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講我也講?當心偽證罪警鈴響,坐牢最重7年!🚨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最好的朋友被捲入了一場官司,他拜託你在法庭上「幫個小忙」,說一些「無傷大雅」的白色謊言。你可能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反正只是幾句話而已?**錯!大錯特錯!** 在法庭上說謊可不是開玩笑的,這可能會讓你從證人席直接走進監獄大門!
今天就要來聊聊這個嚴肅卻又經常被輕忽的話題──**偽證罪**。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揭開這個法律陷阱的神秘面紗!
什麼是偽證罪?法律條文這樣說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不懂?沒關係!讓我們來拆解這個「法律密碼」:
偽證罪的四大關鍵要素
- 場合要對:必須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
- 身份要對:你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 事項要重要:你說謊的事情必須是「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 程序要對:必須經過「具結」程序(就是那個宣誓儀式)
真實案例大解析:這些人都因為「講錯話」出事啦!
案例一:好朋友的「義氣相挺」變「鐵窗淚」
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 刑事判決 判決所述:「被告朱○○於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份具結後,就陳俊明是否盜刷信用卡、是否自行到案說明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故事是這樣的: 朱先生的朋友被指控盜刷信用卡,朱先生出庭作證時,為了「幫朋友一把」,故意說謊掩蓋事實。他以為這只是「小忙」,沒想到檢察官早就掌握確切證據,最後不僅朋友還是被定罪,朱先生自己也因為偽證罪被判刑!
法院怎麼說? 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 刑事判決 判決所述:「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審判結果受影響為必要,僅需證人於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即構成犯罪。」
白話文翻譯:就算你的謊言最後沒有影響判決結果,只要你在宣誓後說了重要的謊話,就是犯罪!就像你開車超速被拍照,不管你有沒有造成事故,超速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違規了!
案例二:證詞反覆的代價
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訴字第 542 號 刑事判決 判決所述:「被告吳釧瑋於審判期間,以證人身份作證時,就陳立中是否販售毒品一事,故意虛偽陳述,隱匿陳立中販賣毒品之行為。」
這是什麼情況? 吳先生在偵查時說實話,指認陳先生販毒,但到了法庭審判時,卻因為害怕報復或其他原因,突然改口說「我不知道」、「沒這回事」。這種前後不一的證詞,馬上引起法官的懷疑,最後查證屬實,吳先生就因為偽證罪吃上官司。
數學時間:偽證罪的「刑度計算公式」
偽證罪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這可不是開玩笑的數字!讓我們來算算看:
7年 = 2555天 = 61,320小時
這麼長的時間足夠你:
- 看完超過5000部電影
- 讀完至少1000本書
- 學會好幾種專業技能
但卻要在監獄裡度過,值得嗎?
法院見解重點整理:法官們怎麼看偽證罪?
見解一:形式犯概念
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訴字第 542 號 刑事判決 判決所述:「偽證罪為形式犯,僅需有虛偽陳述之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即構成犯罪,不以是否導致裁判錯誤為必要。」
白話解釋:偽證罪就像足球比賽中的「越位」規則,只要你的位置不對,不管球有沒有進,裁判都會吹哨!同樣地,只要你在法庭上說了重要的謊話,不管這個謊話有沒有影響判決,都可能構成偽證罪。
見解二:什麼是「重要關係事項」?
參照 98年度訴字第570號 判決所述:「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簡單說:如果你說謊的事情會影響法官怎麼判案,這就是「重要關係事項」。比如在傷害案件中,誰先動手打人就是重要事項;但在盜竊案件中,被告當天穿什麼顏色的衣服可能就不那麼重要。
見解三:具結的重要性
參照 99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 判決所述:「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之一。」
具結是什麼? 就是那個你舉手宣誓「我會說實話,如果說謊願意受罰」的儀式。這可不是形式主義,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程序!
救命條款:自白減刑的機會
依刑法第172條規定: 「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照 98年度訴字第1437號 判決所述:「被告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這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一時糊塗說了謊,但在案件判決確定前主動承認錯誤,法律會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減輕刑罰甚至免除刑罰!
但要注意:這個自白必須是「真誠」的,不能是半推半就或繼續說謊喔!
Q&A時間:偽證罪常見問題解答
Q1:我只是「稍微誇大」一點點,也算偽證嗎?
A: 是的!只要你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且屬於重要事項,即使是「稍微誇大」或「部分隱瞞」,都可能構成偽證罪。法院看重的是陳述的「真實性」,而不是謊言的大小。
Q2:如果我說謊但沒有人相信,還會犯罪嗎?
A: 會的!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 刑事判決 判決明確指出:「不以審判結果受影響為必要」。就像前面說的越位規則,只要行為本身違規,不管結果如何都算違規。
Q3:證人一定要具結嗎?什麼情況下不用?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有兩種人可以不用具結:
- 未滿16歲
- 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但如果你不符合這些條件,卻被錯誤地免除了具結義務,你的偽證行為可能就不構成犯罪(參照 99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 判決)。
Q4:如果我在偵查時說謊,但審判時說實話,會怎樣?
A: 這要看你說謊的時候有沒有「具結」。如果在偵查時經過具結程序後說謊,即使後來審判時說實話,仍然可能構成偽證罪。但如果你在裁判確定前自白,可以適用減刑規定。
Q5:偽證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A: 偽證罪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可以易科罰金。但這完全由法官裁量,不是絕對的權利。
結語:誠實是最好的策略
在法庭這個追求真相的地方,誠實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下次如果有人請你在法庭上「幫個小忙」,記得先想想:這個忙可能價值7年有期徒刑!
記住:**真相也許沉重,但謊言的代價更加沉重**。保護司法公正,從我們每個人的誠實作證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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