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頭下的陰影:家暴傷害罪告訴乃論才受理!加害者的免死金牌?

TaiLexi 團隊

👊拳頭下的陰影:家暴傷害罪告訴乃論才受理!加害者的免死金牌?

拳頭落在親密的人身上,法律真的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嗎?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傷害罪?

讓我們先用最簡單的方式理解:家庭暴力傷害罪其實是兩個法律的結合體——刑法中的傷害罪,加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殊規範。

實際案例來說明: 想像一下,小明和小美是夫妻,某天兩人吵架,小明一氣之下動手打了小美,造成她手臂瘀青、臉部紅腫。這時候:

  1. 小明的行為首先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2. 因為兩人具有家庭成員關係,這個行為同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的家庭暴力罪

參照 95年度簡字第5121號 判決所述:「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這就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傷害罪案例。

二、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關鍵差異在這裡!

這是很多人誤解的地方。讓我們來劃重點: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意思是如果受害者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主動起訴,法院也不能審判。

家庭暴力傷害罪:特殊規定

但是當傷害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時,情況就不同了。雖然家庭暴力傷害罪本質上還是傷害罪,但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特別規定:

參照 95年度簡字第5121號 判決所述:「被告傷害告訴人之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僅依刑法傷害罪予以論罪科刑。」

這句話的法律意思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本身沒有刑罰規定,所以還是回歸刑法傷害罪來處罰,但家庭暴力的性質會成為法官量刑的重要考量。

三、家暴傷害罪的實際運作機制

讓我們用一個流程圖來說明(文字描述):

  1. 家暴事件發生
  2. 受害者提出告訴
  3. 檢警介入調查
  4. 檢察官提起公訴
  5. 法院審理判決

關鍵在於第二步: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告訴權人包括:

  • 受害者本人
  • 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
  • 受害者的配偶(在某些情況下)

參照 108年度簡字第901號 判決所述:「被告與告訴人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因告訴人在其住家外叫囂,心生不悅,而毆打告訴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顯示即使是有親屬關係的姪子與叔叔間,只要符合家庭成員定義,傷害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四、數學計算時間:家暴傷害罪的刑度怎麼算?

讓我們來實際計算一下家暴傷害罪可能的刑罰: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期計算:

  • 有期徒刑:最高5年(1825天),最低1天
  • 拘役:1天以上,60天以下
  • 罰金:新台幣1000元至50萬元

實際量刑考量因素(參照 95年度簡字第5121號 判決):

法官會考慮:

  1. 被告的素行(前科紀錄)
  2. 犯罪動機和目的
  3. 犯罪手段
  4. 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
  5. 犯罪後態度(是否認錯、和解)

例如:小明打傷小美,如果小明是初犯、願意和解、小美傷勢不重,可能判處拘役或易科罰金;但如果小明有多次家暴紀錄、手段兇殘、拒不認錯,就可能被判處較重的有期徒刑。

五、家暴傷害罪的特殊情況

非告訴乃論的例外情況

雖然一般家暴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但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非告訴乃論

  1. 重傷或致死:如果家暴導致重傷或死亡,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2. 違反保護令:如果加害者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而實施傷害,就是非告訴乃論
  3. 公務員主動發現:醫師、社工、警察等執行職務時發現家暴重傷案件,應通報檢察官

告訴期間限制

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從受害者知悉犯人之時起算。超過6個月沒有提出告訴,就無法追訴。

六、法院見解實例分析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見解:

案例一:夫妻間家暴傷害

參照 98年度上易字第551號 判決所述:「被告為告訴人之配偶,其二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二次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身體受傷,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這個案例中,丈夫多次毆打妻子,雖然是告訴乃論罪,但因為受害者提出告訴,法院仍然判處罪刑。

案例二:親屬間家暴傷害

參照 108年度簡字第901號 判決所述:「被告甲○於案發時係告訴人乙○○之姪,2人曾有同住之事實...是被告與告訴人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即使不是直系親屬,只要有共同生活事實,傷害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七、Q&A時間:解答你的疑惑

Q1:家暴傷害罪真的是「告訴乃論」嗎?這樣會不會讓加害者有免死金牌?

A: 是的,一般家暴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但這不是「免死金牌」,因為:

  1. 受害者可以隨時提出告訴
  2. 檢警發現家暴時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協助受害者
  3. 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的傷害罪就是非告訴乃論
  4. 造成重傷或死亡時,檢察官會主動偵辦

Q2:如果受害者害怕不敢提出告訴怎麼辦?

A: 法律有配套措施:

  1. 保護令制度:受害者可以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者接近、騷擾
  2. 社工協助: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會提供協助
  3. 警方介入:警方發現家暴案件時會主動調查並協助受害者

Q3:家暴傷害罪與普通傷害罪量刑有差別嗎?

A: 有的!參照 95年度簡字第5121號 判決所述,法官量刑時會特別考量「家庭暴力」這個加重因素。有家暴前科者通常會獲得較重的刑度。

Q4:如果事後和解,告訴人可以撤告嗎?

A: 可以。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告,法院就會判決公訴不受理。

Q5:家暴傷害罪的追溯期是多久?

A: 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是6個月,但一旦提出告訴並起訴,犯罪的追訴時效是:

  • 最重本刑5年以下:20年追訴期
  • 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結語:打破沉默,勇敢求助

家庭暴力傷害罪雖然在程序上屬於告訴乃論,但這絕不意味著加害者可以逍遙法外。法律提供了多層保護機制,從保護令到社工協助,都是為了幫助受害者打破沉默。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在經歷家庭暴力,請記得:

  1. 立即求助: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
  2. 保存證據:傷勢照片、醫療記錄、對話紀錄
  3. 法律諮詢: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協助

家庭應該是溫暖的避風港,而不是拳頭落下的地方。了解法律、運用法律,讓我們一起打造零暴力的幸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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