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輕易恐嚇!揭密恐嚇取財罪刑責與關鍵自保方法💰

TaiLexi 團隊

別輕易恐嚇!揭密恐嚇取財罪刑責與關鍵自保方法💰

恐嚇取財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涉及以威脅手段奪取他人財物。本文將深入解析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刑責,並提供關鍵的自保方法,幫助您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能夠冷靜應對,保護自身權益!

一、什麼是恐嚇取財罪?用白話文告訴你!

想像一下這樣的場景:有人對你說「不給錢就走著瞧」,或是傳訊息說「我知道你家在哪裡,不拿錢來就試試看」。這種用威脅方式要錢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是「恐嚇取財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處罰的是:

  1. 有「想要不合法拿走別人東西」的意圖
  2. 用「恐嚇威脅」的方式
  3. 讓別人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

二、真實案例解析:法院怎麼認定恐嚇取財?

讓我們來看幾個實際的法院判決,這樣更容易理解:

案例一:假裝親人被綁架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1844號 判決所述:「假意哭泣誆以係被害人甲○○之子程鈺翔,並恫以危害程鈺翔生命及身體之安全,使甲○○心生畏懼而先後將現金...放置在衛生紙盒內前往指定地點丟包」

這個案例中,詐騙集團假裝是被害人的兒子被綁架,雖然說的是假話(有詐欺性質),但因為讓被害人感到生命危險的恐懼,法院還是認定構成恐嚇取財罪。

案例二:情侶間的威脅要錢

參照 108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 判決所述:「你如果走出這扇門,你就給我試看看喔」、「回你娘雞掰啦,回三重,回你娘雞掰啦,沒有」

即使是親密關係中,如果用威脅的方式要錢,也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法院認為告訴人繼續與被告互動是因為擔心遭騷擾,而不是自願給錢。

案例三:連續威脅多人

參照 89年度易字第3117號 判決所述:「使丁○、乙○○、甲○○三人心生畏怖,並將身上之金錢取出交付予被告」

這個案例顯示,同時威脅多人取財,可能構成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刑責會更重!

三、恐嚇取財罪的關鍵要件拆解

要成立恐嚇取財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有不法所有意圖

參照 108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 判決所述:「『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

白話文:明明沒有正當理由,卻想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

2. 有恐嚇行為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

關鍵在於:不需要真的發生傷害,只要讓對方「感到害怕」就成立了!

3. 被害人因恐懼而交付財物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1844號 判決所述:「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

這點很重要:被害人是因為害怕才給錢,而不是自願的。

四、刑責計算:會關多久?罰多少錢?

讓我們來算算恐嚇取財罪的刑責:

基本刑度:

  • 有期徒刑:6個月~5年
  • 罰金:最高3萬元

加重情況:

  1. 未遂犯:即使沒拿到錢,只要著手恐嚇就可能被罰(刑法第346條第3項)
  2. 連續犯:多次恐嚇取財,刑度會加重
  3. 集團犯罪:與他人共犯,刑責更重

刑期計算示例: 如果恐嚇取得10萬元,法官可能判處:

  • 有期徒刑:1年6個月
  • 罰金:2萬元
  • 總成本:坐牢+罰金+犯罪記錄

五、關鍵自保方法:遇到恐嚇怎麼辦?

1. 立即蒐證

  • 保留威脅訊息(LINE、簡訊、信件)
  • 錄音錄影(注意合法性)
  • 記下對方特徵、車牌號碼

2. 不要單獨面對

  • 告知親友協助
  • 避免單獨赴約
  • 尋求警方協助

3. 法律行動

  • 報警處理(110)
  • 申請保護令
  • 提起刑事告訴

4. 心理保護

  • 尋求心理輔導
  • 加入支持團體
  • 學習自我保護技巧

六、法院見解重點整理

從前面的判決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原則: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1844號 判決所述:「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

這表示:即使說的是假話(詐欺),但只要讓人感到恐懼,還是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顯係基於單一恐嚇取財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為接續犯,僅構成單純一罪」

多次恐嚇行為如果時間接近、目的相同,可能會被認定為「接續犯」,只論一罪但刑度可能加重。

七、Q&A問答區

Q1:只是開玩笑說「不給錢就走著瞧」,也會構成恐嚇取財罪嗎?

A: 有可能!參照 93年度訴字第127號 判決所述:「恐嚇乃使人生畏怖心之舉措,不以發生客觀上危害為必要」。關鍵在對方是否真的感到恐懼,而不是你是否有真的加害意圖。

Q2:如果恐嚇後對方沒給錢,還會被罰嗎?

A: 會!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也要處罰。只要著手恐嚇,即使沒拿到錢也可能構成犯罪。

Q3:情侶或家人之間的威脅要錢,也算恐嚇取財嗎?

A: 算!參照 108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 判決所述,即使是親密關係,如果用威脅方式讓對方因恐懼而給錢,仍然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Q4:被恐嚇時應該立即給錢嗎?

A: 不應該!建議先蒐證、報警,不要輕易屈服。給錢可能讓對方食髓知味,繼續恐嚇。

Q5:恐嚇取財罪可以和解嗎?

A: 民事部分可以和解,但刑事部分一旦提告就無法撤銷。和解可能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但不一定能免除刑責。

結語

恐嚇取財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不僅傷害被害人心理,更會讓自己面臨重刑。透過了解法律規定和法院見解,我們既能保護自己不受恐嚇威脅,也能避免不小心觸法。記住: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恐嚇絕對不是選項之一!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遇到恐嚇威脅,請記得:蒐證、求助、報警,用正確的方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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