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慌!「恐嚇取財」其實是「告訴乃論」罪,想提告?6個月內快行動!⏰

TaiLexi 團隊

別慌!「恐嚇取財」其實是「告訴乃論」罪,想提告?6個月內快行動!⏰

「你再不給錢,我就對你不客氣!」這種電影裡常見的台詞,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聽到,會不會讓你心頭一驚呢?今天TaiLexi就要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認識什麼是「恐嚇取財罪」,更重要的是告訴你:這可是有告訴期限的喔!

什麼是恐嚇取財?白話文解釋給你聽

想像一下這樣的場景:小明對小華說:「如果你不把遊戲機給我,我就把你考試作弊的事情告訴老師!」小華因為害怕被處罰,只好把心愛的遊戲機交給小明。這種用「未來可能的危害」來威脅別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恐嚇取財」。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就是用嚇唬的方式讓別人乖乖交出東西或金錢。

法院怎麼看?重要見解一次掌握

法院對於恐嚇取財罪的認定相當明確。參照104年度簡上字第749號判決所述:「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

這段法律文字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只要你的威脅讓對方感到害怕,就算對方還有選擇的空間(不是完全被強迫),也已經構成恐嚇取財罪了!威脅的方式不限於說話,寫字、比動作,甚至是一個眼神,只要對方能理解你在威脅他,都可能成立犯罪。

參照91年度上訴字第813號判決所述:「並無以強制力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被告及其他共犯係以威嚇被害人若不聽從將叫人來修理被害人之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出財物,被害人當時應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是其所為,應係恐嚇取財罪而非強盜罪」

這說明了恐嚇取財和強盜罪的區別:強盜是當場用暴力讓你完全無法反抗,而恐嚇取財是用「未來可能發生的壞事」來讓你害怕,但你還是有選擇的餘地。

實際案例分享:這些情況都算恐嚇取財!

  1. 網路威脅案例:有人在網路留言:「不給我10萬元,我就把你外遇的照片傳給你老婆」→這構成恐嚇取財
  2. 親情勒索案例:兒子對父親說:「不給我錢買車,我就再也不回家看你」→如果讓父親心生畏懼而給錢,也可能構成
  3. 職場威脅案例:同事說:「不幫我完成工作,我就散布你的隱私」→用隱私威脅換取勞務利益,同樣可能成立

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判決所述:「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恫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

重要!恐嚇取財是「告訴乃論」罪

這是本文最重要的訊息:恐嚇取財罪屬於告訴乃論罪!什麼是告訴乃論?就是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和法官才能處理這個案件。

告訴期間計算:6個月的黃金時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是6個月,從你知道犯人是誰的那一刻開始計算!

讓我們來算一下:

  • 假如你在1月1日被恐嚇取財,而且當場知道是誰恐嚇你
  • 那麼你的告訴期限就是到當年的7月1日
  • 計算公式:事發日 + 6個月 = 告訴截止日

超過這個期限,就算證據再充分,也無法提出告訴了!

如果被恐嚇取財,你該怎麼辦?

  1. 保持冷靜:記錄下對方的威脅內容、時間、地點
  2. 保存證據:錄音、錄影、訊息截圖都是重要證據
  3. 立即報警:帶著證據到警察局提出告訴
  4. 注意時效:記得6個月的告訴期限!

參照96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所述,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被告是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金額等因素,這顯示如果加害人願意彌補,對判決結果會有正面影響。

刑度怎麼算?法官考量這些因素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恐嚇取財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能併科罰金。法官判刑時會考慮:

  1. 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
  2. 造成的財物損失金額
  3. 被告是否有前科
  4. 犯後態度(是否道歉、賠償)
  5. 是否與被害人和解

參照104年度簡上字第749號判決所述:「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己私慾,竟漠視法令禁制,恣以恐嚇手段,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交付第三人財物,所為對社會秩序及他人安全顯已構成相當之威脅」

Q&A時間: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Q1:對方只是在開玩笑,這樣也算恐嚇嗎?

A:參照93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所述:「恐嚇乃使人生畏怖心之舉措,不以發生客觀上危害為必要」意思是只要你的話讓對方感到害怕,就算你說是開玩笑,也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Q2:如果恐嚇沒有成功,對方沒給錢,還算犯罪嗎?

A:依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也罰!也就是說,即使恐嚇沒有成功,對方沒交出財物,還是可能構成犯罪。

Q3:恐嚇取財和詐欺罪有什麼不同?

A: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5 號判決所述,這確實是法律上的重要區別。詐欺是用騙的方式讓人自願交出財物;恐嚇是用嚇的方式讓人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如果同時有騙和嚇的成分,法院需要仔細判斷。

Q4:如果被親人恐嚇取財,怎麼辦?

A:參照104年度簡上字第749號判決所述,即使是有親屬關係,也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相關保護規定,不要因為是親人就隱忍不說。

Q5:告訴期間怎麼計算?如果一直受到恐嚇怎麼辦?

A:告訴期間從最後一次恐嚇行為結束開始計算。如果是連續性的恐嚇,時效會從最後一次行為開始算起。

結語:權利是爭取來的!

記得,恐嚇取財是告訴乃論罪,6個月的告訴期限是你維護權利的黃金時間!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害怕,更不要猶豫,及時保存證據、提出告訴,讓法律成為你最堅強的後盾。

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判決所述,法院對於這類案件都會詳細調查證據,確保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過壞人。所以,勇敢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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