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再隱忍!家暴防治法讓你有法可依,告別暴力陰影💪

TaiLexi 團隊

家暴不再隱忍!家暴防治法讓你有法可依,告別暴力陰影💪

「不要再打了!」這可能是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心中無聲的吶喊。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每年通報的家庭暴力案件超過10萬件,這還只是冰山一角!今天,就讓TaiLexi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這面保護盾,學會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是拳打腳踢!

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被打」,但其實法律上的定義廣泛得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包括:

  1. 身體暴力:打、踢、推、抓頭髮等
  2. 精神暴力:恐嚇、辱罵、跟蹤、騷擾
  3. 經濟暴力:控制金錢、禁止工作
  4. 性暴力:強迫性行為

真實案例:小美和男友同居,分手後男友天天傳訊息「你不回來我就讓你看不到兒子」,還到她家門口丟石頭放鞭炮。這就構成了精神暴力!

參照 111年度家護字第1379號 判決所述:「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持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簡訊要求與聲請人復合,並以『讓聲請人看不到兒子』言語威脅,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

誰受保護?「家庭成員」比你想的更廣泛!

以為只有結婚才算家人?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以下都算家庭成員:

  • ✅ 配偶、前配偶
  • ✅ 同居男女朋友(同居就算!)
  • ✅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 ✅ 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姑姨)
  • ✅ 同一戶籍的共同生活者

法院見解明確指出:同居情侶就算沒結婚,也受保護令保障!

參照 113年度家護字第398號 判決所述:「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被害人為同居關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兩造間具有家庭成員關係」

保護令是什麼?你的個人專屬「防暴盾牌」!🛡️

保護令就像法律給你的專屬保鏢,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

  1. 禁止暴力:不准再動手動腳
  2. 禁止聯絡:不准打電話、傳訊息
  3. 遠離令:必須保持特定距離(通常是100公尺)
  4. 暫時 custody:暫時決定子女監護權
  5. 租金令:命令加害人支付生活費用

參照 113年度家護字第398號 判決所述:「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至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為接觸、通話、通信行為及遠離被害人居所」

如何申請保護令?三步驟簡單上手!

步驟一:收集證據(佔成功機率70%!)

  • 驗傷單(24小時內最有效)
  • 錄音錄影(對方罵人、威脅的證據)
  • 訊息記錄(LINE、簡訊騷擾內容)
  • 證人(鄰居、朋友、家人)

步驟二:提出聲請

  • 到派出所申請「緊急保護令」(24小時內核發)
  • 到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申請「通常保護令」
  • 費用:完全免費

步驟三:法院審理

法院採用「優勢證據」原則,意思是:只要證明「有可能發生」比「沒發生」的機率高就行

數學計算簡單說:如果證據說服力有51%,你就贏了!不像刑事案件需要「超越合理懷疑」(90%以上)。

參照 113年度家護字第398號 判決所述:「所提出之證據,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保護令聲請上之證明,如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即達到優勢證據證明之程度」

真實案例分享:法律真的保護了你!

案例一:同居男友的恐怖騷擾

小雯與男友分手後,對方天天到她公司樓下站崗,傳訊息「我知道你幾點下班」。法院核發保護令:

  • ✅ 禁止接觸、通信
  • ✅ 必須遠離小雯住處、公司100公尺
  • ✅ 違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 111年度家護字第1379號 判決內容,類似情況都獲得保護令核發

案例二:父母遭子女暴力

17歲的小明經常對媽媽摔東西、罵三字經,甚至推撞媽媽。媽媽聲請保護令成功!

  • ✅ 禁止小明對媽媽實施暴力
  • ✅ 要求小明接受情緒管理課程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判決所述:「甲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子女乙之法定代理人,乙對甲有持刀攻擊、辱罵及造成身體傷害等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

法院見解重點整理:法官怎麼看?

  1. 「互毆」不是藉口:對方說「我們是互相拉扯」不代表沒有家暴!

    參照 111年度家護字第1379號 判決所述:「相對人則以:我們有爭吵,是互相打架、拉扯...雙方都有受傷」但法院仍認定構成家暴

  2. 「我不知道那是他家」沒用:故意到住處騷擾就是違法!

    參照 113年度家護字第398號 判決所述:「相對人只知道被害人是那排房子其中一間,但不知道是那一間...但不知那是被害人家等語」法院仍認定違法

  3. 保護範圍擴及家人:保護令不僅保護你,也保護你的家人!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庭長 判決所述:「法院得核發保護令,禁止乙對甲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丙丁實施侵害」

Q&A時間:你最關心的問題!

Q1:申請保護令需要請律師嗎?

A:不需要! 你可以自己申請,各縣市都有家暴防治中心提供協助。參照 (88)法檢字第 002240 號 判決提到政府有提供相關協助資源。

Q2:保護令有效期多久?

A:通常保護令最長2年,但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緊急保護令則只有15-30天。

Q3:對方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A:這下事情大條了! 違反保護令是公訴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不用你告,檢察官就會主動起訴。

Q4:沒有受傷可以申請嗎?

A:當然可以! 精神暴力(恐嚇、跟蹤、騷擾)一樣可以申請。參照 111年度家護字第1379號 判決明確指出家庭暴力包括「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

Q5:保護令申請失敗會怎樣?

A:不會怎樣! 申請完全免費,失敗沒有任何損失,但成功就能保護生命安全!

Q6:證據不足怎麼辦?

A:還是可以試! 法院採用「優勢證據」原則,只要你的說法比對方可信就有機會。參照 113年度家護字第398號 判決的證據標準。

結語:你的安全,法律守護

家庭應該是溫暖的避風港,而不是暴力的發生地。記得《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你的後盾,無論身體、精神、經濟上的暴力,法律都給你說「不」的權利!

重要提醒:如果你正在遭遇家庭暴力,請立即:

  1. 撥打113保護專線(24小時服務)
  2. 到附近派出所求助
  3. 到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
  4.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你的安全值得被保護,不需要隱忍,不需要獨自承受。讓法律成為你最堅強的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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