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恐怖!法律知識大公開:原來這樣做可能讓你當場被羈押😱

TaiLexi 團隊

超恐怖!法律知識大公開:原來這樣做可能讓你當場被羈押😱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只是去警察局做個筆錄,結果卻被戴上手銬,直接送進看守所,連回家拿換洗衣物的機會都沒有!這就是「羈押」的恐怖之處。今天就要來揭開這個法律程序的神秘面紗,讓大家知道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當場羈押,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什麼是羈押?簡單來說就是...

羈押就像是法律界的「緊急拘留令」,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你有重大犯罪嫌疑,而且有可能逃跑、滅證或串供時,就可以把你關起來等候審判。這不是處罰,而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一種措施。

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三大恐怖條件!

條件一:犯罪嫌疑重大

不是隨便懷疑就能羈押哦!必須要有具體證據顯示你很可能就是犯罪者。法院見解認為:「備被指涉犯罪之初始犯罪嫌疑即為已足,與認定犯罪事實須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尚屬有間」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意思是說,羈押需要的證據門檻比定罪低,但還是要有相當程度的嫌疑。

實際例子:小明被監視器拍到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加上被害人指認,這就可能構成「犯罪嫌疑重大」。

條件二:符合下列任一恐怖情況

情況A:逃亡風險高

如果你看起來準備要落跑,比如已經訂好出國機票、變賣家產,或者根本沒有固定住居所,那就危險了!

情況B:可能滅證或串供

如果你有可能刪除證據、威脅證人,或者跟共犯串通說詞,法官就可能認為需要羈押。

情況C:犯了重罪

如果你涉嫌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而且有相當理由認為你可能逃亡或滅證,也可能被羈押。

法院見解:「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簡單說就是:不能讓你跑了、不能讓你破壞證據、要確保審判能進行。

條件三:非押不可!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就算前兩個條件都符合,還要證明除了關起來之外沒有其他辦法。如果能用交保、限制住居等方式確保你不會亂跑,就不應該羈押。

羈押的數學題:時間怎麼算?⏰

羈押不是無限期關押,有嚴格的时间限制:

偵查中:最多2+2個月

  • 最初羈押:最多2個月
  • 延長羈押:最多再延長2個月(只能延長1次)
  • 總計最多4個月

審判中:最多3+2+2+2個月(複雜計算!)

  • 最初羈押:最多3個月
  • 每次延長:最多2個月
  • 延長次數:如果是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罪,一審、二審各可延長3次,三審1次
  • 總計可能長達數年(但每次延長都要法官重新審查)

重要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實際計算例子:

小明在1月1日被逮捕,1月3日法官簽發押票:

  • 逮捕到羈押的2天會折算為羈押日數
  • 正式羈押從1月3日起算
  • 如果2個月後(3月3日)期滿,檢察官必須在期滿前5天聲請延長

恐怖時刻:期滿沒處理會怎樣?😱

這可能是最讓人驚訝的部分:羈押期間滿了沒起訴或判決,視為自動撤銷羈押!

法院見解:「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6 年度聲字第 205 號 刑事裁定 。但有個但書:「若案件於羈押期間內已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則無撤銷羈押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6 年度聲字第 205 號 刑事裁定

實際案例:在某案件中,聲請人於86年5月20日羈押期間屆滿,但法院已於同年4月29日辯論終結,5月6日宣示判決,雖然押期滿了,但因為已經判決,所以不能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6 年度聲字第 205 號 刑事裁定

救命稻草:如何避免或停止羈押?🌱

方法一:具保(交錢保釋)💰

提出保證金,保證不會逃跑。保證金額度很重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被告係犯專科罰金之罪者,指定之保證金額,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

方法二:責付

交給可信賴的人(如親屬、輔佐人)看管。

方法三:限制住居

只能待在特定地點,不能隨便移動。

特別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些情況必須准許停止羈押:

  • 懷孕5個月以上或生產後2個月內
  • 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癒
  • 所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但累犯、習慣犯等除外)

Q&A時間:民眾最常問的問題 🤔

Q1:我只是去警局做筆錄,為什麼突然被羈押?

A:如果你符合羈押的三要件(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風險+非押不可),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逮捕後24小時內必須移送法院,法官訊問後決定是否羈押。

Q2:羈押等於有罪嗎?

A:完全不等於! 羈押只是程序措施,不是刑罰。很多被羈押的人最後獲判無罪。法院見解強調:「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是為了保全證據,不是認定有罪。

Q3:家人被羈押了,我可以做什麼?

A:可以:

  • 請律師協助聲請停止羈押
  • 聲請具保或責付
  • 確保每次延長羈押都經過合法程序
  • 注意羈押期間是否屆滿

Q4:羈押期間可以見家人嗎?

A:原則上不可以。羈押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串供,所以通常會限制接見通信。但律師可以見面,這是被告的重要權利。

Q5:如果覺得被違法羈押怎麼辦?

A:可以提出「準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羈押處分不服者,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聲請期間只有5天,自處分之日或送達後起算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結語:知識就是力量!💪

了解羈押規定不是教大家如何犯罪,而是讓大家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台灣是法治國家,羈押有嚴格的要件和程序限制,不是隨便可以關人的。如果不幸遇到相關情況,記得:

  1. 保持冷靜
  2. 立即請律師
  3. 注意時間規定
  4. 善用救濟程序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這個重要的法律程序,保護自己也能幫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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