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見天日!冤案平反代表律師助您爭回公道⚖️【再審制度全解析】
您是否因為冤案而感到無助?再審制度是您重見天日的希望!本文深入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告訴您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聲請再審,以及如何準備充分的證據。透過實際案例和Q&A,讓您更了解再審的程序和時間限制。讓專業律師助您一臂之力,爭取應有的公道,不再讓冤屈埋沒!
什麼是再審?為什麼需要再審制度?
想像一下,你因為一場誤會被判有罪,但後來發現了關鍵新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時候該怎麼辦?台灣法律中的「再審制度」就是為了這樣的情況而設立的救命索!
再審就像是給確定判決一個「重新檢查」的機會。當發現判決有錯誤時,透過再審程序可以讓案件重新審理,讓正義有機會被實現。
法律怎麼說?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告訴我們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可以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
- 原判決憑藉的證物被證明是偽造或變造的
- 證言、鑑定或通譯被證明是虛偽的
- 受有罪判決的人被證明是被誣告的
- 原判決依據的法院裁判已經被變更
- 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認定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判決
參照107年度軍抗字第1號判決所述:「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這意味著不僅要提出新證據,還要證明這個證據單獨或與舊證據一起看,能夠讓法院做出不同的判決。
實際案例分享:再審成功的關鍵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例子。假設小明被控偷竊,關鍵證據是監視器畫面。判決確定後,小明的律師發現:
- 監視器時間設定錯誤,實際案發時間小明有不在場證明
- 有新證人願意出面作證
- 原審證人後來承認作偽證
參照100年度抗字第653號判決所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3款所列『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之情形,必須符合同法條第2項所規定『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之要件」
這表示如果要主張證言虛偽或被誣告,必須要有「確定判決」證明這件事,或者因為某些原因(如證人死亡)無法進行刑事訴訟,但不是因為證據不足。
聲請再審的時間限制與程序
再審不是隨時都可以聲請的,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參照111年度抗字第919號判決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但請注意!這只是其中一種情況的時間限制,其他類型的再審聲請可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
法院如何審查再審聲請?
法院收到再審聲請後,會先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再審查實體有無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參照108年度抗字第835號判決所述:「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如果程序沒問題,法院會進一步審查實體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參照107年度軍抗字第1號判決所述:「原審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認抗告人所為之再審聲請違背法定程序,且無從補正而予以駁回」
數學計算時間:再審聲請期限怎麼算?
讓我們用簡單的數學來計算再審聲請期限:
假設判決書在112年6月1日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再審聲請期限是20天。
計算方式:6月1日(第1天)→ 6月20日(第20天)
所以必須在6月20日當天或之前提出聲請。
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再審聲請,時間計算可能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認。
再審成功後的效應
如果再審聲請成功,案件會重新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436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39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這表示即使再審後還是認定有罪,刑度也不會比原本更重,保障了被告的權益。
Q&A時間
Q1:再審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A:上訴是對尚未確定的判決提出救濟,而再審是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請求重新審理。
Q2:任何人都可以聲請再審嗎?
A:不是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檢察官、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者受判決人已死亡時,其特定親屬聲請。
Q3:聲請再審需要什麼文件?
A: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Q4:再審聲請被駁回後還能再聲請嗎?
A: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經駁回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但如果是基于不同的新事證,可以再次聲請。
Q5:聲請再審期間,刑罰還會執行嗎?
A: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Q6:如果受判決人已經死亡,還能聲請再審嗎?
A:可以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規定,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為其利益聲請再審。
Q7:再審成功的機率高嗎?
A:再審門檻相當高,需要提出足夠有力的新證據或事證。根據統計,再審聲請成功的比例不高,但只要有確切證據,還是有機會平反冤屈。
結語
再審制度是司法體系中的自我修正機制,為可能的司法錯誤提供救濟管道。雖然門檻較高,但確實為冤錯案件提供了重見天日的機會。如果您或您的親友認為有冤情,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仔細評估是否符合再審要件,並準備完整的證據資料,為爭取公道而努力。
參照100年度抗字第653號判決所述:「原確定判決已敘明其取捨證據及據以認定事實之理由,其認定之結果,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這提醒我們,聲請再審不能只是空言指摘,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來說服法院原判決確有錯誤。透過專業法律協助,您也能有機會重見天日,爭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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