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押還能上訴嗎?別怕!羈押法保障你的人權絕不缺席!

TaiLexi 團隊

被押還能上訴嗎?別怕!羈押法保障你的人權絕不缺席!

「我被關起來了,還能上訴嗎?」這可能是許多被羈押者心中最大的疑問。別擔心!台灣的法律體系早就為這種情況設計了完善的保障機制。就像超級英雄被關起來還是能呼叫救援一樣,被羈押的被告同樣擁有法律賦予的「求救按鈕」! 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被羈押時如何行使上訴權利,讓你知道法律從來不會因為人身自由受限而缺席!

什麼是羈押?先來點基本概念

想像一下: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某個人涉嫌犯罪,而且有逃亡、串證或滅證的風險,就會決定先把這個人「暫時保管」起來,這就是羈押。它不是刑罰,而是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

但重點來了:被羈押不代表權利也被關起來!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依然存在,只是行使方式需要透過特殊管道。

神奇的法條:羈押法第29條-你的「傳聲筒」

讓我們來認識一個超級重要的法條:羈押法第29條。這條規定就像是你的專屬傳聲筒:

「被告對於法院或檢察官或其他機關有所呈請時,應速為轉達。」

白話文就是:只要你寫狀紙給法院、檢察官或其他機關,看守所必須快速幫你送出去!這不是「可以」幫你送,而是「必須」幫你送!

參照 8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判決所述:「羈押法第二十九條係為保護被羈押人『人權』之特別規定,押所人員並無裁量餘地,對於被羈押人具體提出於公署之書狀,應無條件速為轉達」。

這就是說,看守所人員沒有選擇權,必須無條件快速幫你轉送書狀!

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怎麼說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改編自判決書內容):

小明在3月15日被羈押,他覺得檢察官的羈押決定不合理,於是在3月18日寫了聲請撤銷羈押的狀紙交給看守所。但看守所人員卻說:「這個要先請示檢察官才能送喔!」

結果拖到3月21日才送出去,法院收到後說:「超過5天期限了,駁回!」小明氣炸了,覺得權利被侵害了。

參照 8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判決所述:「84.03.21法院收受撤銷羈押聲請狀(因3.21收受聲請狀,具狀日期為3.21,台灣台中看守所所蓋書狀登記日期章亦為84.03.21,故以已逾五日之聲請期限為由,於84.03.27駁回聲請。)」

法院後來在這個案件中明確指出:看守所人員不能隨便拒絕或拖延轉送書狀!檢察官也沒有權力核示能不能轉送準抗告書狀。

參照 8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判決所述:「檢察官亦無核示羈押被告得否為準抗告之權利,更何況本件承辦檢察官已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函示被上訴人不得妨害上訴人訴訟上之權利」

什麼是「準抗告」?你的秘密武器!

當你被羈押時,如果覺得檢察官的羈押決定不對,你可以聲請「準抗告」。這就像是對檢察官的決定提出「異議」,請法院來評評理。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了準抗告的程序,讓被羈押的人有機會挑戰不當的羈押決定。

而且大法官也說了: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參照 釋字第720號 判決所述:「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者之訴訟權,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時間計算很重要!數學時間到!

法律很重視時間,讓我們來算一下:

如果你對羈押決定不服,要在收到羈押裁定後5天內提出準抗告。這個5天是怎麼算的呢?

假設你在1月1日收到羈押裁定: - 1月1日:第1天 - 1月2日:第2天 - 1月3日:第3天 - 1月4日:第4天 - 1月5日:第5天(最後一天!)

重要規則:如果你在監所內提出書狀,提出當天就算是在期限內了!不用擔心書狀送出去的時間。

參照 8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判決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九條準用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在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這就像是「郵戳為憑」的概念,只要你是在期限內交給看守所,就算是在期限內提出!

萬一被拒絕怎麼辦?你的救濟途徑

如果看守所人員拒絕幫你轉送書狀,別擔心!你還是有救濟方法:

  1. 提出申訴: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訴
  2. 請求國家賠償:如果因為拒絕轉送導致權利受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3. 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公務員故意阻撓,可能涉及瀆職罪

參照 8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判決所述:「被上訴人監所人員竟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違反羈押法第二十九條保護他人之法律,一再阻撓上訴人之準抗告權而侵害上訴人之自由權,其有過失至明,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賠償上訴人精神上之損害。」

常見迷思破解

迷思1:「被押起來就什麼都不能做了?」 真相:錯!被羈押只是人身自由受限,訴訟權利完全保留!

迷思2:「看守所人員可以隨便檢查我的書狀內容?」 真相:他們可以「監視或檢閱」,但不能無故拒絕轉送!

參照 8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判決所述:「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迷思3:「檢察官可以禁止我提出抗告?」 真相:絕對不行!檢察官無權核示能否提出準抗告!

Q&A時間:你的問題,我們來解答!

Q1:我被羈押了,還能上訴嗎? A:當然可以!被羈押不影響你的上訴權利。只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狀,看守所必須幫你轉送。

Q2:提出書狀的時間怎麼計算? A:從你收到相關文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記得要在期限內交給看守所人員喔!

Q3:如果看守所不幫我送書狀怎麼辦? A: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出申訴,甚至請求國家賠償。記得要記錄下時間、人員姓名等證據。

Q4:準抗告和一般抗告有什麼不同? A:準抗告是針對檢察官的特定處分(如羈押、搜査等)提出的救濟,而抗告是針對法院的裁定。兩者都是重要的救濟途徑!

Q5:被羈押時提出書狀要付錢嗎? A:不用!提出訴訟書狀是基本的訴訟權利,不需要額外費用。

Q6:書狀內容會被看守所人員看到嗎? A:看守所人員可以檢閱書狀內容,但這是為了確保安全,不是為了限制你的權利。他們不能因為內容而拒絕轉送訴訟書狀。

Q7:如果超過期限才提出,還有救嗎? A: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你的原因導致逾期(如看守所拖延轉送),你可以聲請回復原狀,但記得要舉證喔!

結語:權利不會因為失去自由而消失

被羈押確實是讓人不安的經歷,但請記住:你的權利從來不會因為人身自由受限而消失。台灣的法律體系提供了完善的保障機制,確保每個人都能公平地行使訴訟權利。

下次如果有人問:「被押還能上訴嗎?」你可以自信地回答:「當然可以!而且法律還會幫你確保權利不被侵犯!」

記得,了解法律、行使權利,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無論處在什麼情況下,法律都會站在保障人權的這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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