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妨害名譽起訴的真相!不起訴比率竟高達8成?🤔

TaiLexi 團隊

揭開妨害名譽起訴的真相!不起訴比率竟高達8成?🤔

「我明明被罵了,為什麼檢察官都不起訴?」這可能是許多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的民眾心中最大的疑問。根據實務統計,妨害名譽案件的不起訴比率確實高達**8成以上**!今天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背後的真相。

什麼是妨害名譽罪?法律怎麼說?

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當眾給你難堪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就是:在公開場合用言語或動作讓人難堪,比如在FB留言罵人「白痴」、「廢物」,或是當眾比中指都算。

誹謗罪:散播不實消息毀你名聲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簡單說就是:到處說別人壞話,而且這些話會傷害對方名譽。例如在LINE群組散布「某某人偷東西」,但其實根本沒這回事。

為什麼不起訴比率這麼高?法院見解大公開

以下是常見的不起訴理由:

  1. 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2. 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3. 證據不足,只有單方面指控
  4. 屬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理由一: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參照 98年度聲判字第63號 判決所述:「係向特定機關為陳述,並無散布於眾的意圖,核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只是向特定單位(如公司、政府機關)陳述意見,沒有到處散播的意圖,就不構成誹謗罪。

實際案例:A員工向公司人資部門檢舉B同事行為不當,這只是向特定機關陳述,不算「散布於眾」。

理由二: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參照 97年度聲判字第18號 判決所述:「言論自由權與人格名譽權益發生衝突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必須退讓...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意思是:如果是對公共事務或可公開評論的事情發表意見,即使批評得很嚴厲,只要不是惡意攻擊,法律通常會保護言論自由。

實際案例:網友評論政治人物的施政表現,即使言詞尖銳,只要有事實依據,通常不會構成妨害名譽。

理由三:證據不足,只有單方面指控

參照 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 判決所述:「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於接受採訪時,有明確指出被告及其所屬公司名稱,自難僅憑聲請人單方面之指述,逕指被告等有何妨害聲請人名譽之犯行。」

這句話點出關鍵:如果只有告訴人單方面說法,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檢察官很難起訴。

實際案例:C說D在背後說他壞話,但除了C自己的說法外,沒有錄音、沒有證人,檢察官只能不起訴。

理由四:屬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法律區分「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說「某人偷錢」是事實陳述(可證明真偽);說「某人很討厭」是意見表達(主觀感受)。

參照 111年度聲判字第119號 判決所述:即使指摘他人「未符系所教學目標及專業核心能力」,如果是基於具體事由的評論,可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數學時間:不起訴比率怎麼算? 🧮

假設某地檢署一年收到100件妨害名譽告訴:

  • 偵查後不起訴:80件
  • 起訴案件:20件

不起訴比率 = 不起訴案件數 ÷ 總告訴案件數 × 100% = 80 ÷ 100 × 100% = 80%

這就是為什麼會說「不起訴比率高達8成」的由來!

Q&A時間:民眾最常問的問題 🙋

Q1:我在網路上被罵,可以提告嗎?

A: 可以,但要注意證據保存。記得截圖、存檔,並記錄時間地點。但也要符合前述要件,否則可能不起訴。

Q2:為什麼檢察官都不起訴?是不是對方有後台?

A: 通常不是!主要原因是證據不足或不符合構成要件。 參照 97年度聲判字第122號 判決所述:「難以聲請人等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等涉有本件妨害名譽犯行」,顯示法院重視證據而非身分。

Q3:如果不起訴,我還可以怎麼辦?

A: 可以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參照 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 判決所述: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可在法定期間內「委由律師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但需要律師協助。

Q4:什麼情況下比較容易起訴成功?

A: 符合以下條件較易成立:

  1. 有明確證據(錄音、錄影、證人)
  2. 言論明顯超出合理評論範圍
  3. 有具體散布行為(如群組散播、公開貼文)
  4. 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涉及私德

Q5: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A: 可以!即使刑事不起訴,民事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是兩條不同的訴訟途徑。

結論: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平衡 ⚖️

妨害名譽案件的高不起訴率,反映了我國司法在言論自由名譽保護間的謹慎平衡。 參照 97年度聲判字第18號 判決所述:「言論自由權與人格名譽權益發生衝突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必須退讓」,法院必須仔細衡量兩者價值。

下次當你覺得名譽受損想提告時,記得先冷靜思考:是否有足夠證據?對方是否惡意攻擊?還是只是意見表達?了解這些法律原則,不僅能保護自己,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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