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正訊問?刑求逼供的法律禁止 在警匪片中,我們常看到警察對嫌犯大聲喝斥、拍桌威嚇,甚至動手動腳,逼嫌犯認罪。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刑求逼供」是法律嚴厲禁止的!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人員不得用「不正方法」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否則取得的自白(認罪陳述)不能當作證據。--- 一、什麼叫「不正訊問」? 簡單來說,就是違反你的自由意志,逼你認罪。 常見的不正訊問手法包括: - 刑求逼供:毆打、電擊、灌水等身體上的虐待。 - 脅迫:恐嚇要對你或家人不利,例如「不說就抓你老婆來問」。 - 利誘:承諾好處,例如「認罪就給你交保」。 - 詐欺:騙你說同夥已經招了,或偽造證據讓你誤信。 - 疲勞訊問:不讓你休息,連續訊問好幾小時,甚至不給食物、飲水。 - 夜間詢問:在深夜疲勞時段進行訊問,影響你的精神狀態(除非你同意或有急迫情形)。 這些手段都可能讓你在身心受壓迫的情況下,做出不真實或非自願的陳述,嚴重侵害人權。 --- 二、法律明文禁止不正訊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法第156條第1項更明確指出:「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換句話說,如果自白是透過不正方法取得,就算內容是真的,法院也不能拿來當作判你有罪的證據。 此外,為了確保訊問過程合法,刑事訴訟法還要求: -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第100-1條)。 - 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第100-3條),除非有急迫情形或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 訊問前必須告知被告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請律師,以及所涉罪名(第95條)。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取得的自白也可能被認為是「不正方法」所得,而喪失證據能力。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4 號判決所討論: 「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關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之規定、第一百條之三關於夜間詢問之限制、第九十五條對被告之告知義務,以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違法情節,決定是否排除證據。 --- 三、法院如何審查自白是否出於任意? 當被告在法庭上主張「我被刑求逼供,自白不是出於自願」時,法院不能裝作沒聽到,必須認真調查。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 「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若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該自白之偵訊人員可能需負行政或刑事責任。因此,當被告提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本於審判權之獨立性與審查義務,進行實質調查,不得僅因偵訊人員否認使用不正方法即不予理會。」 也就是說,法官必須仔細審查自白的取得過程,包括調閱訊問錄音錄影、傳喚在場人員作證、勘驗筆錄等,綜合判斷有無不正方法。如果法院沒有盡到調查義務,判決就可能被上級法院撤銷。 例如,在一個實際案例中,被告聲稱被警察毆打而認罪,法院調閱偵訊室錄影帶發現警察確有拍桌怒吼、限制被告行動等情事,因而認定自白不具任意性,不得作為證據,最後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更在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中強調: 「本院決議新增判例,明確指出被告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深入調查,不得輕率駁回。」 可見法院對自白任意性的審查非常嚴格。 --- 四、不正訊問的後果:自白無效,偵查人員可能吃上官司 如果法院認定自白是出於不正方法,那麼該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檢察官不能用它來證明被告有罪。這對檢方來說可能是致命打擊,因為缺乏關鍵證據,案件可能無法成立。 不只如此,實施不正訊問的偵查人員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強制、凌虐人犯等罪,或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等。 - 行政懲處:記過、調職等。 - 民事賠償:被告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訊問,否則不僅白忙一場,還會害到自己。 --- 五、民眾遇到不正訊問怎麼辦? 如果你不幸被警方或檢方訊問,覺得受到不當對待,記得: 除了損害賠償,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1. 保持冷靜,不要輕易簽名或認罪。 2. 要求律師在場:你有權請律師陪同,律師可以協助你維護權利。 3. 要求錄音錄影:確保過程被記錄。 4. 記下執法人員的姓名、時間、地點,以及不正方法的細節。 5. 事後提出申訴:向該機關的政風單位、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主張自白無效。 法院在審理時,若你主張自白非任意,法官會要求檢方證明自白的合法性(例如提出錄影帶),如果檢方無法證明,自白就會被排除。 --- 六、常見問答(QA) Q1:警察訊問時大聲罵我,算是脅迫嗎? A:如果只是語氣嚴厲,未必構成不正訊問,但如果有恐嚇、威脅的言語,例如「不承認就讓你好看」,就可能屬於脅迫。法院會根據具體情節判斷。 Q2:如果警察騙我說「同案被告已經認罪了,你趕快承認可以減刑」,這樣合法嗎? A:這屬於「詐欺」手段,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是禁止的。用欺騙方式取得的自白,可能被認定為非任意性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Q3:我被疲勞訊問,但最後的自白筆錄我還是簽名了,還能主張無效嗎? A:可以。只要你能證明訊問過程有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例如長時間未休息、不給飲食),即使簽名,法院仍可能排除該自白。但你需要提出一些證據,例如時間紀錄、在場證人等。 Q4:如果警察沒有動手,只是不讓我睡覺,算不算刑求? A:疲勞訊問本身就是一種不正方法,不一定要有身體暴力。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疲勞訊問,違反者取得的自白可能無效。 Q5:法院排除不正訊問的自白後,被告就一定會無罪嗎? A:不一定。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被告仍可能被判有罪。排除自白只是讓檢方少了一項證據,不代表案件不能成立。 Q6:如果警察沒有動手,但一直恐嚇我說不承認就羈押我,這樣算脅迫嗎? A:算。脅迫包括以不利後果相威脅,使被告心生畏懼而自白,屬於不正方法。 Q7:如果警察答應我認罪就讓我交保,結果我認了卻沒交保,這樣的自白有效嗎? A:利誘屬於不正方法,因此自白可能無效。即使警察真的讓你交保,利誘本身也是違法的,自白仍可能被排除。 Q8:訊問時律師不在場,會影響自白的證據能力嗎? A:依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違反告知義務且情節重大,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但單純律師不在場不一定導致自白無效,除非有其他不正方法。 --- - - 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若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該自白之偵訊人員可能需負行政或刑事責任。因此,當被告提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本於審判權之獨立性與審查義務,進行實質調查,不得僅因偵訊人員否認使用不正方法即不予理會。」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4 號判決:「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關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之規定、第一百條之三關於夜間詢問之限制、第九十五條對被告之告知義務,以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 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本院決議新增判例,明確指出被告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深入調查,不得輕率駁回。相關法條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第156條第1項。」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