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逆襲!民法30%上限也不怕,正義就該這麼寫💪

TaiLexi 團隊

違約金逆襲!民法30%上限也不怕,正義就該這麼寫💪

想像一下:你跟朋友約好要去看電影,結果你臨時放鴿子,朋友生氣地說「你要賠我電影票錢!」這其實就是最簡單的「違約金」概念。但在法律世界裡,違約金可沒這麼簡單喔!

前言:違約金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今天我們要來聊聊一個超級重要的法律概念:**違約金酌減權**。這就像是法律給你的「後悔藥」,讓你在簽了不平等條約後,還有機會請法院幫你主持公道!

什麼是違約金?法律怎麼說?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支付違約金。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違約,就要賠錢」的約定。

但問題來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太高怎麼辦?別擔心,法律早就想到這點了!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就是我們今天的主角──**違約金酌減權**!

實際案例:違約金怎麼算才合理? 🤔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案例:

假設小明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約定利率是年利率15%,但還額外約定了「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聽起來很複雜?讓我們來算算看:

「每萬元每日10元」意思是:每借1萬元,每天要付10元違約金。那麼借100萬元的話:

每日違約金 = 100萬元 ÷ 1萬元 × 10元 = 1,000元

換算成年利率:

年違約金 = 1,000元 × 365天 = 365,000元

年利率 = 365,000元 ÷ 1,000,000元 × 100% = 36.5%

再加上原本15%的利息,總資金成本高達**51.5%**!這簡直比搶銀行還賺啊! 😱

法院怎麼看?法官的「公平尺」⚖️

參照 106年度訴字第970號 判決所述:「本件兩造爭執重點,在於兩造間約定之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是否過高,而有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適用?」

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可不是隨便說說的。參照 106年度訴字第970號 判決所述:「所謂相當之數額,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

也就是說,法官會拿出「公平尺」來衡量:

  1. 債權人實際受了多少損失?
  2. 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如何?
  3. 債務人違約的嚴重程度?

參照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判決所述:「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

違約金酌減的數學課 🧮

讓我們繼續用小明的例子。如果法院認為36.5%的違約金利率太高,會怎麼酌減呢?

參照 103年度上字第31號 判決中提到的案例:「系爭分配表記載次序4、第1順位抵押權本金160萬元,違約金日數5,179日,違約金8,286,400元」

法院實務上常常參考民法第205條的利率限制精神,雖然該條已經刪除,但多年來形成的「年利率20%」概念仍然深植法官心中。

所以小明的違約金可能被酌減為:

合理的年違約金 = 1,000,000元 × 20% = 200,000元

每日違約金 = 200,000元 ÷ 365天 ≈ 548元

這樣就從每天1,000元降到548元,整整少了幾乎一半! 🎉

怎麼申請違約金酌減? 📝

參照 114年度小上字第21號 判決所述:「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這意味著:

  1. 你可以主動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
  2.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違約金明顯過高,也可以主動幫你酌減

參照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判決所述:「原告藉訴請給付判決之過程,請法院就攸關應否返還已付價金及返還金額之違約金應否酌減爭執事項為判斷」

也就是說,你不需要特別提起什麼「違約金酌減訴訟」,而是在相關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減就可以了。

重要提醒:這些情況不能酌減! ⚠️

不過,違約金酌減也不是萬能的。參照 10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判決所述:「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意思是:如果你已經「自願」付了高額違約金,事後再反悔說要酌減,法院可能就不會支持你了。所以關鍵在於你是不是「心甘情願」付錢的。

Q&A時間 🙋

**Q1:違約金一定要寫在契約裡嗎?**

A:是的!違約金必須是雙方明確約定的。如果契約沒寫,對方不能隨便要求你付違約金。

**Q2:所有類型的契約都可以適用違約金酌減嗎?**

A:基本上是的!無論是買賣契約、租約、借款契約等,只要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都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Q3:法院酌減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A:參照 106年度訴字第970號 判決所述,法院會考慮「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簡單說就是:違約金應該與債權人的實際損失相當,不能變成懲罰工具。

**Q4:如果我已经付了過高的違約金,可以要回來嗎?**

A:可以的!參照 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判決所述,違約金酌減有形成效力,法院判決酌減後,你就可以請求返還過高部分。

**Q5:違約金酌減要怎麼計算?有公式嗎?**

A:沒有固定公式,但法院通常會參考:

  1. 債權人的實際損失
  2. 相當於年利率20%的計算標準
  3. 違約的嚴重程度

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

結語:你的權利,要自己爭取! 🚀

違約金酌減權是法律給我們的重要保護機制。記住:簽約時要仔細看條款,如果發現違約金過高,不要害怕,法律站在你這一邊!

參照 99年度事聲字第14號 判決所述:「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

所以,下次看到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時,記得你可以說:「等等,我們來談談民法第252條!」

正義不會從天而降,但法律給了我們爭取正義的工具。違約金逆襲,就從了解你的權利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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