、會被沒收嗎?一篇看懂保管金規定 結論先說:入監可以帶錢,但錢不會讓你放在身上花,而是由監所「代為保管」存入個人專戶,並非「沒收」。 法規沒有規定你入監當天身上能帶多少現金的上限,但當你的保管金總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監所有權限制家屬後續再送錢給你的次數或金額。所有動支都要敘明用途經機關長官核准,孳生的利息也不歸個人,而是統籌用於全體收容人的生活福利。這篇用實際流程、正確法源與監所實務,帶你一次搞懂。 故事開始:小明的糟糕一天 小明因為一時糊塗,犯了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判決確定後,他接到通知要入監執行。出發前,媽媽塞給他3萬元,心疼地說:「帶著吧,裡面什麼都要花錢,有錢總是好辦事。」小明猶豫了:這錢到底能不能帶?會不會被沒收?會不會被認為是「犯罪工具」?這些問題,我們一一為你解答。 --- 一、入監時,身上到底能不能帶錢?是「保管」還是「沒收」? 可以帶,法律性質是「保管」,不是「沒收」。 很多人把監所保管跟刑法的沒收搞混,這是完全不同的制度。監獄行刑法第76條明定,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監獄代為保管之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前項專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增進受刑人生活福利事項。同法搭配《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2條,把「保管金」定義為收容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經檢查後由機關代為保管之金錢;「勞作金」則是參加作業所給與之金錢。 而刑法上的「沒收」是刑事處分,針對的是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第38-1條規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你入監時攜帶的個人現金,原則上是你的合法財產,不是犯罪所得,就不會被沒收,而是登記後存入你的個人保管金專戶,由監所像銀行一樣代為保管、記帳管理。 提醒:原文曾引用「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12號」判決說明沒收規定,經查該字號在不同法院均有同字號案件,無法單憑字號指向唯一判決,且該判決內容係在說明刑法沒收,與監所保管制度無直接關聯。本文改以現行刑法第38條、第38-1條為法源,避免誤導。 保管金與勞作金有什麼不同? | 項目 | 保管金 | 勞作金 | | :--- | :--- | :--- | | 來源 | 入監攜帶、外界送入、在監取得之金錢 | 參加監內作業依作業時間與勞動能率發給 | | 管理方式 | 設專戶管理,個人保管金手摺交付收容人自行保管 | 同樣納入個人帳戶管理,與保管金分戶列帳 | | 動支方式 | 須敘明用途、品項、額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 依行刑累進處遇等級,按法定比例得自由使用 | | 利息歸屬 | 專戶孳息統籌用於全體收容人福利,不歸個人 | 同專戶體系,不直接分配利息給個人 | | 出監時 | 辦理結算一次交付,合計逾10萬元得以郵政匯票或國庫支票交付 | 合併結算,一併交付 | 法源:監獄行刑法第76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8條、第10條。 --- 二、入監可以帶多少錢?10萬元到底是什麼門檻? 法規沒有規定「入監當天只能帶多少」的法定上限,10萬元是「後續管制」門檻,不是攜入上限。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第4項,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新臺幣10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同條第2項也規定,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 - 入監時: 你身上帶3萬元、5萬元入監,經清點核對後全數存入保管金專戶,不會因為超過某個數字就被沒收。 - 入監後: 當你的保管金總額累積超過10萬元,監所為了維持管理秩序,就可以開始限制家屬再匯錢的頻率或金額。這時家屬即使想寄,也可能被要求暫緩或降低金額。 實務建議:入監前不必刻意帶大筆現金硬塞到10萬元,帶足初期1至2個月的生活所需即可,約3,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能應付合作社購物、文具、衛生用品等基本開支,其餘讓家屬採「定期、小額」方式送入,反而最保險、也最不會觸發管制。 小明帶3萬元入監,會發生什麼事?完整4步驟 第一步:當面清點與檢查 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3條,所有攜帶或送入的金錢、物品都要經檢查程序。管理人員會當著你的面清點現金,核對金額,並與你或送入人核對登記。 第二步:分戶登記、開立手摺 依辦法第3條、第4條,經核對無誤後,金錢會登載於保管金帳戶,並製作「保管金手摺」交付收容人自行保管。勞作金則另立帳戶,與保管金分開列帳管理,兩者不會混在一起。手摺就是你的存摺,可以查看收支狀況。 第三步: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依辦法第6條、第9條,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收容人自行保管的帳冊、手摺及物品,每月至少抽查一次,並安排收容人核對帳目,確保帳實相符。 第四步:動支要核准 依辦法第5條第1項,保管金及勞作金要動用時,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不是想買就買,買什麼、買多少都要先報准。 利息會算給我嗎? 不會直接算給你個人。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4項及辦法第10條,保管金專戶所孳生的利息,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法定用途包括:飲食給養、生活設施改善、疾病醫療改善、貧困收容人救助、教化輔導、死亡慰問、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以及其他經機關核准增進生活福利事項。機關對孳息的收支運用,應每月檢討,邀請收容人代表列席,並在各場舍公開,接受監督。辦法第11條亦有明定。 週轉金要留多少? 依辦法第12條,監所代為保管的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其餘才設專戶。週轉金額度按收容人數分級:收容人數未滿1,000人者20萬元;1,000人以上未滿2,000人者40萬元;2,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60萬元;3,000人以上未滿4,000人者80萬元;4,000人以上未滿5,000人者100萬元;5,000人以上者120萬元。機關於必要時,得報經監督機關核准後,不受前項提列週轉金最高金額之限制。這是監所內部財務運作的準備金,與你的個人帳戶無關,但可看出制度設計是「專戶管理、公開透明」。 出監時怎麼領回? 依辦法第8條,釋放時應將受刑人保管之財物一次交付本人。如應交付之財物合計總額逾新臺幣10萬元,得以郵政匯票或國庫支票方式交付。也就是說,出監領回不會抱著大把現金走,超過一定金額會改用匯票或支票,安全也留有紀錄。 --- 三、錢帶進去後,要怎麼花?合作社、勞作金怎麼算? 保管金不是隨身現金,消費要經過核准,且各監所每日購物上限不同。 購物限額:沒有全國統一的2,000元 網路常流傳「每日合作社上限2,000元」,但經查《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僅規定「監督機關得基於安全、秩序及管理需要,訂定每日購物使用金錢額度上限或其他限制,由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於各機關內場舍公開」。也就是說,法律授權矯正署及各監所自行訂定並公告,沒有全國統一金額。A監所可能是1,000元,B監所可能是1,500元,入監後以你所在監所場舍公告為準。 消費項目也以監所合作社實際供應為限,通常包括日用品(牙膏、肥皂、衛生紙)、食品(餅乾、泡麵、飲料)、文具(信紙、信封、筆)及經審查合格的書籍。不是想買什麼就有什麼,也不能私下交易。 勞作金怎麼來、怎麼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36條,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依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不是固定薪水,而是按你實際做多少、做多好來算。 依同法第37條,作業賸餘(監所作業收入扣除成本後的餘額)分配為五款: | 分配項目 | 比例/計算方式 | 用途 | | :--- | :--- | :--- | | 一、充勞作金 | 提百分之六十 | 分配給實際作業的收容人 | | 二、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 提百分之十 | 法定提撥,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 | 三、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 提百分之十 | 改善伙食 | | 四、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 其餘(非固定20%) | 職訓、設施改善及家屬補助 | |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 賸餘全額 | 基金循環應用 |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很多人誤以為是「先扣40%才發60%」,正確法理是「作業賸餘按60%、10%、10%提撥後,其餘充第四款,仍有賸餘再撥充作業基金」,其中60%才是用來按作業時間與勞動能率分配給個人的勞作金,並非從你的工資扣。 作業型態差異很大,實務上常見: - 委託加工作業(約6成受刑人從事): 廠商委託摺紙袋、組裝零件等,每月勞作金約數百元。 - 自營作業(如監獄自製食品、清潔用品、木工等): 收入較高,每月約1,000至3,800元,少數技術性工場可能更高,但仍須依分配與個人表現計算。 勞作金可以自由花多少?依累進處遇等級而定 這是法定比例,不是監所自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現行條文: | 累進處遇等級 | 自由使用比例 | 法源 | | :--- | :--- | :--- | | 第四級(新入監多屬此級) | 每月所得勞作金的五分之一 | 第38條 | | 第三級 | 每月所得勞作金的四分之一 | 第38條 | | 第二級(表現良好) | 每月所得勞作金的三分之一 | 第41條 | | 第一級(表現優異) | 每月所得勞作金的二分之一 | 第45條 | 依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條,第四級受刑人得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第39條、第40條則分別規定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作業用具及擔任作業指導輔助,與金額比例無關,但與第38條已明定第三級比例並不衝突。網路若僅列第四級、第二級、第一級而漏列第三級四分之一,即屬缺漏。 舉例:小明是新入監第四級,每月勞作金600元,能自由動用約120元,若已晉至第三級則可動用約150元,其餘仍存於帳戶。其保管金3萬元若要購物,仍須每次敘明品項額度經核准,且受各監所每日購物上限約束,不可能一次花光。 家屬送入金錢的正確方式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第7條: -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1萬元為限,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家屬若以一般匯款、轉帳或包裹現金寄送而未使用現金袋、匯票或本票,可能無法入帳,務必依監所公告方式辦理。 - 送入時須繳驗身分證明,填載與收容人關係、種類數量及來源,並登記金額。 - 當保管金總額已逾10萬元,機關長官得限制次數或數額(第4條第4項)。 家屬匯款務必註明收容人姓名、編號,否則可能無法入帳。建議採「每月定期、小額」寄送,避免一次大額導致觸發管制。 --- 四、除了錢,還能帶什麼?「兇器」與「違禁品」別搞混 最危險的誤解:把刑法「攜帶兇器竊盜」的兇器定義,直接套用到監獄違禁品。 原文曾引用「111年度上訴字第832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131號」等判決,主張「凡金屬所製、質地堅硬、能對人體造成傷害的都是兇器,所以湯匙、皮帶、鞋帶、眼鏡、原子筆都不能帶」。經查證,該等判決原文確有「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及「皆係金屬所製,質地堅硬,且能破壞兌幣機及鎖頭,如以之攻擊人體,足以造成相當之傷害」等文字,但該等見解是針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及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的構成要件而設,與監獄對於收容人物品「是否准予在監使用或代為保管」的行政管理,分屬不同法體系,不能直接類推為「監獄一律把湯匙、皮帶、眼鏡視為兇器沒收」。 監獄實務真正的判斷標準,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3條至第17條: | 類型 | 法規處理方式 | 舉例 | | :--- | :--- | :--- | | 貴重物品 | 勸諭或協助寄回;數量少、體積小且不影響管理者,得封緘另行存放 | 證照、存摺、金融卡、信用卡、票券、卡幣、珠寶、飾品、電子產品 | | 不予代為保管物品 | 勸諭或協助寄回,逾期未處理得毀棄或送交適當機關 | 易腐敗、有危險或有害健康之虞、不適於在監所保管者 | | 得准許在監使用物品 | 經檢查後准許使用,超量或影響管理者仍須寄回或代保管 | 自用衣被、圖書、信封信紙郵票、照片、筆、眼鏡、證件、輔具、宗教物品等,具體品項與數量由各機關公告 | | 得限制使用時機及方式物品 | 僅於特定時間、地點、方式下准許使用 | 依各監所管理需要公告,例如工具類、尖銳物品等 | | 藥品 | 須備有原包裝、藥袋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標示完整可辨識(藥品名稱、用法用量等資訊可供核對),否則依不予保管處理 | 無標示、來路不明、未經許可的藥品 | 看懂重點: 1. 眼鏡、筆、圖書、宗教物品、輔具 在法規上是「得准許使用」的正面表列,不是違禁品,經檢查後通常可留在身邊使用。 2. 信用卡、金融卡、手機、智慧手錶、錄音錄影設備 雖非刑法兇器,但屬貴重或影響秩序的電子產品,監所會要求寄回或封緘另存,絕對不能在舍房內使用。 3. 皮帶、鞋帶、金屬湯匙 等日常生活用品,不會一律被認定為兇器,但監所得依安全秩序需要,依第17條限制使用時機與方式,或要求改用監所提供的替代品。 4. 剪刀、美工刀、螺絲起子、鐵撬 等具明顯危險性的工具,原則上不准帶入舍房,會被列為不予保管或限制使用物品,處置方式是「寄回或代保管」,而非直接論以刑事兇器罪。 判決小提醒:原文引用的「111年度上訴字第832號」等字號,在不同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南分院等)均有相同字號,且多為一審或二審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逕作定論。引用時應注意審級與確定與否,並區分「法院自己的判斷」與「當事人主張或原審見解」的引述。 --- 五、如果帶了違禁品,會怎樣?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分流 不會因為帶一把剪刀就「加刑」,但會被記違規,影響處遇與假釋評分。 違規處理分兩個軌道: 軌道一:監所內部行政處分(最常見) - 違禁品依第14條、第15條處理:勸諭寄回、封緘另存、限制使用或毀棄。 - 行為人被提報違規,影響累進處遇評分與等級晉升,第一級、第二級需要長時間無違規、作業與操行成績達標,違規會讓晉級延後。 - 假釋審查時,在監行狀、教化矯治成效、作業操行分數都是重要參酌因素,違規紀錄屬於不利因素。監獄會將行狀表、獎懲紀錄併送法務部審查,但法規並無「犯行情節24%、在監行狀20%」這類固定百分比,相關百分比為查無依據的說法,應以「綜合審查違規紀錄、教化、作業、操行等」為準。 軌道二:刑事責任(僅在涉及犯罪時) - 若攜帶的是毒品、槍枝、爆裂物等本身就違法的物品,會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責,並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涉有犯罪嫌疑者,函送檢警偵辦。 - 單純的剪刀、金屬工具,若無犯罪意圖,不會因此成立竊盜或強盜的加重條件,但仍會被沒入或寄回。 原文曾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判決中「坦承犯行、達成和解」等量刑事由,推論監所假釋,兩者法域不同,不宜混用。量刑是法院依刑法第57條裁量,假釋是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審查要點綜合判斷,應分開說明。 --- 六、正確的入監準備流程:入監前3天、當天、入監後 入監前3天: 1. 清點財物,只留必要:證件、判決書影本、少量現金即可。其餘貴重物品、存摺、信用卡、電子產品交由家屬保管。依辦法第13條,貴重物品本就勸諭寄回,帶了也用不到。 2. 準備現金,採小額足用原則:準備3,000至5,000元以上應急即可,不必一次帶到10萬元。其餘採家屬後續定期匯入,每次1萬元、每日一次為原則。 3. 準備證件與醫療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判決書或執行指揮書。若有長期用藥,備妥原包裝、藥袋或處方箋供辨識,且標示完整可供核對(符合藥事法規關於藥品標示之一般要求),否則依辦法第16條、第14條不予收受或不予保管。 4. 與家屬約定聯絡與匯款方式:約定匯款人姓名、匯款附言格式(收容人姓名與編號)、探視與寄物時間。 入監當天: 1. 穿著簡單、無金屬配件:避免皮帶頭、金屬飾品、厚重外套造成檢查困擾。鞋帶、金屬物品可能被要求替換或保管,依各監所公告為準。 2. 物品透明、主動申報:所有物品放在透明塑膠袋,主動告知攜帶現金金額、藥品、眼鏡、輔具等,配合X光與身體檢查。依辦法第3條、第7條,誠實申報並核對登記是最快的方式,隱藏被查獲反而記違規。 3. 外幣、票券、有價證券先處理:依辦法第2條第4款,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匯票及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本票兌付後為限。外幣、外匯、加密貨幣私鑰等並無「當日匯率兌換」的法定程序,法規亦僅許新臺幣及匯票、本票。建議入監前全部交由家屬處理,出監後再取回,切勿嘗試夾帶。 入監後: 1. 確認手摺與餘額:依辦法第4條、第6條,核對保管金手摺餘額是否與清點金額一致,每月至少有一次抽查核對機會,有誤立即反映。 2. 詳讀場舍公告:每日購物上限、合作社品項、送入金錢與物品的收受時間、禁止與限制清單,各監所不同,一律以場舍公開為準。 3. 規劃消費與作業:了解辦法第5條動支程序,採「先報准、後購物」。同時參加作業,累積勞作金與處遇成績。 4. 保持聯繫:與家屬約定固定匯款日,避免集中超額。探視、通信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重要QA問答集 Q:入監時不小心帶了剪刀,會被加刑嗎? 不會直接加刑,但會被沒收或要求寄回,並可能記違規。 剪刀屬法規上得限制使用或不予保管的物品,不會因單純攜帶就成立刑法竊盜或強盜的加重條件。主動申報通常僅沒入或寄回;若隱藏被搜出,則可能提報違規,影響處遇等級與未來假釋審查。是否構成犯罪工具而沒收,須依刑法第38條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Q:我的錢在裡面被偷了怎麼辦? 被偷的風險極低,因為是虛擬帳戶管理。 你的錢不是現金放在身上,而是記在監所系統的保管金與勞作金分戶帳。所有購物與動支都要經核准並留有紀錄,手摺由你保管、機關每月至少抽查一次並與你核對。若發現帳目不符,可立即申訴,監所會調閱登記與交易紀錄查證。依辦法第3條、第6條、第9條,帳冊管理有完整SOP。 Q:家屬可以寄錢給我嗎?有沒有限制? 可以,但有法定限制。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第7條、第8條: - 每次1萬元、每日一次: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1萬元為限,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寄入方式限制:得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循寄入方式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未依此方式寄送可能無法入帳。 - 總額管制:保管金總額已逾10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次數或數額(第4條第4項)。 - 身分登記:須繳驗身分證明,登記關係、種類、數量、來源及金額。 - 禁止與限制事由:有7款情形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例如來路不明、夾藏違禁品、影響秩序等,調查期間最長30日,經附理由得延長禁止3個月,並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書面行政處分。 - 退回與歸屬:經限制或禁止送入者應予退回,6個月內無人領取者歸屬國庫或毀棄,易腐敗、有危險或有害健康者得即時處理。 Q:入監時帶的現金有上限嗎?會被沒收嗎? 不會被沒收,也無法定攜入上限;10萬元是後續管制點。 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及辦法第3條、第8條,攜入現金經檢查後全數存入保管金專戶,釋放時一次交付,合計逾10萬元得以匯票或支票交付。超過10萬元不會被沒收,但會觸發後續「限制外界再送入」的管制(辦法第4條第4項)。若攜帶的物品屬不適保管者,會請你寄回或由家屬領回,而非沒收現金。 Q:可以帶信用卡或金融卡入監嗎? 不行在監使用,且會被勸諭寄回或封緘另存。 依辦法第13條,證照、存摺、金融卡、信用卡、票券、卡幣等貴重物品,監所應勸諭或協助寄回,少量小體積且不影響管理者得封緘另存,但不能在舍房內持有或刷卡。建議入監前交給家屬或辦理掛失,避免遺失風險。 Q:我在裡面工作賺的錢,可以存起來嗎? 可以,且出監會一併結算領回。 依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37條,作業所得按作業時間與勞動能率分配,作業賸餘提60%充勞作金,其餘分別提撥被害人補償、飲食補助及職訓設施改善,仍有賸餘再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第二款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支付。勞作金與保管金分戶管理,依累進處遇等級按比例自由使用(第四級五分之一、第三級四分之一、第二級三分之一、第一級二分之一),其餘累積至出監一次領回。委託加工與自營作業收入差異大,以實際分發為準。 Q:可以帶加密貨幣錢包或比特幣私鑰入監嗎? 法規未明文,且實務上不建議嘗試。 辦法第2條第4款金錢僅限新臺幣、郵政匯票及國內金融機構本票,未包含外幣或虛擬通貨。私鑰、助記詞等雖具財產價值,但難以監管且可能被用於不法交易,監所可能依第14條、第17條認定為不適保管或限制使用物品,要求寄回或另存。最穩妥是入監前交由信任親友依契約管理,出監後再處理。 Q:如果我在入監時被搜出違禁品,會影響假釋嗎? 會,違規紀錄是假釋審查的不利因素。 假釋由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在監行狀、教化、作業、操行等綜合審查,雖無固定百分比,但「近期間有違規」會拉低整體評價。處遇等級晉升也需要長時間無違規與成績達標,入監時就違規,等於起步就扣分,得不償失。保持零違規,是爭取假釋最實際的做法。 --- 八、特殊情況處理 情況一:我是外籍人士,可以帶外幣嗎? 法規僅許新臺幣、郵政匯票及國內金融機構本票,外幣無兌換程序。 依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4條,金錢以新臺幣或匯票、本票兌付後為限,未規定外幣得在監內按匯率兌換。建議入監前將外幣兌換為新臺幣或交由家屬保管,並向受理監所確認收受方式,切勿未申報攜入,否則可能被視為不明財物依第14條處理。 情況二:我有慢性病,藥錢怎麼辦? 藥品要符合標示才收,藥費從保管金扣,監所有基本醫療。 依辦法第16條,攜帶或送入之藥品應有原包裝、藥袋或處方箋可資辨識,標示應完整可辨識,否則不予收受或不予保管。監所提供基本醫療,特殊藥物經醫師評估核准後使用,費用由保管金支付。保管金不足時,可請家屬循正常送入金錢程序匯入,無所謂「醫療專用金」專戶名稱,一律走保管金專戶。 情況三:我是未成年受刑人,規定一樣嗎? 未滿18歲原則上不進一般監獄。 依監獄行刑法第4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少年矯正學校,適用少年矯正教育體系,其金錢與物品管理由各校依相關法規另訂,與成年監獄不同。如為少年個案,請直接向收容機構詢問適用規定。 --- 九、法律小知識:為什麼監所要管這麼嚴? 為了秩序、安全與教化,且法律授權監所有裁量空間。 有判決曾說「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這是在講法院量刑的裁量權。監所管理同樣有類似的「行政裁量」,例如辦法第5條第2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每日購物上限、第15條授權各機關公告得使用物品的品項與數量、第17條授權限制使用時機方式,都是為了: 1. 維持秩序:避免因金錢、物品分配不均產生糾紛、階級分化或暴力。 2. 防止犯罪:避免金錢成為賭博、毒品、代購等地下交易的媒介。 3. 安全考量:減少竊盜、搶奪、挾持等動機與工具取得。 4. 教育目的:培養量入為出、規律作息與遵守規範的習慣,這正是矯正的核心。 透過「保管而非沒收、分戶而非混帳、核准而非隨意、公開而非黑箱」的設計,監所一方面保障你的財產權,一方面維持團體生活的公平與安全。 --- 十、給家屬的建議:如何正確支援? 正確做法: 1. 入監前:準備少量足用現金(3,000至5,000元以上即可),其餘存銀行,採後續定期匯入。貴重物品、卡片、電子產品全部留在家裡。 2. 入監後:每月定期、每次1萬元以內匯款,並在匯款單註明收容人姓名與編號,循寄入方式者務必使用現金袋、匯票或本票。保管金總額近10萬元時,先暫緩匯入,詢問監所是否已啟動管制(第4條第4項)。 3. 物品寄送:只寄監所公告准許的物品(衣被、書籍、文具等),且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3條、第7條接受檢查與登記,切勿夾藏香菸、藥物、現金。 4. 保持聯絡:定期探視、通信,給予心理支持,這比金錢更能降低再犯風險。 錯誤做法: 1. 一次塞大筆現金:超過10萬元後續會被限制,反而卡住後援。 2. 夾帶違禁品:在書本、食物內夾藏,依辦法第8條、第12條會被限制或禁止送入,甚至函送檢警,家屬可能從關心變成涉案。 3. 試圖賄賂管理人員:屬行賄犯罪,切勿為之。 4. 不聞不問:孤立會增加違規與適應困難,家庭支持是復歸社會最強的保護因子。 --- 結論:自由有限制,權利有保障 入監時攜帶金錢,看似小事,卻涉及財產權、人身自由、監所管理等多重法律關係。總結重點: 1. 可以帶錢,且是「保管」而非「沒收」:法源為監獄行刑法第76條及辦法第2條、第3條。 2. 沒有攜入上限,但有「10萬元後續管制」:超過10萬元,監所得限制外界再送入的次數或金額(辦法第4條第4項)。 3. 動支要核准、購物有上限且各監所不同:依辦法第5條,是否為2,000元以場舍公告為準。 4. 勞作金有法定分配與使用比例:作業賸餘依監獄行刑法第37條分五款提撥(60%充勞作金、10%犯罪被害人補償、10%飲食補助、其餘充職訓及家屬補助、賸餘撥充作業基金),自由使用比例為第四級五分之一、第三級四分之一(同為第38條)、第二級三分之一(第41條)、第一級二分之一(第45條)。 5. 違禁品認定依監所法規,不直接套用刑法兇器定義:依辦法第13條至第17條區分貴重、不予保管、得准許使用及限制使用物品。 6. 違規影響處遇與假釋,但無固定百分比:綜合審查在監行狀、教化、作業、操行等,違規為不利因素。 7. 利息歸全體、釋放一次結算:孳息統籌用於8項福利(辦法第10條),釋放時逾10萬元得以匯票或支票交付(辦法第8條)。 刑事程序有簡式審判等簡化機制,監所程序同樣講求SOP:核對登記、分戶管理、手摺交付、每月抽查、公開透明。只要遵守規定,程序並不複雜。最怕的是「想鑽漏洞」或「誤信網路謠言」,結果得不償失。 最後提醒,監所生活雖然失去自由,但法律仍保障你的財產權與基本生活。帶對錢、帶對物品、走對程序,讓你在服刑期間不必為基本生活煩惱,專心完成矯正、準備重新開始。 法律諮詢小提醒:本文內容依現行監獄行刑法、《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I0040027)、《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I0040080)、《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撰寫,個案仍以判決內容、執行指揮書及各監所場舍公告為準。如有特殊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接向執行檢察署、收容監所詢問,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