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先別高興!律師教你「侵占遺失物罪」完全避雷攻略💰
「哇!地上有個皮夾!」這種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真的可以放心收下嗎?讓TaiLexi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告訴你,什麼情況下會觸法,什麼情況下能安心「撿到寶」!
⚖️ 法律條文輕鬆懂:什麼是侵占遺失物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翻譯:如果你撿到別人掉的東西,明明知道不是自己的,卻故意想把它變成自己的,那就違法了!最高可能被罰15,000元罰金。
參照 104年度易字第1148號 判決所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這裡顯示了法律的基本架構,但請注意現行法已提高罰金額度。
🎯 構成要件四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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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主人不小心弄丟的東西
- 錢包、手機、鑰匙...只要是別人遺失的都算
- 參照 104年度易字第1148號 判決案例:在台北市某路段座椅上拾獲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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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關鍵在心態!
- 必須有「想要據為己有」的想法
- 如果只是想暫時保管,就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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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行為:從撿起來到不歸還的過程
- 撿起來+帶回家+不處理=可能構成侵占
- 撿起來+馬上送警局=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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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不只遺失物,還包括...
- 漂流物(河邊漂來的東西)
- 其他脫離持有人控制的物品
📝 真實案例解析:法院怎麼判?
案例一:貪心大學生慘遭法辦
參照 106年度審簡字第1231號 判決所述:「被告明知其所拾得之TAKEO KIKUCHI牌黑色拉鍊包1個【內裝有筆記型電腦1臺】係他人因故遺留之物品,竟一時心起貪念而將所拾得之該等物品侵占入己」
這位大學生撿到高級筆電後直接帶回家用,結果被警察查獲。雖然最後因為坦承犯行且歸還物品,獲得較輕處分,但還是留下了犯罪紀錄!
案例二:資源回收伯伯的冤屈
參照 104年度易字第1148號 判決提到:「被告為資源回收工作者,懷疑本件為遭人設局陷害至涉入本案」
這位伯伯主張自己是做資源回收的,以為手機是被丟棄的廢棄物。法院最後認定他確實有「據為己有」的意圖,仍然構成犯罪。
🛡️ 律師級避險攻略:撿到東西SOP
✅ 正確做法:安心撿寶五步驟
- 立即拍照存證:在撿起物品前先拍照,記錄確切位置和時間
- 尋找失主:在原地稍等片刻,或檢查物品內有無聯絡方式
- 送交警方:最保險的做法!24小時內送交最近派出所
- 索取收據:務必向警方索取「拾得物收據」作為證明
- 等待公告:6個月後若無人認領,依法可取得所有權
❌ 絕對不能做的三件事
- 不要直接放口袋:這會讓檢察官認為你有侵占意圖
- 不要拖延處理:放了好幾天都沒動作,容易被認定為侵占
- 不要拆開使用:即使是一張SIM卡也不能取出使用
🧮 法律數學課:6個月+10%的奇妙公式
根據民法第805條,拾得遺失物者可請求報酬!計算公式很簡單:
可請求報酬 = 物品價值 × 10%(但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0%)
舉例:撿到價值50,000元的手機
可請求報酬 = 50,000 × 10% = 5,000元
但要注意!必須等6個月公告期滿,且失主認領時才能請求喔!
🔍 法院見解重點整理:法官怎麼想?
參照 104年度易字第1148號 判決見解:「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物品,不知送交警察機關處理,反起意侵占,行為實屬違法、不當」
從這段可以看出,法院特別重視:
- 是否有積極送交處理的動作
- 處理時間的快慢(24小時內最安全)
- 是否有索討收據的證明
參照 105年度基簡字第1360號 判決更指出:「明確時、地丟失,當屬因遺忘而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並非遺失物」這表示如果是別人「暫時忘記」而不是「遺失」的物品,法律認定又有所不同!
❓ Q&A 常見問題解答
Q1:如果我撿到100元,也要送警局嗎?
A:理論上要,但實務上小額物品通常不會追究。建議還是送到警局最安全,還能積陰德呢!
Q2:送到警局後多久可以領回?
A:依民法規定,6個月公告期滿若無人認領,拾得人就可依法取得所有權。參照 106年度審簡字第1231號 判決中物品最後由被害人領回的情況,如果有失主認領,你就無法取得物品但可請求報酬。
Q3:如果我不知道要送警局,放了好幾天怎麼辦?
A:趕快補送!並誠實說明原因。參照 104年度易字第1148號 判決指出「犯後否認全部犯行,並以上開不合理之辯詞,試圖脫免其責,是其態度非佳」顯示誠實是最好的策略。
Q4:撿到動物也算遺失物嗎?
A:動物屬於「動產」,適用遺失物規定。但處理上更複雜,建議直接送交動物收容所或警察單位。
Q5:在國外撿到東西帶回台灣會違法嗎?
A:會!侵占罪不限於國內,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國外犯罪一樣適用我國刑法。
📋 總結:律師的終極建議
撿到東西就像遇到愛情一樣──不屬於你的,強求會出事!記住這個口訣:
「撿到東西莫貪心,拍照送警拿收據
六個月後無人領,合法取得最安心」
參照 109年度台非字第178號 判決最後提醒:「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法定刑,無論修正前、後,均僅為罰金刑」雖然只是罰金,但留下前科紀錄會影響一生,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現在你已經擁有完整的法律防身術,下次看到地上的「寶物」,就知道如何正確處理了!如果還是不確定,最簡單的原則就是:送警局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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