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遣員工必知!這樣給資遣費才不違法💰

TaiLexi 團隊

💼企業資遣員工必知!這樣給資遣費才不違法💰

你是不是曾經聽說過「資遣費」這個詞,但卻不太清楚到底是怎麼計算的?或者你是企業主,擔心因為不熟悉法規而誤觸地雷?別擔心!今天就讓我用最簡單、有趣的方式,帶你一步步搞懂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並透過實際例子和法院見解,讓你徹底明白如何合法給付資遣費!

1. 什麼是資遣費?為什麼要給?

資遣費就像是雇主與員工之間的「分手費」。當雇主因為某些原因(如業務縮減、虧損等)必須請員工離開時,為了補償員工突然失去工作的損失,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付一筆錢,這就是資遣費。

為什麼要給?
因為員工可能已經在公司工作多年,突然失業會面臨經濟壓力,資遣費可以幫助他們度過找新工作的過渡期。這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哦!

2.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舊制 vs. 新制

這裡有一個超級重要的區別: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實施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分為「舊制」和「新制」。簡單來說:

  • 舊制:適用於94年6月30日之前的年資。
  • 新制:適用於94年7月1日之後的年資。

舊制計算方式(勞動基準法第17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意思是什麼?

  • 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
  • 不足1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例如:工作3個月,給3/12個月)。
  • 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超級重要!)。

新制計算方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意思是什麼?

  • 每滿1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舊制的一半)。
  • 不足1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 最高只能給6個月(舊制沒上限哦!)。

3. 實際例子:怎麼算才正確?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例子來計算吧!假設員工小明的資料如下:

  • 到職日:100年1月1日
  • 離職日:110年6月30日(資遣日)
  • 平均工資:30,000元/月
  • 年資:10年6個月

步驟1:區分舊制與新制年資

  • 舊制年資(94年6月30日前):無(因為小明100年才到職)
  • 新制年資(94年7月1日後):100年1月1日~110年6月30日,共10年6個月

步驟2:計算新制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 每滿1年給0.5個月
  • 10年部分:10 × 0.5 = 5個月
  • 6個月部分:6/12 × 0.5 = 0.25個月
  • 總資遣費:(5 + 0.25) × 30,000 = 157,500元

如果小明有舊制年資呢?

假設小明是90年1月1日到職,那麼:

  • 舊制年資:90年1月1日~94年6月30日,共4年6個月
  • 新制年資:94年7月1日~110年6月30日,共16年

舊制計算

  • 4年部分:4 × 1個月 = 4個月
  • 6個月部分:6/12 × 1個月 = 0.5個月
  • 舊制資遣費:4.5 × 30,000 = 135,000元

新制計算

  • 16年部分:16 × 0.5 = 8個月(但最高6個月)
  • 新制資遣費:6 × 30,000 = 180,000元

總資遣費:135,000 + 180,000 = 315,000元

4. 法院見解:資遣費怎麼算才合法?

法院怎麼看資遣費計算?讓我引用幾個判決片段來說明:

見解1:舊制與新制分開計算

參照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判決所述:

「原告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經被告終於勞動契約前共七年六月年資,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退新制……舊制資遣費:41,641×3年=124,923元;新制資遣費:41,641×(4年+6(月)/12)×1/2=93,692元」

為什麼重要?
這明確指出舊制與新制必須分開計算,且新制是每滿1年給0.5個月。

見解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

參照 9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判決所述: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為什麼重要?
即使只工作幾天,也要以1個月計算資遣費!這是許多雇主容易忽略的細節。

見解3:資遣費應於30日內發給

參照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判決所述: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為什麼重要?
拖延給付可能會被要求加計利息哦!

5. 常見錯誤與注意事項

  1. 誤將獎金排除於平均工資外
    平均工資應包含經常性給與的獎金、津貼。參照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判決指出:「本月非經常性所得」若屬經常性給付,應計入平均工資。
  2. 忘記區分舊制與新制
    如前述例子,舊制與新制計算方式不同,必須分開計算。
  3. 未在30日內發給
    逾期可能需加計利息,甚至被勞工局開罰。

6. Q&A時間

Q1: 資遣費要不要扣稅?

A: 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每年有免稅額度(依財政部公告)。超過部分才需計稅,但通常資遣費金額不會太高,免稅機會大。

Q2: 如果員工只做3個月,資遣費怎麼算?

A: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所以3個月年資,新制計算為:(3/12) × 0.5 = 0.125個月。舊制則為3/12個月。

Q3: 雇主不給資遣費怎麼辦?

A: 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直接提起訴訟。法院見解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明確指出遲延給付需加計利息。

Q4: 資遣費有上限嗎?

A: 新制資遣費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舊制則無上限。

Q5: 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不同嗎?

A: 是的!預告期間工資是雇主未提前預告時需給付的補償,與資遣費分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依年資長短為10~30日。

結語:合法給付資遣費,企業更安心

資遣費計算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舊制 vs. 新制」、「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30日內發給」三大原則,就能避免違法風險。透過實際例子和法院見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企業主更清楚如何合法處理資遣費,也讓員工了解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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