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定義是什麼?不下車也算逃?一篇搞懂法律紅線!🚨
「我只是輕輕擦到而已,應該不用下車吧?」「對方看起來沒事,我就直接騎走了」——小心!這些想法可能已經讓你踩到肇事逃逸的法律紅線!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帶你徹底搞懂什麼是肇事逃逸,連「坐在車上不下來」也可能構成犯罪!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法律怎麼說?🤔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就是開車或騎車發生事故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卻擅自離開現場,就可能觸犯肇事逃逸罪。
但這裡的「逃逸」可不是只有「加速逃離」才算!根據判決書片段:「如果車禍發生後,肇事者沒有盡到一般的救護義務(例如通報並等候救護人員到場、或經過受傷的對方自行評估不必通知救護人員並同意駕駛人離開)而擅自離開車禍現場...」就算你只是慢慢開走,或根本沒下車,都可能構成逃逸!
真實案例:停車3分鐘還是被罰!😱
判決書片段中,有位駕駛擦撞機車後,「下車後,幫忙扶起機車、撿起掉落皮包,並曾與乙○○稍作交談、在旁觀看情況,前後總共停留現場3分41秒」結果還是被法院認定肇事逃逸!為什麼?
法院說關鍵在於:「他在救護人員到場,或受傷女童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前,擅自離開車禍現場」。也就是說,除非:
- 等救護人員來處理完畢
- 或受傷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明確說「你可以走了」
否則就算你下車幫忙、停留幾分鐘,還是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二、怎樣算「肇事」?怎樣算「逃逸」?🧐
很多人以為要「撞得很嚴重」才算肇事,其實完全錯誤!讓我們用法院實際判決來說明:
(1) 怎樣算「肇事」?🚗💥
根據判決書片段:「被告於案發時既係年滿33歲之成年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生活經驗,對此等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之事實,自無諉為不知之理」意思是說,只要是有正常生活經驗的人,都應該知道車禍可能造成傷害,不能裝傻說「我不知道會受傷」。
再來看判決書片段:「可以知道兩車接觸時雙方速度都很慢;也因此使乙○○的女兒所受的傷勢非常輕微(左側小腿挫傷)」連「左側小腿挫傷」這種輕微傷勢,法院都認定構成肇事致傷,所以千萬別用「傷勢很輕」來當藉口!
(2) 怎樣算「逃逸」?🏃♂️💨
常見迷思是「有下車就不算逃逸」,但法院見解完全不同!根據判決書片段:
「若行為人於駕車發生擦撞後,已可預見有人受傷,卻未下車查看,或主動留下任何資料以供警方查明肇事責任...應認具有肇事逃逸之主觀犯意」
簡單整理「逃逸」的類型:
行為類型 | 是否構成逃逸 | 判決依據 |
---|---|---|
完全沒下車直接開走 | ✔️ 構成 | 判決書片段 |
有下車但沒報警/救護就離開 | ✔️ 可能構成 | 判決書片段 |
有下車且獲得對方同意離開 | ❌ 不構成 | 判決書片段 |
根本不知道發生事故 | ❌ 不構成 | 判決書片段 |
特別要注意判決書片段說的:「若行為人並不知悉業已發生車禍並致他人死傷,則其開車繼續前行,乃當然之舉止,無從評價為肇事逃逸之行為」所以如果是真的不知道撞到人(例如夜間視線差),就不算逃逸。
三、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都算肇事逃逸!🚨
讓我們看幾個你可能沒想到的「構成肇事逃逸」真實案例:
案例1:擦撞後「減速回頭看」仍被認定逃逸 👀
判決書片段中:「被告於車禍發生而致人受傷之際,僅將車減速而回頭觀望,既並未下車查看,反而在詢問客座之友人後,即駕駛離去」法院認為這種「減速回頭但不下車」的行為,還是構成肇事逃逸!
法院甚至吐槽說:「若其所辯擔心被打,直接將車開往警察局亦可;否則,在行動電話十分發達之現在,持手機報案並...」意思是說,怕被打不是藉口,可以開去警局或當場打電話報警啊!案例2:路人告知後仍離開 🗣️
判決書片段中,被告一開始不知道撞到人,「是有一路人告知時才知道有發生車禍」,結果被告「到達事故現場看並無異狀,所以伊就離開事故現場,伊在現場都沒有下車查看」法院認為既然已經知道有事故,就應該下車處理,否則就是逃逸!
案例3:有下車但沒等警察來 👮♂️
判決書片段中,被告「有下車後幫忙扶起機車、撿起掉落皮包,並曾與乙○○稍作交談、在旁觀看情況,前後總共停留現場3分41秒」但因為沒等警察或救護車來,也沒獲得對方家長明確同意離開,最後還是被認定肇事逃逸!
四、怎樣做才不會觸法?安全SOP三步驟!✅
從上面案例可以歸納出「安全處理三步驟」:
- 立即停車查看:無論事故多輕微,一定要先停車!根據判決書片段,不下車查看就可能構成逃逸故意。
- 實施必要救護:檢查對方傷勢,必要時叫救護車。判決書片段強調:「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法律的核心要求。
-
獲得明確同意或等警方來:
- 最好等警方到場處理完畢
- 或獲得對方「明確同意」你離開(如判決書片段說的「確認被害人狀況後,獲悉被害人同意其離去」)
- 而且最好留下聯絡方式(如判決書片段強調的「使被害人瞭解行為人身分」)
特別注意!所謂「對方同意」必須是「明確同意」,不能自己覺得「他看起來沒事」就走。判決書片段中,證人說:「被告一開始沒有下車,等到伊起身走到路邊休息時,被告才下車查看並說請伊不要報警」這種情況法院仍可能認定是逃逸!
五、萬一真的不小心離開怎麼辦?🆘
如果真的不小心離開現場,建議立即:
- 主動返回現場:如果距離不遠,最好立即返回。
- 撥打110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自首可以減輕刑罰。
- 保留行車記錄器影像:證明自己並非故意逃逸。
記住,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就算對方事後原諒你,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如判決書片段顯示,雖然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肇事逃逸罪嫌」仍繼續審理。
六、刑責有多重?真實判決數據分析 ⚖️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看似不重,但實際判決如何呢?讓我們分析幾個判決:
- 最輕判刑:判決中,被告停留近4分鐘且傷勢輕微,判「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加重案例:判決中,被告完全沒下車查看,且是累犯,判處較重刑度。
- 不構成案例:判決中,因被告有獲得被害人同意離開,最後獲判無罪。
從判決可以看出,法院會綜合考量:
- 是否下車查看
- 停留時間長短
- 傷勢嚴重程度
- 是否累犯等因素
結論:寧可多停10分鐘,不要冒險吃官司!💡
看完這些真實判決,相信你已經了解:
- 肇事逃逸的「逃逸」包括「不下車」或「未獲同意離開」
- 即使傷勢輕微也可能構成犯罪
- 安全處理三步驟:停車、救護、獲得同意/等警方
最後記住判決書片段的提醒:很多人「始終認為他有下車查看關心被害人,就不算是肇事逃逸。雖然他對法律的認知和解讀並不正確」別讓自己成為下一個誤觸法網的駕駛人!
下次遇到事故時,寧可多花10分鐘確保程序完備,也不要冒險吃上肇事逃逸的官司!畢竟,6個月以上的刑責,可不是開玩笑的!
您可能還想知道:❓
-
Q:對方說沒事要我走,事後卻報警怎麼辦?
A:建議當場錄音或找證人,如判決所示,需有明確同意證據。 -
Q:撞到路邊停放的車沒人受傷,離開算逃逸嗎?
A:無人受傷不構成,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
Q:肇事逃逸可以和解嗎?
A:可民事和解,但刑事仍會起訴,如判決所示,刑度可能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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