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這樣說話竟然會構成恐嚇取財罪?看懂要件免踩雷 💰

TaiLexi 團隊

驚!這樣說話竟然會構成恐嚇取財罪?看懂要件免踩雷 💰

好的,我將以有趣且易懂的方式,為您詳細解析「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與實際案例,並提供完整的Q&A問答。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生活中可能不小心就會觸犯的法律地雷!

一、什麼是恐嚇取財罪?用白話文告訴你

想像一下這樣的場景:有人對你說「不給我錢,就讓你好看!」或者「如果不付錢,你知道後果的...」。這些聽起來像電影台詞的話,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已經構成了「恐嚇取財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讓我們用「買賣水果」來比喻這條法律:

  1. 要有「不給錢就搗蛋」的意圖 =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2. 說出「不買我的水果就砸店」 = 以恐嚇手段
  3. 老闆因為害怕而付錢 = 使人交付財物

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就像買賣成立一樣,恐嚇取財罪就成立了!

二、真實案例故事會

案例一:分手談不攏,恐怖情人觸法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有個真實案例:蔡姓男子得知前女友懷疑現任男友外遇,竟趁機恐嚇說:「不給我6萬元,就把事情告訴你男友!」前女友因為害怕感情生變,只好付錢。法院最後認定構成恐嚇取財罪。

案例二:工地大哥的保護費

參照 96年度上易字第620號 判決所述,另一個案例是有人在工地對工人說:「每天交300元,不然保證你工作不順利!」工人因為害怕被找麻煩,連續多天交錢。法院認為這完全符合恐嚇取財的要件。

案例三:氣話不是免死金牌

最特別的是參照 93年度訴字第127號 判決所述:「恐嚇乃使人生畏怖心之舉措,不以發生客觀上危害為必要」。意思是就算你說「我只是講氣話啦!」,只要對方真的感到害怕而給錢,還是可能成立犯罪!

三、法院怎麼判斷「恐嚇」?

從法院見解來看,判斷標準真的很特別: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

這句話的意思是:不需要真的動手打人,只要說出讓人心生恐懼的話,而且對方是因為害怕才給錢,就可能構成犯罪!

法院的判斷重點包括:

  1. 話語的內容:是否具有威脅性
  2. 聽者的感受:是否真的感到害怕
  3. 給錢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害怕才給錢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就算只是傳個簡訊說「你知道後果的...」,也可能讓對方產生「將受有危害之可能」,這樣就構成恐嚇行為了!

四、數學計算時間:刑度怎麼算?

讓我們來算算恐嚇取財罪的「代價」有多高:

基本公式: 有期徒刑(6個月-5年) + 罰金(最高3萬元)

舉例計算: 如果恐嚇取得50萬元,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

  • 關2年 = 730天
  • 罰金3萬元
  • 總成本:失去自由730天 + 3萬元罰金 + 前科紀錄

如果再加上民事賠償(歸還50萬元+精神賠償),總損失可能超過百萬元!

犯罪成本效益分析

  • 可能得到的利益:50萬元
  • 可能付出的代價:730天自由 + 3萬罰金 + 50萬返還 + 名譽損失
  • 結論:絕對划不來!

五、未遂犯也要罰!

更驚人的是,就算沒拿到錢也可能被罰!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思是:只要說了恐嚇的話,即使對方沒給錢,還是可能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就像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所述的情況,因為被害人沒交錢而成立未遂犯,但刑度會減輕。

六、常見迷思破解

迷思1:「我只是開玩笑的啦!」

→ 參照 93年度訴字第127號 判決明確指出,就算說是氣話,只要讓人害怕就算數!

迷思2:「我又沒動手打人」

→ 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說明,不需要實際暴力,言語威脅就足夠了!

迷思3:「對方自願給錢的」

→ 關鍵是「為什麼給錢」,如果是因為害怕而給,就算自願交付也構成犯罪!

七、Q&A問答時間

Q1:如果在網路上說「不給我遊戲點數就公布你的隱私」,這樣算嗎?

A1:絕對算!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見解,就算透過網路傳訊,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就構成恐嚇取財罪。數位時代的恐嚇行為同樣受法律規範。

Q2:如果說「不借我錢就在你公司門口舉牌」,這樣違法嗎?

A2:這要看具體情況。參照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標準,如果這句話足以讓對方擔心名譽受損、工作受影響而心生恐懼,就可能構成恐嚇。關鍵在於話語的威脅性和聽者的感受。

Q3: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有什麼不同?

A3:主要差別在「當場性」和「手段強度」。強盜罪是當場使用強暴脅迫手段,讓人無法抗拒而交付財物;恐嚇取財則是預告未來惡害,被害人還有選擇空間。簡單說:強盜是「現在不給就打你」,恐嚇是「現在不給,以後找你麻煩」。

Q4:如果恐嚇後反悔,但對方已經給錢了怎麼辦?

A4:參照 96年度簡字第7號 判決顯示,事後悔改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可以作為量刑的有利因素。但犯罪已經成立,只是刑責可能減輕。最好做法是立即歸還財物並誠心道歉。

Q5:恐嚇取財罪的追訴期有多長?

A5:依刑法第80條規定,本罪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追訴期為20年。但記得,犯罪記錄會跟著一輩子,影響求職、移民等各種權益。

八、結語:玩笑與犯罪的界線

透過這些真實案例和法院見解,我們可以發現:言語的力量遠比想像中強大。一句看似玩笑的威脅,可能讓自己陷入刑事犯罪的風險中。

參照 95年度易字第451號 判決提醒我們,法院審理時會考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與其事後懊悔,不如事前謹言慎行。

記住這個簡單原則:任何以威脅手段要求他人給付金錢或財物的行為,都可能觸法。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就是避免說出可能讓人感到恐懼的言語。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法律界線,避免不小心踩到法律地雷!如果你覺得這篇文章有用,歡迎分享給更多朋友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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