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羈押禁見的365天,被消失的生活與權利 ⚖️
想像一下,某天你突然被警察帶走,然後被關進看守所,整整一年不能與家人見面、不能打電話、不能上網,甚至連看報紙都被限制。這就是「羈押禁見」的現實情況!
什麼是羈押禁見?讓法院告訴你!
羈押就像是法院暫時把你「保管」起來,確保你不會逃跑或破壞證據。禁見則是禁止你與外界接觸,防止你與同案被告或證人串供。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能羈押:
- 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證據顯示你可能犯罪)
- 有法定羈押原因(可能逃亡、串證或犯重罪)
- 有羈押必要(不用羈押就無法確保審判進行)
法院怎麼說?看看實際案例!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參照 98年度台抗字第813號 判決所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雖分別定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及重罪得羈押之事由,然依前者羈押後,遇有情勢變遷時,原逃亡或逃亡之虞原因是否仍然繼續存在,即須另行斟酌」
這段話意思是說:法院不能因為你涉嫌重罪就隨便關人,必須隨時評估是否有繼續關押的必要性。
再看 98年度台抗字第813號 判決的精彩見解:「如端憑重罪罪名即予羈押,何異於預先執行未定讞之刑罰,有悖無罪推定原則」。這句話超級重要!法院強調不能因為你「可能」犯重罪就先懲罰你,這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
365天怎麼過?被消失的日常生活 📅
讓我們用數學來計算一下365天的羈押生活:
基本權利損失計算:
- 家庭生活:365天 × 24小時 = 8,760小時無法與家人相處
- 工作收入:假設月薪3萬元,12個月損失36萬元
- 通信自由:365天完全無法自由對外聯絡
- 人格尊嚴:每天24小時生活在監控下
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刑補字第 12 號 刑事 判決中提到「請求人遭羈押113日、禁止接見通信,身心受有痛苦」,法院最終判決每日賠償2,500元。如果按照這個標準,365天的羈押可能獲得91萬2,500元的補償(365 × 2,500 = 912,500)。
但金錢真的能補償失去的自由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20 號 刑事 判決指出「審酌請求人遭羈押對其生活、工作及人格權造成重大影響」,顯示法院也認同羈押造成的傷害遠超過金錢價值。
禁見的具體限制:連寫信都被監看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羈押中的被告原則上可以與外人接見、通信,但法院認為有串證之虞時,得禁止或扣押之。
參照 93年度抗字第193號 判決所述:「惟因抗告人確具有前揭法文之羈押原因,且現仍繼續存在,因之原審乃予裁定延長羈押,其間均已充分審酌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這表示法院必須具體說明為什麼需要禁止接見通信,不能只是籠統地說「有串證之虞」。
羈押的期限限制:法院不能無限期關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 偵查中:最多2個月,可延長1次2個月
- 審判中:最多3個月,可延長多次但有限制
參照 93年度抗字第193號 判決顯示,法院必須在每次延長羈押時重新評估必要性:「抗告人即被告甲○○、宋東忠因強盜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萬一被冤枉怎麼辦?刑事補償來幫你! 💰
如果你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刑補字第 12 號 刑事 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20 號 刑事 判決中的當事人一樣,最終獲得無罪判決,你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補償金額計算範例:
- 情況一: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刑補字第 12 號 刑事 判決,113天羈押,每日2,500元,總計282,500元
- 情況二: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20 號 刑事 判決,103天羈押,每日4,000元,總計412,000元
為什麼金額不同?因為法院會依刑事補償法第8條考量:
- 羈押期間長短
- 受害人的損失
- 可歸責於受害人的程度
- 社會經濟狀況
Q&A時間:民眾最常問的問題 🤔
Q1:家人被羈押禁見,我可以怎麼幫助他?
A:你可以委任律師為他辯護。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律師仍然可以會見被禁見的被告,這是被告的重要防禦權。
Q2:羈押一定會禁見嗎?
A:不一定!依 93年度抗字第193號 判決所述:「惟均未對抗告人予以禁止接見或通信」,顯示法院可以只羈押而不禁見,端看有無串證之虞。
Q3:如果覺得羈押不合法,該怎麼辦?
A:可以提出抗告或聲請停止羈押。如 93年度抗字第193號 判決指出:「縱使經法院之裁量,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仍須具備羈押之必要性」
Q4:羈押期間算不算刑期?
A:算!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羈押期間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抵一日。
Q5:什麼情況下法院必須釋放被羈押的人?
A: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如果羈押期間已經超過原審判決的刑期,就應該釋放。
結語:權利不會消失,只是需要被喚醒 🌟
羈押禁見是強大的司法手段,但也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透過了解相關規定和法院見解,我們更能保障自己的權利。記住參照 93年度抗字第193號 判決強調的:「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面臨羈押處分,記得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並了解自己的權利。因為正如這些判決所示,法院必須嚴格遵守比例原則,不能隨意剝奪任何人的自由。
權利就像肌肉,不用就會萎縮。了解它、使用它,才能讓我們的法治社會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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