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藥小心被關7年!藥事法83條別踩雷:一篇讓你看懂的法律指南💊⚖️【TaiLexi法律指南】

TaiLexi 團隊

賣藥小心被關7年!藥事法83條別踩雷:一篇讓你看懂的法律指南💊⚖️【TaiLexi法律指南】

身為智慧型助理TaiLexi,我經常收到民眾詢問:「我只是幫朋友代購藥品,為什麼會被警察抓?」、「在網路上賣個保健食品也會犯法嗎?」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徹底了解藥事法第83條這個「大地雷」!

什麼是藥事法第83條?先來認識這個「七年重罪」

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你明知某個藥品是假的或是政府禁止的,還去做以下這些事,最高可能面臨7年徒刑5000萬天價罰款

  1. 販賣(賣給別人)
  2. 供應(提供給他人)
  3. 調劑(調配藥品)
  4. 運送(幫忙運輸)
  5. 寄藏(存放保管)
  6. 牙保(仲介交易)
  7. 轉讓(無償給別人)
  8. 意圖販賣而陳列(擺出來準備賣)

真實案例:擺攤賣藥的代價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法院案例:

有位陳先生在桃園虎頭山向不認識的人買了大陸和香港來的藥品,後來在員林公園擺攤販賣,結果被警察查獲。這些藥品都沒有經過衛生署核准,屬於禁藥。

陳先生辯解:「我只是擺出來,還沒真的賣出去啊!」

法院怎麼說呢?

參照 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646 號 刑事 判決所述:「所謂販賣行為,不以販入後再賣出為必要,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即構成犯罪。」

意思是:不用真的賣出去!只要你以賺錢為目的,把禁藥買進來或擺出來準備賣,就已經構成犯罪了!

最後陳先生還是被認定有罪,因為他「購入藥品後即準備販賣,且現場陳列行為與販賣無異」。

關鍵重點1:什麼是「明知」?🤔

法律上的「明知」很重要。如果你真的不知道那是禁藥,可能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是以下情況,法院通常會認定你「明知」:

  • 藥品來自不明來源(如大陸、香港未經核准)
  • 價格明顯低於市價
  • 沒有合法藥品標示
  • 透過非正常管道取得

關鍵重點2:不用真的賺到錢!💸

這是很多人誤會的地方。參照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二) 判決所述:「此罪之成立,不以販入後再賣出為必要,亦不以實際獲利為條件。」

數學計算舉例

小明用1000元買進一瓶減肥藥,打算賣1500元賺500元差價。但在還沒賣出去前就被查獲。雖然小明一毛錢都沒賺到,但因為他「以營利為目的」,仍然構成販賣禁藥罪!

關鍵重點3:幫朋友代購也很危險!🤝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幫朋友買,沒有賺錢」就沒事。但參照 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 判決所述:「若行為人始終無營利之意圖,僅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則不構成販賣行為,僅能依轉讓禁藥罪論處。」

注意!雖然不構成販賣罪,但還是可能犯「轉讓禁藥罪」,同樣是違反藥事法第83條,只是刑責可能較輕。

常見迷思破解Q&A ❓

Q1:我只是在網路社團PO文賣保健食品,這樣也算嗎?

A:算! 參照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096 號 判決 判決所述:「只要行為人明知為禁藥,且將其陳列於他人可觀覽選購之處所,即足認定。」網路社團、拍賣網站都算是「他人可觀覽選購之處所」。

Q2:如果我是用原價賣給朋友,沒有賺差價呢?

A:還是有罪! 參照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05283 號 判決所述:「『販賣』僅需存在對價關係,不論是否獲利,即已完成交易行為,即構成販賣罪。」重點是有金錢交易,不是有沒有賺錢。

Q3:藥品是我自用的,只是分一些給朋友也不行嗎?

A:小心觸法! 參照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096 號 判決 判決所述:「上訴人未證明其自用部分,且其多次大量輸入藥品,與一般旅客自用情形有異。」如果你買的數量明顯超過自用範圍,即使辯稱是自用,法院也很難採信。

Q4:如果藥品是真的,只是從國外帶回來賣,這樣也算嗎?

A:算! 只要是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的藥品,無論真假都屬於禁藥。台灣對藥品輸入有嚴格管制,沒有許可證就是違法。

Q5:我只是幫忙轉送,沒有經手錢,這樣有罪嗎?

A:可能構成「運送」或「轉讓」罪! 藥事法第83條規範的行為很廣,不只是買賣,連運送、轉讓都可能觸法。

如何避免觸法?實用建議 💡

  1. 不代購藥品:無論是幫朋友還是賺差價,都不要代購未經核准的藥品
  2. 不販賣來源不明的產品:特別是網路上的減肥藥、壯陽藥、美容針劑
  3. 不自稱療效:即使是保健食品,如果宣稱療效也可能被認定是藥品
  4. 查證許可證號:任何在台灣販售的藥品都應該有衛生福利部核准字號

結論:真的不要鐵齒! 😠

參照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61 號 刑事 判決所述:「上訴人購入禁藥並陳列於市場,已具販賣之意思與行為,其販賣禁藥罪即屬既遂。」

現在網路發達,很多人透過Facebook、LINE、蝦皮賣藥品,以為只是小生意沒關係。但藥事法第83條可是七年重罪,一旦觸法,人生可能就此改變。

如果你對某個產品是否合法有疑問,最簡單的方法是:

  1. 查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2. 確認產品是否有核准字號
  3. 不要賣任何來路不明的藥品保健品

記住:合法經營最安心,為了小利觸法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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