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有前科還敢嗎?小心這條台灣刑法的地雷!
「哇!地上有個皮夾!」、「咦?這支手機好像沒人要?」相信很多人都有在路上撿到東西的經驗。但你知道嗎?如果你撿到東西沒有妥善處理,可能會觸犯刑法哦!今天就讓我們用輕鬆有趣的方式,來認識這條台灣刑法中的「地雷條款」──侵占遺失物罪!
什麼是侵占遺失物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撿到別人掉的東西,沒有想要還給失主或交給警察機關,反而想把它當成自己的東西,那就可能構成這個罪哦!
實際案例大解析
案例一:貪心撿皮夾,罰金跑不掉
小明在超商撿到一個皮夾,裡面有現金和證件。他心想:「反正沒人看到,就當作是我的吧!」結果失主報警,調閱監視器後找到小明。
法院怎麼說?
參照
112年度易字第292號
判決所述:「被告拾獲告訴人遺失裝有個人財物之本案皮夾1只,竟未思交予警方處理,反全數侵占入己,侵害他人財產權」法院認為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最後判處罰金。
案例二:累犯加重,罰更重!
阿偉之前就有侵占遺失物的前科,這次又在路邊撿到手機占為己有。他想說:「反正上次只罰一點點錢,沒關係啦!」
法院見解:
參照
109年度台非字第178號
判決所述:「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而維持第一審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拘役15日、20日」有前科的人再犯,法官會加重處罰,可能從罰金變成拘役哦!
案例三:以為放回去就沒事?沒那麼簡單!
小美撿到手機後,走了幾分鐘又把它放在路邊電箱上。她以為這樣就沒事了,但...
法院怎麼看?
參照
108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判決所述:「被告既然無欲保有該手機,於法即難遽認其主觀上對該手機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幸好小美確實沒有想要佔為己有,最後法院認為她不構成犯罪。
數學計算時間:罰金怎麼算?
侵占遺失物罪的罰金是「一萬五千元以下」,但法官會根據這些因素來決定實際金額:
- 物品價值:侵占的東西越貴,罰金可能越高
- 是否有前科:累犯會被加重處罰
- 犯後態度:有沒有道歉、歸還物品
- 造成的損害:失主有沒有因此受到重大影響
計算範例:
基本罰金假設為5,000元
- 物品價值高:+2,000元
- 是累犯:加重50% = +2,500元
- 態度惡劣:+1,500元
總罰金:5,000 + 2,000 + 2,500 + 1,500 = 11,000元
法院見解重點整理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幾個重點:
- 主觀意圖很重要:必須有「想要佔為己有」的想法才會構成犯罪
- 處理方式很重要:撿到東西應該交給警察或相關單位
- 前科會加重:有類似前科的人再犯,處罰會更重
- 物品價值不是重點:就算只是撿到一張紙,也可能構成犯罪
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度桃簡字第 153 號 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所述:「被告拾得遺失物後未依社會常理妥善處理,反而擅自持有,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法院最重視的是你有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處理撿到的東西。
Q&A時間
Q1:撿到東西一定要報警嗎?
A: 不一定非要報警,但必須採取合理措施歸還失主。可以交給附近的警察局、超商、或是公告招領。重要的是不能想要佔為己有。
Q2:如果撿到的東西很不值錢,也會犯罪嗎?
A: 會的!參照 98年度易字第266號 判決所述,侵占遺失物罪的成立與物品價值無關,重要的是你的「意圖」。就算只值一塊錢,想要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犯罪。
Q3:有前科的人再犯會怎樣?
A: 會更嚴重!參照 109年度台非字第178號 判決,累犯會被加重處罰,可能從罰金變成拘役,甚至有可能被判刑。
Q4:怎麼證明我沒有侵占的意圖?
A: 最好的證明就是立即採取歸還行動。例如:馬上送到警察局、在撿到的地方等候失主、或張貼招領公告。參照 108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判決,如果像案例三的小美那樣雖然移動了物品但沒有佔為己有的意圖,就不構成犯罪。
Q5:撿到動物也算嗎?
A: 動物也算「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所以如果撿到走失的寵物沒有試圖歸還,也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哦!
結語:撿到東西這樣做最聰明!
記住這個口訣:「撿到東西莫貪心,交給警察最安心;前科再犯罰更重,誠實歸還好公民!」
下次在路上看到遺失物,記得要做個聰明的法律達人。不僅可以避免觸法,還能幫助別人找回重要的東西,說不定還會收到感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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