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他殺人未遂竟只關x年,法官判決全台炸鍋!
「殺人未遂」這個法律名詞聽起來很可怕,但你真的了解它的意思嗎?讓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說明!
什麼是殺人未遂?讓法律白話文告訴你!
想像一下,小明拿著刀想要傷害小華,但小華及時躲開只受了輕傷。這種「有殺人意圖但沒成功」的情況,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殺人未遂」。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殺人未遂也是要受罰的,但處罰會比真正殺死人來得輕。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只要已經開始動手做壞事但沒成功,就是未遂犯,法官可以根據情況減輕刑罰。
為什麼法官判決會引發爭議?
你可能在新聞上看過這樣的標題:「殺人未遂只判x年!」然後底下網友一片罵聲。但其實法官的判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參照 98年度台上字第7581號 判決所述:「被告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即應按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這表示法官必須依法對未遂犯減輕刑罰。
參照 95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所述:「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有明文規定」。這條法律賦予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減刑的權力。
真實案例解析:為什麼判這麼輕?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見解:
參照 95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所述:「本件被告之所以犯下殺人未遂之犯行,係因被告先與被害人因故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其間被害人曾出口辱罵被告『幹你娘』一語,又因被告之母親過世剛剛不久」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因為被辱及剛過世的母親,一時情緒失控而犯案。法官審酌 參照 111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 判決所述:「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犯意為何,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研析」
也就是說,法官不是只看結果,還會考慮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犯案動機、當事人關係等各種因素。
法官如何決定刑期?數學公式大公開!
你可能好奇法官是怎麼算出具體刑期的?讓我們用數學來解釋:
殺人既遂的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殺人未遂依刑法第25條得減輕其刑 → 再依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舉例來說:
基本刑度:10年(殺人未遂的最低刑度)
第一次減刑(未遂):可能減為5-7年
第二次減刑(情可憫恕):可能再減為3-5年
參照 111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 判決所述:「應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這表示法官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減刑以及減多少。
法院見解:如何區分殺人與傷害?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
參照 94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 判決所述:「刑法上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有無殺意以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及經過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
參照 90年度台上字第7788號 判決所述:「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而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雖不以兇器及傷痕之多寡為絕對之標準」
簡單來說,關鍵在於「有沒有想要致人於死」,而不是只看傷勢嚴重程度。
Q&A時間:解答你的疑惑!
Q1:為什麼殺人未遂判得比傷害罪還輕?
A:這其實是個誤解!殺人未遂的刑度本來就比傷害罪重很多。傷害罪最高判5年,而殺人未遂最低刑度就是10年起跳。之所以有時看到較輕的判決,是因為法官依法減刑的結果。
Q2:法官減刑的標準是什麼?
A:參照 95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所述,法官會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的10款事項,包括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犯罪後態度等,全面審酌後決定。
Q3:如果受害者傷勢很輕,還能成立殺人未遂嗎?
A:可以的!參照 9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 判決所述:「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砍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重點是有沒有殺人意圖,而不是傷勢輕重。
Q4:為什麼有些殺人未遂案件判很重,有些判很輕?
A:這正是法官審判的精髓所在!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參照 111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 判決所述,法官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包括衝突起因、使用兇器、攻擊部位、行為人當時所受刺激等,所以判決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Q5:普通人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A:最重要的是控制情緒!從參照 95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所述的案例可以看到,很多犯罪都是因一時衝動而起。遇到衝突時先冷靜下來,尋求合法途徑解決糾紛,才是避免觸法的最好方法。
結語:理解法律背後的溫度
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能夠理解法官判決不是隨心所欲,而是有深厚的法律依據和考量。參照 111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 判決所述:「應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情節背景,法官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做出最適當的判決。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充滿人性考量的平衡藝術。下次看到爭議判決時,不妨先深入了解背後的法律邏輯和案情全貌,你會發現每個判決背後都有其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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