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是告訴乃論嗎?律師:這點非告訴不可!🤔

TaiLexi 團隊

過失致死是告訴乃論嗎?律師:這點非告訴不可!🤔

「哎呀,不小心把人撞傷了,對方說要告我,那我趕快跟他和解,請他撤回告訴就好了吧?」這是許多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時的第一個想法。但如果你知道「過失致死」這個罪名,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來解開這個重要的法律謎題。

什麼是「告訴乃論」?先用買東西來比喻!

想像一下你去超商買東西:「告訴乃論」就像是「7天鑑賞期」,在一定時間內(6個月內),告訴人可以決定要不要「退貨」(提告),甚至之後還可以「反悔」(撤回告訴)。

而「非告訴乃論」就像是買了就不能退的特殊商品,一旦檢察官知道有犯罪事實,就必須依法偵辦,告訴人想撤也撤不了!

關鍵法條:刑法第276條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條文看起來簡單,但背後隱藏著重要的法律原則:過失致死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一旦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就不是當事人說不告就能不告的。

實際案例:車禍死亡的悲劇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案例:

小明開車不小心撞傷了路人阿華,阿華當場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在審判過程中,阿華卻因傷重不幸去世。阿華的家屬心想「人都走了,告也沒用」,於是向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

參照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非字第 515 號 刑事 判決所述:「告訴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由他人代為撤回,亦無由繼承人繼承之依據。告訴人林汝言已死亡,其家屬所提之撤回告訴狀,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法院的見解很明確:告訴權是專屬於告訴人個人的權利,告訴人死亡後,家屬是無法代為撤回告訴的!

為什麼過失致死「非告不可」?

參照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非字第 515 號 刑事 判決所述:「告訴人因過失傷害致死,屬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而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原審法院誤認為告訴乃論之罪,進而準許撤回告訴,顯有適用法則錯誤之違法。」

這裡有個重要的法律概念:「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意思是說,檢察官原本起訴的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但當傷害變成死亡時,檢察官的起訴效力會自動延伸到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就像是你去餐廳點了一份套餐,餐廳自動幫你升級成豪華版一樣,不是你說不要就能不要的!

數學計算時間:法律時效怎麼算?

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限是6個月,從「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算。讓我們來算一下:

如果小明在1月1日撞傷阿華,阿華在1月15日提出告訴,那麼:

告訴期限:1月15日 + 6個月 = 7月15日前必須提出告訴

但如果阿華在6月1日因傷重去世,案件自動升級為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這時就不再受6個月告訴期限的限制了!

法院見解整理:三大重點

  1. 告訴權不可繼承

    參照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非字第 515 號 刑事 判決所述:「告訴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由他人代為撤回」,明確指出告訴權利的專屬性。

  2. 罪責轉換不可逆

    參照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非字第 515 號 刑事 判決所述:「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一旦過失行為導致死亡結果,案件性質就從「可撤回」變成「不可撤回」。

  3. 檢察官主動權限

    參照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非字第 515 號 刑事 判決所述:「檢察官起訴一部之效力及於全部」,說明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追訴權是全面的。

Q&A時間

Q1:如果家屬真的不想告了,可以嗎?

A:很抱歉,不行!參照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非字第 515 號 刑事 判決所述,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家屬無法撤回告訴。檢察官基於公益原則,必須繼續偵辦。

Q2:如果一開始是過失傷害,後來變成死亡,時效怎麼算?

A:這會轉換成非告訴乃論罪,不再受6個月告訴期限的限制。檢察官可以在知悉犯罪後隨時偵辦。

Q3:業務過失致死和一般過失致死有什麼不同?

A:參照 105年度原交上訴字第4號 判決所述,業務過失致死刑責較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但108年修法後已刪除業務過失的特別規定,現在都適用同一標準。

Q4:如果受害者家屬與加害者和解,還會被起訴嗎?

A:還是可能會!和解只是民事賠償問題,檢察官仍然可以提起公訴。但參照 96年度交易字第7號 判決所述,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和解情況,可能給予較輕的刑度。

Q5:過失致死一定要坐牢嗎?

A:不一定!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刑度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情節輕微且已與家屬和解,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

結語:法律保護的是社會公益

過失致死罪之所以設計為「非告訴乃論」,不是要為難家屬或加害人,而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也不是個人間和解就能輕易帶過的事情。

下次聽到有人說「過失致死可以撤回告訴」,你就可以很專業地告訴他:「不對喔!根據刑法第276條和法院見解,這可是非告訴不可的案件呢!」

希望這篇文章幫助大家更了解這個重要的法律問題。記得行車小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才是避免法律糾紛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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