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多久能假釋?假釋條件與申請方式說明 「阿明因為酒駕被判刑 6 個月,他心想:『難道我真的要坐滿半年嗎?有沒有可能提前出獄?』」相信許多面臨刑罰的人或家屬都有類似疑問。其實,臺灣法律設有「假釋」制度,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有機會提早回歸社會。但假釋不是人人有獎,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而且程序嚴謹。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假釋的門檻、申請流程,並引用實際法院判決見解,讓你知道哪些情況可能讓你與假釋無緣。 --- 一、假釋是什麼? 假釋,簡單說就是「暫時釋放」。受刑人在監獄服刑一段時間後,如果表現良好、真心悔改,經過審查核准,就可以提前出獄,但出獄後必須遵守保護管束規定,直到原刑期期滿為止。假釋的目的是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並逐步適應社會,避免長期監禁造成與社會脫節。 --- 二、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假釋不是自動獲得,必須同時滿足「執行刑期門檻」和「有悛悔實據」兩大要件,而且不能落入法律禁止假釋的例外情形。 1. 刑期執行門檻 - 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分之一」。但如果受刑人是「累犯」,則必須執行超過「三分之二」。 - 無期徒刑:執行超過 25 年。 這裡的「執行」包括你在監獄實際服刑的時間,以及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例如阿明被判 6 個月,若他非累犯,只要服滿 3 個月(二分之一)就有資格申請假釋;若是累犯,則要服滿 4 個月(三分之二)。 2. 有悛悔實據 「悛悔實據」是指受刑人在監獄裡確實表現出悔改的具體事證,例如: - 遵守監規,沒有違規紀錄。 - 積極參加作業、技能訓練或教化課程。 - 對被害人表達歉意或賠償。 - 有良好的生活計畫,顯示出不再犯罪的決心。 這些都會由監獄管理人員評估,並在假釋審查會上提出。 3. 不得假釋的例外(三振條款) 有些人即使達到執行門檻,也可能永遠無法假釋。這就是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的「三振條款」,主要針對屢次犯重罪的累犯。 例如: - 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或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就「不得假釋」。 這項規定是參考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立法理由指出:「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 此外,還有其他不得假釋的情形,例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之罪(如強制性交)而受刑之執行者,必須經過強制治療程序,評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後才能假釋,但實務上限制嚴格。 --- 三、假釋的申請流程 假釋不是由受刑人自己提出申請,而是由監獄主動提報。流程如下: 1. 監獄初步審查 當受刑人符合刑期門檻時,監獄會檢視他的服刑表現、再犯風險等,決定是否提報假釋。 2. 假釋審查會 監獄設有「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教化科、戒護科、調查科等代表及心理、教育、法律、犯罪學等外部專家組成。審查會會考量: - 犯罪情節、犯後態度。 - 在監行狀、教化輔導成果。 - 前科紀錄、家庭支持、就業計畫等。 審查會以多數決決定是否同意假釋。 3. 報請法務部核准 審查會通過後,監獄會將假釋名冊及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准。法務部有最終決定權,可以核准或駁回。 4. 假釋出獄與保護管束 一旦核准,受刑人就會收到「假釋許可書」,出獄後必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保護管束,直到殘餘刑期屆滿。如果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假釋可能被撤銷。 --- 四、假釋的撤銷與相關爭議 假釋出獄不代表完全自由,如果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原則上就會被撤銷假釋,回去把剩下的刑期坐完。 1. 撤銷假釋的條件 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這條原本非常嚴格,只要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哪怕只判 2 個月),一律撤銷假釋。 但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796 號解釋中認為,這種「一律撤銷」的規定,對於那些只被判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且無特別預防必要的人,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該部分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判決) 上述緩刑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換言之,現在撤銷假釋必須考慮個案情節,如果受假釋人再犯的罪只被判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必要再入監執行殘刑,就不應撤銷假釋。 2. 撤銷假釋的程序 當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被起訴時,檢察官會將起訴書等資料移送法務部矯正署,由矯正署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受刑人如果不服撤銷處分,可以依監獄行刑法提起復審,再不行還可以打行政訴訟。(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判決) --- 五、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讓我們看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幫助理解假釋的實務運作。 案例一:假釋期間再犯小罪,假釋被撤銷 阿強因強盜罪被判 17 年 6 個月,於 105 年假釋出獄。但在假釋期間,他又犯了不能安全駕駛(酒駕)和毒品罪,各被判有期徒刑 2 個月確定。法務部因此撤銷他的假釋。阿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酒駕和毒品罪並非重罪,不應撤銷假釋。但法院認為,依當時刑法第 78 條,只要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就應撤銷假釋,因此駁回他的訴訟。(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判決)不過這個案例發生在釋字 796 號解釋之前,若發生在解釋之後,結果可能不同。 案例二:三振條款讓累犯無法假釋 阿雄是累犯,曾犯下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例如強盜),假釋出獄後 5 年內又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例如強盜),那麼依照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他就「不得假釋」。法院在判決中闡明:「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所以阿雄即使服刑超過三分之二,也無法獲得假釋。 案例三:數罪合計刑期達一年以上,仍可假釋 有時候受刑人犯了好幾項罪,每項宣告刑都不滿一年,但加起來超過一年。這種情況能否假釋?法務部曾以行政函釋表示:「數罪宣告之刑期雖未滿一年,惟其合計刑期如達一年以上,仍應適用累進處遇,並得依法辦理假釋。」(參照(66)台判決)所以只要總刑期達一年以上,就有機會假釋。 --- 六、常見問題 QA Q1:假釋一定要服刑過半嗎?累犯呢? - 非累犯: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分之一。 - 累犯: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二。 - 無期徒刑:執行超過 25 年。 Q2:假釋期間再犯小罪也會被撤銷假釋嗎? 不一定。依現行法(經釋字 796 號解釋修正後),必須是「故意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且還要考慮個案情節。如果只被判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且無特別預防必要,就可能不會被撤銷。但實務上仍由法務部審酌。 Q3:假釋出獄後還要受什麼約束? 假釋出獄人必須接受「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報告生活狀況,並遵守相關事項(例如不得吸毒、不得與不良分子交往、按時參加輔導等)。保護管束期間等於殘餘刑期。 Q4:假釋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監獄行刑法,受刑人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不服,可以先向監獄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參照109年度聲字第331號判決) Q5:什麼是「悛悔實據」?如何證明? 悛悔實據是指受刑人有具體悔改表現,例如: - 在監行為良好,無違規紀錄。 - 積極參與作業、技能訓練,取得證照。 - 參加宗教、教化課程,並有心得。 - 賠償被害人、表達歉意。 - 出獄後的生活計畫(如就業、就學)。 監獄會從平日考核、教誨師評語、心理評估等綜合判斷。 Q6:假釋的刑期計算方式?例如數罪併罰如何計算? 假釋的刑期計算基礎是「宣告刑」,也就是法院判決的刑期。如果是數罪併罰,依刑法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假釋門檻以應執行刑為準。例如阿國犯 A 罪判 8 個月、B 罪判 10 個月,合併應執行 1 年 2 個月,則門檻為 7 個月(非累犯)或 9 個月又 10 天左右(累犯,三分之二)。另外,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也算入已執行期間。 Q7:不得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除了前述三振條款外,還有: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之罪(如強制性交),於徒刑執行期間須接受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才能報請假釋。 - 犯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等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也有特別規定。 -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懲治走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但多數已回歸刑法假釋規定)。 Q8:假釋申請要等多久? 監獄通常會在受刑人符合門檻後的下個月提報假釋審查會,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通過後報法務部,法務部通常會在 1~2 個月內核定。整體時間大約 2~4 個月,但可能因個案或行政作業而異。 -- 結語 假釋制度給了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的機會,但絕非僥倖。必須真心悔改、在監表現優良,且符合法定條件。如果你或你的親友正在服刑,務必了解相關規定,努力爭取假釋。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遵守法律,不要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清楚了解假釋的條件與流程。若有更多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監獄管理人員詢問。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法保決字第法保決字第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109年度聲字第331號(66)台(66)台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72號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109年度聲字第331號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之法院見解,以確保內容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