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闆必看!用「支付命令」追B2B欠款,只憑發票合約夠力嗎?
(法院不會告訴你的3個血淚教訓)
🚨 真實案例翻車現場
某科技公司拿「客戶簽收的發票」+「蓋章合約」聲請支付命令,結果法院直接打槍!為什麼?
關鍵句引用:93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判決書 「依其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乙並非發票人,自可認其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裁定駁回」
原來客戶簽的是「公司負責人個人名字」而非公司章,法院認定「對象錯誤」直接GG!
⚖️ 法律白話重點
1️⃣ 支付命令不是有文件就贏(形式審查≠免死金牌)
法院雖然只做「書面檢查」,但會看:
- ✅ 請求金額與文件是否對得上
- ✅ 債務人名稱是否100%正確
- ✅ 請求原因寫得像「八點檔劇情」就完了(要簡明寫「何時簽約、何時出貨、欠多少」)
法律依據:112年度事聲字第10號判決書 「法院應審究是否提出相當證據,足令透過形式審查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心證」
2️⃣ 發票合約是基本款,但魔鬼在細節
- ✔️ 有效組合:「買賣合約+簽收單+催款紀錄」
- ❌ 無效組合:只有發票寫「未稅價」卻主張含稅金額(法院:當我數學老師?)
3️⃣ 最慘翻車情境
用「負責人個人名義」追公司債務 → 支付命令變廢紙(參照93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93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判決書)
💡 實戰小技巧
- 名稱強迫症:合約甲方乙方名字一字不差對照公司登記
- 證據連環拳:出貨單+請款明細+LINE催款截圖
- 金額魔術師:利息計算直接附Excel公式表(法院討厭數學題)
❓ 老闆們接下來該問:
- 客戶用「公司解散」擺爛,支付命令還能用嗎?
- 收到支付命令異議怎麼辦?3招反制奧客拖延戰術
- 跨境B2B欠款,台灣發的支付命令在國外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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