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教室】性騷擾一定要摸到才算嗎?這些「沒碰到」的行為也可能吃官司!😱
「我又沒有碰到她,哪算性騷擾?」這可能是很多人對性騷擾的迷思。事實上,台灣法律中的性騷擾遠比「肢體接觸」範圍更廣,今天就用幾個真實案例帶您看懂,哪些「沒碰到」的行為也可能讓您吃上官司!
一、法律怎麼說?性騷擾的「三大類型」⚖️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主要分為三種情況(我們用白話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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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型性騷擾:「聽我的話就有好處,不聽就讓你難看!」
(例如:主管暗示下屬「陪吃飯就加薪」) -
敵意環境型:「讓你每天上班像在地獄!」
(例如:同事整天開黃腔、傳清涼照讓你渾身不自在) -
偷襲觸摸型:「捷運上的鹹豬手!」
(這也是多數人最熟悉的類型)
判決書片段明確指出:「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二、「沒碰到」卻被判刑的真實案例 🧑⚖️
案例1:眼神騷擾也成立? 👀
在判決書中,被告「眼神一直注視我的胸部及生殖器官部位...他有看我下體,我感覺不舒服」,雖然沒有實際觸碰,但法院認為這可能構成性騷擾,最後因證據不足未起訴,但顯示「視覺騷擾」確實可能成立。
案例2:LINE傳鹹濕貼圖 📱
判決中的主管傳送曖昧貼圖給女下屬,內容包括「愛心」、「親吻」等表情符號,搭配文字暗示。法院認定:「系爭LINE文已構成言語性騷擾,原告辯稱係開玩笑云云,無礙言語性騷擾之成立。」
案例3:辦公室「溫馨提醒」 🗣️
某主管常對女同事說:「今天穿這麼漂亮,是不是有約會?」、「裙子這麼短會讓人想入非非喔!」雖然自認是「關心」,但判決指出:「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最後被判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法院怎麼判斷「言語性騷擾」? 🤔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關鍵標準:「應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事實,就一般相同狀態被害人之主觀觀點、感受及認知...」
簡單說就是「正常人聽到會不會不舒服?」例如:
- 同事關係卻問:「你男友厲害嗎?」→ 越界!
- 老師對學生說:「考得好可以跟我約會喔!」→ 權勢騷擾!
- 路人對穿短裙女性吹口哨:「腿真白!」→ 冒犯性言論!
判決更補充:「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但須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
四、自我檢核表:我的玩笑過界了嗎? ✅
用三個問題快速檢測您的言行是否可能觸法:
- 角色互換測試:如果別人對您的母親/女兒這樣說,您會生氣嗎?
- 場合適當測試:這句話在婚禮上說OK,在辦公室說也OK嗎?
- 紀錄檢視測試:如果這句話被錄音公布,您敢對大眾解釋嗎?
如果任一答案為「否」,建議立即停止該言行!
五、遇到言語騷擾怎麼辦?三步驟自保 🛡️
- 明確拒絕:當場說「我不喜歡這個話題」、「請停止」並錄音存證
- 蒐集證據:保留訊息紀錄、找目擊證人、記下時間地點
- 正式申訴:向公司人資、地方政府社會局或撥打113保護專線
記住:根據判決見解:「性騷擾事件多發生於隱密處...應審酌其他一切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即使沒有直接證據仍有救濟管道!
六、企業該如何預防? 🏢
參考判決建議:「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具體作法:
-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案例分享比法條宣導更有效)
- 設立多元申訴管道(確保匿名性)
- 建立快速調查機制(避免吃案)
結語:尊重界線,從「心」開始 ❤️
判決書說得好:「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法律不是要限制人際互動,而是提醒我們「對方的感受才是界線」。
下次想開玩笑前,不妨多問一句:「這樣說你會不舒服嗎?」小小的尊重,能避免大大的法律風險!
您是否遇過這些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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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常開黃腔怎麼辦?
→ 可先私下明確表達不適,無效時向主管書面申訴 -
網路留言算性騷擾嗎?
→ 若內容涉性暗示且造成他人畏懼,可能構成 -
被誣告性騷擾如何自保?
→ 立即蒐集不在場證明,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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