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索賠不一定成功!這些要件缺一不可-律師責任奇案解密⚖️
想像一下,你只是個平凡的老百姓,某天卻突然被警察銬上手銬,關進看守所。經過漫長的審判,最後法院還你清白,判決無罪確定。這段失去自由的日子,身心所受的折磨,國家應該賠償你嗎?
答案是:**不一定!** 就像買樂透一樣,不是每個無罪的人都能拿到賠償。法律設下了重重關卡,必須全部通過,才能成功「中獎」。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解密「冤獄賠償」的遊戲規則,並透過真實的法院見解,看看哪些情況會讓你「槓龜」!
一、什麼是「冤獄賠償」?法律上的定義
簡單來說,就是「你被關錯了,國家給你錢作為補償」。但國家也不是冤大頭,不是你喊冤它就給錢。你必須符合《冤獄賠償法》的嚴格規定。
**關鍵法條在哪?** 最主要的規定是《冤獄賠償法》第1條。它規定了兩種主要可以申請賠償的情況:
- **你被關了,但最後無罪:** 比如被羈押在看守所,或是判刑後去坐牢了,但最後法官說你沒罪。
- **你被罰了,但最後撤銷:** 比如你被罰錢(罰金)或做勞動服務(易服勞役),但之後處分被撤銷了。
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賠字第 16 號 刑事 判決所述:「聲請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遭羈押一百十九日,准予賠償...用以認定聲請人符合賠償要件。」這說明了最基本的原則:**無罪 + 曾被關/被罰 = 有可能拿到賠償**。
二、想拿到錢?先通過這三大關卡!
這就像玩闖關遊戲,以下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只要有一個不符合,你的索賠之路就到此為止。
**✅ 第一關:身份關 - 你真的是「受害者」嗎?**
你必須是那個因為刑事案子被關或被罰的人。如果你是被告的家人、朋友,就算你為他奔波勞碌、心力交瘁,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冤獄賠償。
**✅ 第二關:結果關 - 案件最後真的「無罪確定」了嗎?**
這是核心中的核心!「無罪確定」指的是整個官司已經打完,法院做出了最終的、不能再上訴的無罪判決。
* **真實案例解說:**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賠字第 22 號 刑事 判決所述的事實:「聲請人甲○○因詐欺案件...先判決無罪,嗣經上訴後...判處有期徒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後聲請人提起再審,經...判決無罪確定。」 這個案例非常經典。當事人一開始無罪,但上訴後又被判有罪並繳了罰金。他沒有放棄,繼續打「再審」官司,最終最高法院級別的法院判他無罪**確定**。這時,他之前繳的罰金就成了「錯誤的處罰」,他才有資格回頭來申請賠償他繳出去的錢。
如果官司還在打,二審判無罪但檢察官又上訴了,這就不叫「確定」,你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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