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腦歌記起來】妨害名譽3要件:要把人告倒,這句歌詞你必須背熟!🎤🎵

TaiLexi 團隊

【洗腦歌記起來】妨害名譽3要件:要把人告倒,這句歌詞你必須背熟!🎤🎵

「你說我壞話!我要告你妨害名譽!」這句話是不是很耳熟?在網路發達的時代,隨手一篇貼文、一則留言都可能被告上法庭。但你知道嗎?不是所有讓人不爽的言論都構成妨害名譽罪喔!今天就讓我用最有趣的方式,帶你認識妨害名譽的3大要件,還教你一首超洗腦的記憶歌詞!

妨害名譽罪是什麼?先來點法律開胃菜!

在台灣法律中,妨害名譽主要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和第310條(誹謗罪)。今天我們重點談的是「誹謗罪」,也就是比較常見的「說人壞話被告」的情況。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是不是看起來有點複雜?別擔心,我們把它變成好記的三要件!

洗腦歌時間!記住這句歌詞就對了!

🎵 「有意散布具體事,毀人名譽不真實」 🎵

來,跟著我念三次!這句歌詞包含了妨害名譽罪的三大要件,讓我們一個個拆解:

要件一:「有意」- 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第一個要件是行為人必須「意圖散布於眾」。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你說那些話的時候,心裡是想讓很多人知道的!

實際例子:小明在只有2個人的私訊中罵小華,這就不算「散布於眾」。但如果是發在擁有1萬個好友的臉書上,或是設為公開的Instagram貼文,那就符合這個要件了。

法院怎麼說?
參照 98年度易字第1933號 判決所述:「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這明確指出需要有散布給多數人知道的意圖。

要件二:「具體事」- 要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第二個要件是必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不是單純的情緒發洩或抽象罵人。

什麼是具體事實?

  • ✅ 「小王偷了公司的錢」→ 這是具體事實
  • ❌ 「小王是個爛人」→ 這是抽象罵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不是誹謗)

法院見解
參照 108年度易字第809號 判決所述:「刑法第309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這清楚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妨害名譽行為。

要件三:「不真實」- 內容必須不真實或無法證明為真

第三個要件是所說的事情必須是「不真實」的,或者你無法證明它是真實的。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數學計算時間! 🧮
讓我們用簡單的公式來理解:


妨害名譽成立 = (言論不真實) OR (無法證明真實) OR (雖真實但涉私德且與公益無關)
        

實際例子
如果你說「李議員收受賄款」,但:

  • 如果你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這是真的 → 不罰
  • 如果你無法證明這是真的 → 可能構成誹謗
  • 如果你說「李議員昨天跟誰約會」→ 即使是真的,但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受罰

法院實戰案例解析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案例:

參照 94年度上易字第2180號 判決所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18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妨害名譽罪,判處拘役30日」。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指摘他人的言論,法院認定符合誹謗罪的要件,最終判處拘役。這顯示了法院如何實際應用這三個要件來判斷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免死金牌:這些情況下你不會被罰!

即使符合上述三個要件,還有一些例外情況可以不罰喔!這就是刑法第311條規定的「善意言論免責條款」。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下四種情況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法院見解:
參照 96年度聲判字第8號 判決所述:「只要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其行為即屬不罰,藉以解決實務上就主觀不法意圖判斷上之困難,及保障言論自由精神」。

重要觀念:一次罵很多次,是算一罪還是數罪?

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如果你連續罵同一個人很多次,是算一個罪還是多個罪呢?

參照 98年度簡上字第29號 判決所述:「被告於本件其行為之內容、時間不同,均足以多次侵害被害人之名譽,顯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而非一包括之犯意」。

意思是:每次罵人的時間、內容不同,法院可能會認為是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喔!

Q&A時間:你問我答!

Q1:我在私人群組罵人,會構成妨害名譽嗎?
A:關鍵在於群組的大小和性質。如果是在只有3-5個親友的小群組,可能較難認定為「散布於眾」。但如果是數百人的大型群組,就可能符合要件囉!

Q2:如果我說的是事實,就絕對不會被告成嗎?
A:不一定喔!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果涉及的是純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情,即使能證明為真實,仍可能受罰。

Q3:刪文了就沒事了嗎?
A:刪文可能影響量刑輕重,但不會讓已經成立的犯罪行為消失。一旦符合要件且對方已經提告,刪文只是事後補救,不會讓犯罪行為一筆勾銷。

Q4:道歉有用嗎?
A:道歉在法律上是「和解」或「表示悔意」的一種方式,可能會影響最後的判決結果,特別是在民事賠償部分。但在刑事責任上,道歉不會讓犯罪行為變成不犯罪。

Q5:妨害名譽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A:依刑法第80條規定,誹謗罪的追訴權時效為5年。從犯罪行為發生開始計算,5年內沒有追訴的話,就不能再追究了。

結語:記住歌詞,聰明發言!

現在你已經學會了妨害名譽的三大要件,記得我們那首洗腦歌:

🎵 「有意散布具體事,毀人名譽不真實」 🎵

下次在發文、留言前,先想想這三個要件。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讓我們一起當個聰明的網路使用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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