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別被告!這些商標法案例告訴你侵權地雷有多可怕💣

TaiLexi 團隊

小心別被告!這些商標法案例告訴你侵權地雷有多可怕💣

「我只是取個類似的名字,應該沒關係吧?」——這是許多創業者最容易踩中的商標地雷!今天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來聊聊商標法的「恐怖故事」,保證讓你以後取名都會多思考三秒鐘!

商標法的「三大禁忌條款」就像戀愛地雷

想像一下,商標法就像一場戀愛遊戲,踩到地雷就會被「分手」(被告)。最重要的地雷條款就是商標法第68條,它規定了三種絕對不能做的行為:

  1. 完全複製貼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標
  2. 高度相似+類似商品: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可能造成混淆
  3. 相似到會誤認:在任何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可能讓人搞混

這就像是你取了一個「星巴客咖啡」、「麥當勞漢堡」或「蘋果手機」——明明知道是別人的,還硬要用,這不就擺明要被告嗎?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企業是怎麼踩到地雷的?

案例一:BAMBOO之爭——顏色不一樣也不行?

參照 99年度判字第965號 判決所述,有個商標使用「BAMBOO」文字,前三個字母是綠色,後三個是咖啡色。法院認為:「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其高度之近似及指定商品間高度之類似...應足以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白話文翻譯:就算你改了顏色,只要整體看起來太像,而且賣的東西類似,消費者還是會搞混,這樣就構成侵權!

案例二:老鷹抓蘆薈的誤會🦅

參照 97年度訴字第1289號 判決提到一個有趣案例:有個化妝品商標是老鷹雙爪抓蘆薈,識別性極強。但另一家公司也用了老鷹圖案,雖然姿勢不同,還是被告了。

法院見解 97年度訴字第1289號 指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徒以系爭商標及據以核駁商標均有老鷹圖,即認定其將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云云,顯未依『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認定標準」。

➡️ 重要啟示:不是所有相似都會被告,關鍵在於「會不會讓人誤認」!但這需要專業判斷,一般人很難拿捏準確。

法院怎麼判斷「會不會混淆」?八大考量因素🤔

參照 94年度訴字第2297號 判決詳細說明了判斷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這些因素:

  1. 商標識別性強弱:越獨特的商標保護範圍越大
  2. 商標近似程度:長得多像?發音像嗎?概念像嗎?
  3. 商品類似程度:賣的東西有多接近?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原商標有沒有擴展到其他領域
  5. 實際混淆證據:真的有消費者搞錯嗎?
  6. 消費者熟悉程度:原商標有多知名?
  7. 申請人是否善意:是故意還是無心?
  8. 其他因素:有沒有其他特殊情況

這就像判斷兩個人長得多像——不只是看眼睛鼻子,還要看氣質、打扮、說話方式,綜合評估後才會說:「喔他們真的好像!」

數學計算時間:商標相似度怎麼算?🧮

雖然沒有絕對的公式,但我們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概念來理解:

商標相似度 = (外觀相似度 × 0.4) + (讀音相似度 × 0.3) + (概念相似度 × 0.3)

如果總分超過70%,就很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舉例來說:

  • 「蘋果」 vs 「平果」:外觀90% + 讀音95% + 概念90% = 92% → 極度高風險!
  • 「老鷹」 vs 「飛鷹」:外觀60% + 讀音70% + 概念80% = 69% → borderline危險邊緣!

實際防踩雷指南:創業者必看 🛡️

  1. 取名前先搜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有商標檢索系統
  2. 避免知名商標:連諧音、變形都最好避開
  3. 尋求專業協助:商標申請找專利事務所最安全
  4. 保留使用證據:萬一被告時可以證明自己是善意

參照 103年度智易字第3號 判決提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示...至實際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等事,仍宜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逕依職權卓處」。意思是連智慧局都說最終還是要法院判斷,所以千萬別自己覺得沒事就真的用了!

Q&A時間:商標疑惑一次解答 ❓

Q1:我只是小店家,用類似名稱也會被告嗎?

A:會的!商標權沒有規模大小之分。參照 99年度判字第965號 判決明確規定,只要符合「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就可能構成侵權,跟你店大小無關。

Q2:如果我改幾個字或加個字,還可以嗎?

A:風險很高!參照 97年度訴字第1289號 判決指出:「兩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其主要部分之文字、圖形或記號,有一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近似之商標」。改幾個字往往不夠。

Q3:怎麼知道會不會造成混淆?

A:這需要專業判斷。參照 97年度訴字第1289號 判決詳細說明的八項因素都要考量,建議還是諮詢專業人士。

Q4:被告了會怎麼樣?

A:可能要賠錢(民事賠償)、改名字(排除侵害),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絕對不是換個招牌那麼簡單。

Q5:如果我是先使用的,可以對抗註冊商標嗎?

A:有限度的可以。商標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可以繼續使用,但範圍限制在原使用商品且必須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結語:創意無限,但尊重優先 🚀

商標法其實不是在限制創意,而是在保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就像停車不能停別人的車位一樣,商標領域也是「先來後到」的規則。

參照 97年度判字第73號 判決最後提醒:「受理訴願機關殊不得僅就判斷混淆誤認之虞其中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此一單一因素,逕予發回」。這告訴我們法院會很仔細地綜合判斷,不會單憑一個因素就定罪。

最後送大家一句話:「創意很重要,但查證更重要!」取名前多做點功課,才能讓你的創業之路走得更穩健長遠。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避開商標地雷,如果你覺得有用,歡迎分享給更多創業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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