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看這邊!合法終止合約必知的權益攻略💰

TaiLexi 團隊

資遣費計算看這邊!合法終止合約必知的權益攻略💰

想像一下,你在一家公司辛苦工作多年,突然被告知「公司營運調整,不好意思請你離開」。這時候,除了心情低落外,你最該關心的就是:「我的資遣費怎麼算?」別擔心,今天就讓TaiLexi用最簡單有趣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資遣費的所有秘密!

前言:什麼是資遣費?為什麼這麼重要?

資遣費就像是勞工的工作年資「儲蓄帳戶」,當雇主因為某些合法原因(如公司虧損、業務緊縮等)需要請你離開時,就必須把你這些年累積的「年資紅利」一次發還給你。這是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重要權益,就像是工作的「失業保險金」一樣!

資遣費計算的兩大制度:舊制 vs 新制

🏛️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簡單說:做滿1年 = 1個月平均工資

🆕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參照 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判決所述:「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簡單說:做滿1年 = 0.5個月平均工資

重要!計算關鍵:你的工作年資何時開始?

這裡有個超級重要的分水嶺:94年7月1日!這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的日子。你的資遣費計算會分成兩段:

  1. 94年6月30日以前的年資 → 適用舊制
  2. 94年7月1日以後的年資 → 適用新制

參照 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 判決所述:「被上訴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前之資遣費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之」

實際計算範例:小明的工作故事

讓我們用具體例子來算算看!假設小明的情況:

  • 入职時間:92年1月1日
  • 離職時間:98年6月16日
  • 平均工資:30,000元

步驟1:先算出總工作年資

從92年1月1日到98年6月16日,總共工作了6年5個月16天

步驟2:區分新舊制年資

  • 舊制年資:92年1月1日~94年6月30日 → 2年6個月
  • 新制年資:94年7月1日~98年6月16日 → 3年11個月16天

步驟3:分別計算資遣費

舊制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7條): 2年6個月 = 2.5年 30,000元 × 2.5年 = 75,000元

新制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3年11個月16天 ≈ 4年(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30,000元 × 0.5 × 4年 = 60,000元

步驟4:加總資遣費

75,000元 + 60,000元 = 135,000元

參照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判決有類似的計算方式:「舊制資遣費:41,641×3年=124,923元;新制資遣費:41,641×(4年+6(月)/12)×1/2=93,692元;合計:124,923+93,692=218,615元」

法院怎麼說?重要見解整理

1. 資遣費必須30日內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參照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判決所述:「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這意味著如果雇主超過30天才給付,可能需要支付遲延利息哦!

2. 新舊制計算必須分明

法院見解很明確:94年7月1日前後的年資必須分開計算。參照 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 判決明確指出:「被上訴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前之資遣費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之」

3. 未滿一個月的計算規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這在 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 判決中也得到確認:「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月者以1個月計」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資遣費?

不是所有離職都能拿資遣費喔!只有在這些情況下:

  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契約(如:虧損、業務緊縮等)
  2.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終止契約
  3.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如:雇主違法、積欠工資等)

參照 96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判決所述:「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常見問題Q&A

Q1:我工作才3個月,被資遣能拿資遣費嗎?

A:可以!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3個月就是3/12年,依照你選擇的制度計算(新制:0.5個月×3/12;舊制:1個月×3/12)

Q2:資遣費什麼時候一定要發給我?

A:30天內! 參照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判決明確指出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如果雇主遲給,你可以請求遲延利息。

Q3:我自己辭職可以拿資遣費嗎?

A:一般不行。 除非你能證明是因為雇主有違法情況(如:積欠工資、違反勞動契約等)而「被迫辭職」,這時候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還是可以請求資遣費。

Q4:資遣費需要扣稅嗎?

A:有優惠規定! 資遣費的免稅額度是:退職服務年資 × 18萬 ÷ 退職服務年資。超過部分才需要計入所得課稅。

Q5:公司說經營困難,要給我比較少的資遣費,這樣可以嗎?

A:絕對不行! 資遣費計算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雇主不能因為經營困難就減少應給付的金額。如果公司這樣做,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訴。

結語:你的權益,自己保護!

資遣費是法律保障勞工的重要權益,就像工作的「安全網」一樣。記得,94年7月1日是重要分界點,新舊制計算方式不同。如果你的工作年資橫跨這個日期,一定要分段計算才能確保權益!

最後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資遣費計算爭議,記得先與雇主溝通,溝通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協調,必要時也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你的年資是你辛苦累積的成果,一定要好好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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