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這些警訊恐致死速通報!救命關鍵10分鐘🚨
「要家暴是不是,來打113快點,我馬上賞她兩巴掌,送她回家」、「10分鐘內把小孩抱走,不然我就進來揍人」——這些話聽起來是不是讓人毛骨悚然?這可不是電視劇台詞,而是真實發生在台灣家庭中的**死亡警訊**!
家暴防治,每一秒都是關鍵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不只是「打人才算」,**言語恐嚇、精神虐待**都屬於家庭暴力範圍。讓我用最簡單的方式告訴你:只要家人間有任何讓你不舒服的威脅、控制行為,都可能構成家暴!
家暴定義白話文
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白話來說就是:**只要是家人,用任何方式讓你感到害怕、被控制、被威脅,都是家暴!**
這些都是「高危險訊號」!立即通報113 🚨
案例一:死亡倒數10分鐘
參照 11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判決所述:「莊○○向乙○○恫稱:『10分鐘內把小孩抱走,不然我就進來揍人』等語,致乙○○心生畏懼」。這種**設定明確時間的威脅**,就是極度高危險訊號!
案例二:當眾暴力威脅
參照 107年度上易字第7號 判決所述:「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乙○○恫稱:『要不要我現在打妳!妳現在馬上去報案!』等語」。**公然挑戰司法、無視後果的言行**,顯示加害人已失控。
案例三:連續性恐嚇
參照 110年度上易字第158號 判決所述,加害人在不同時間點連續發出死亡威脅。這種**模式化、持續性的恐嚇**,危險性極高!
法院怎麼看?法官認證的「死亡預告」
法院見解明確指出,這些都不是「氣話」那麼簡單:
參照 11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判決所述:「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白話翻譯:**只要說出讓別人害怕的話,就算犯罪!** 法院見解 107年度上易字第7號 更明確指出:「被告所犯上開2罪,並同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數學題:家暴升級的時間計算 ⏱️
統計顯示,家暴行為有明確的**危險升級模式**:
- **言語威脅階段**(0-24小時):加害人發出死亡威脅
- **準備行動階段**(24-72小時):可能準備工具、跟蹤監視
- **實施暴力階段**(72小時後):實際動手傷害
**計算公式:威脅內容具體度 × 時間緊迫度 = 危險等級**
舉例:
- 「我總有一天要殺了你」(具體度低、無時間)→ 危險等級中
- 「10分鐘內離開,否則砍人」(具體度高、時間緊迫)→ 危險等級極高
警察必須立即行動的法律依據 👮♀️
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
- 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
- 保護被害人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 告知被害人權利救濟途徑
- 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參照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4800 號 判決所述:「警察機關於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於筆錄、報告書及通報表中詳實記載高風險情節」。
保護令:你的法律盾牌 🛡️
**緊急保護令**:4小時內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暫時保護令**:24小時內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
參照 92年度易字第287號 判決所述:「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Q&A時間 🙋♀️
Q1:只是吵架說氣話,也算家暴嗎?
A:**算!** 依法院見解 11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只要使人心生畏懼,就算恐嚇危害安全罪。氣話與犯罪威脅的區別在於是否讓對方感到生命安全受威脅。
Q2:聽到鄰居有家暴威脅,該怎麼辦?
A:**立即通報113!** 你的通報可能拯救一條生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任何人都可通報,且身分會保密。
Q3:報案後警察不處理怎麼辦?
A: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警察**必須處理**。若遇員警推諉,可記下員警編號,向警政署督察室投訴。
Q4:保護令真的有用嗎?
A:**絕對有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違反保護令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Q5:如何判斷是不是「高危險」家暴?
A:注意這些訊號:設定具體時間的威脅、使用武器言論、跟蹤行為、過去暴力歷史。有任何一項都應立即通報。
救命口訣:聽、記、報、護 📣
- **聽**:仔細聽威脅內容
- **記**:記錄時間、具體言詞
- **報**:立即通報113
- **護**:保護被害人安全
記住:**每10分鐘就有一件家暴通報**,你的警覺可能拯救一個生命。家暴不是家務事,是犯罪行為!立即行動,讓台灣成為更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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