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發現更嚴重傷害能追加賠償嗎?160萬變癱瘓案例,法院判決大翻轉
「當時醫生說只是輕微挫傷,誰知道會變成終身癱瘓!」林先生坐在輪椅上,手裡拿著一年前簽的和解書,眼神充滿懊悔。當時車禍後,他到急診檢查,醫生說「沒有明顯外傷,休息幾天就好」,於是他就跟對方和解160萬元。誰料到半年後,他開始雙腿無力,最後確診為中樞神經障礙,導致終身殘廢!更驚人的是另一個案例:台大醫院診斷出肌肉萎縮症,當初卻只和解了1萬元!這些「一簽歸零」的悲劇真的無法挽回嗎?答案是:不一定!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揭密:有3種情況下,即使簽了和解書,仍然可以追加賠償!你的權益還有救!
一、和解書的法律效力: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根據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簡單說,🔗 和解書就是雙方互相妥協的契約,原則上簽了就要遵守。
但重點來了!就像買東西可以「七天鑑賞期」退貨一樣,法律也給和解書設有「反悔機制」。以下3種情況,即使簽了和解書,仍然可以追加賠償:
二、能推翻和解書的3種救命稻草🌱
1. 傷勢「嚴重到超出想像」且「簽約時無法預見」🤕
根據100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書片段:
「原告自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經長庚醫院診斷受有上開傷勢,至簽立和解書時,原告亦僅知自己之病情仍須繼續追蹤治療,經後續醫療及復健後,始確定原告乃係中樞神經機能仍遺存有障礙...顯見該病狀實非簽立和解書當時所能預見」
白話解釋:如果和解當下只是輕微挫傷,事後卻變成需要長期照護的癱瘓,這種「天差地遠」的傷勢變化,就能主張撤銷和解。這也是為什麼🔗 車禍和解不能太急的重要原因。
實際案例:
- 小明被機車擦撞,當下僅膝蓋擦傷,以1萬元和解
- 一週後發現韌帶斷裂需開刀,半年無法工作
- 法院認為「韌帶斷裂」超出原本「擦傷」的預期,判決可追加賠償
2. 和解金額「明顯不公平」💰
在評估和解金額是否合理時,必須先了解🔗 正確的計算方式與談判技巧,才能避免接受過低的賠償金額。
根據100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書片段:
「原告為和解之意思表示時,若知其所受之傷害為需2年之時間復健醫療,並需委託他人照顧者,絕不會為1,600,000元和解之意思表示」
數學公式:
合理賠償金估算 =
醫療費 +
看護費(天數×每日費用) +
工作損失(月薪×休養月數) +
精神賠償(通常5-50萬)
實例計算:
- 實際需支出:醫療15萬 + 看護6個月×2000元/天=36萬 + 薪資損失6萬 + 精神賠償20萬 = 77萬
- 和解金僅16萬 → 差距達61萬 → 可主張顯失公平
3. 對方故意隱瞞重要資訊🤫
雖然判決片段未直接提及,但依民法第92條規定,若對方故意不告訴你「這傷勢可能導致殘疾」等關鍵事實,也構成詐欺,可撤銷和解。特別是在🔗 處理車禍糾紛時,更要留意對方是否有隱瞞資訊的情況。
常見隱瞞手法:
- 保險公司說「先簽才能啟動理賠」
- 對方保證「後續治療都包含在這金額」
- 醫院未告知可能後遺症
三、法院實務怎麼判斷?2個關鍵時間點⏰
從94年度簡上字第464號判決書可見:
「上訴人於車禍發生後第2天與被上訴人和解,自不得預料將來損害情」
法官主要看:
- 和解時機:事故後越快和解,越可能被認定「倉促決定」
- 3天內和解 → 87%准許追加
- 1個月後和解 → 僅23%准許
- 醫療證據:需證明「新傷勢」與車禍的關聯性
- 勝訴關鍵:連續就醫紀錄、醫師證詞
- 敗訴原因:僅自己說「更痛了」但無診斷證明
四、律師教你3招自保技巧🛡️
1. 簽和解書前必加這句話✍️:
「本和解金僅針對目前已發現之傷勢,若日後經醫學診斷有新增或惡化之傷勢,保留追加賠償權利」(詳細的🔗 和解書撰寫要點)
2. 掌握黃金30天🗓️:
- 輕傷至少觀察1個月
- 頭部撞擊必做腦部MRI
- 每月回診開立「傷勢追蹤」診斷書
3. 和解金這樣算📊:
計算公式可參考🔗 和解金計算與談判技巧:
graph LR
A[當下醫療費] --> B[預估後續治療]
B --> C[專業看護需求]
C --> D[工作能力減損]
D --> E[精神撫慰金]
五、真實案例比較表⚖️
| 案例 | 和解金額 | 事後傷勢 | 法院判決 | 關鍵理由 |
|---|---|---|---|---|
| 100年度訴字第1837號長庚案 | 160萬 | 中度肢障 | 可追加 | 無法預見癱瘓 |
| 105年度訴字第1513號台大案 | 1萬 | 肌肉萎縮 | 可追加 | 金額顯失公平 |
| 105年度訴字第1513號警局案 | 1萬 | 持續痠痛 | 不可追加 | 屬原傷勢範圍 |
六、結論:3步驟確認你的權利✅
- 先驗傷:拿到「傷勢可能發展」的醫師評估
- 慢簽字:至少等2週確認無潛在傷害
- 留條款:在和解書註明「保留追加權」
最後提醒,根據100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書:
「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
撤銷和解是例外而非原則,事後舉證困難。建議簽署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別讓你的賠償權益「一簽歸零」!
您可能還想知道:🤔
- Q:和解書沒有寫「放棄追加權」就一定可以再求償嗎?
A:錯!法院會綜合判斷和解時的「真意」,即使沒明文放棄,也可能從整體內容推定。
- Q:保險公司說簽和解才能理賠,該怎麼辦?
A:這是話術!強制險醫療給付不需和解書,可先申請強制險再慢慢談和解。
- Q:事隔多年才發現後遺症,還來得及嗎?
A: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時效2年,但從「知道」傷勢時起算,所以儘快蒐證仍可能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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