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用了幾秒才算侵權?YouTube 合理使用的黃金秒數解析!🎬【著作權法】

TaiLexi 團隊

影片用了幾秒才算侵權?YouTube 合理使用的黃金秒數解析!🎬【著作權法】

「影片用幾秒不算侵權?」這是許多YouTuber和內容創作者最常問的問題。但答案可能會讓你驚訝——**根本沒有所謂的「黃金秒數」**!台灣著作權法從來沒有規定使用幾秒鐘就不算侵權,法院判決更是明確指出:「合理使用」的判斷是綜合性考量,而不是單純計算秒數。 今天就讓我們用最有趣、最易懂的方式,破解這個常見迷思,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什麼才是真正的「合理使用」!

法律怎麼說?合理使用的四大關鍵因素

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應審酌下列四大因素: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商業用途還是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使用的是事實性作品還是創作性作品?
  3. 利用之質量及比例:用了多少內容?佔原作品的比例?
  4. 市場影響:是否影響原作品的潛在市場?

參照 97年度審訴字第327號 判決所述:「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這句話明確指出,**關鍵在於「使用性質」而非「使用時間」**。

真實案例解析:法院怎麼看「秒數問題」?

案例一:20部影片換來刑事責任

在一個實際案件中,被告因為重製了20部影片而遭到起訴。參照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 判決所述:「所侵害著作權之影片數量共20部以及犯罪時間為102年6月11日起至103年2月17日等一切情況」,法院最後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侵權與否不是看秒數,而是看使用的實質內容和數量**。即使每部影片只使用幾秒鐘,但使用了20部不同的作品,仍然可能構成侵權。

案例二:非營利目的≠絕對免死金牌

另一個常見迷思是:「我不是營利目的,所以可以使用」。但讓我們看看法院怎麼說。

參照 93年度易字第51號 判決所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在重製影音光碟片供己使用,並非意圖營利」,但法院仍然認定構成侵權,只是量刑時會考慮非營利這個因素。

這說明了:**即使是非營利使用,如果超出合理範圍,仍然可能侵權**。法官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而不是只看是否有營利意圖。

數學時間:如何計算「合理比例」?

雖然沒有絕對的秒數標準,但我們可以透過數學計算來理解什麼是「合理比例」。

假設原影片長度:5分鐘(300秒)
你使用的片段:30秒

使用比例計算公式


使用比例 = (使用秒數 ÷ 原作品總秒數) × 100%
= (30 ÷ 300) × 100% = 10%
        

但這還不夠!還要考慮:

實質重要性評估

  • 這30秒是否是原影片的精華部分?
  • 是否包含了獨特的創作元素?
  • 是否足以替代觀看原影片?

參照 98年度簡字第2004號 判決所述:「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這句話的關鍵在於「合理」二字,而合理的判斷需要綜合考量,不是單純的數學計算。

YouTube官方怎麼說?平台規範解析

YouTube的合理使用原則基本上與法律規定一致,但提供了更具體的指引:

  1. 轉換性使用:你的影片是否增加了新的創意、新的觀點?
  2. 使用量:使用的片段是否僅是達成目的所需的最少量?
  3. 商業性質:是否從中獲利?
  4. 市場影響:是否影響原作品的收入?

重要提醒:即使符合合理使用,YouTube系統仍可能因為版權聲明而刪除影片。這時候你需要提出異議,說明你的合理使用理由。

實用技巧:安全使用他人內容的5大策略

策略一:取得明確授權

最安全的方式就是直接取得授權。許多創作者願意授權使用,只要註明出處即可。

策略二:使用創用CC授權內容

尋找使用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素材,這些內容明確允許特定方式的使用。

策略三:進行轉換性使用

不要單純重製,而是要加入評論、批評、教學或 parody(戲仿創作)。參照 98年度簡字第2004號 判決所述:「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你進行的是轉換性使用,就可能符合合理使用。

策略四:控制使用比例

雖然沒有絕對標準,但建議:

  • 音樂:使用不超過10-15秒
  • 影片:使用不超過原作的10%
  • 文字:引用不超過原文的20%

策略五:註明出處和原作者

即使符合合理使用,也應該註明原作者和出處,這展現了良好的創作倫理。

法院見解:合理使用的具體判斷標準

讓我們仔細分析法院的判斷邏輯。參照 93年度易字第51號 判決所述:「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在修正後著作權法中,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

這個判決顯示法院的思考流程:

  1. 先確認是否有重製行為
  2. 判斷重製的份數或比例
  3. 考量使用目的(是否營利)
  4. 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參照 99年度審埔智簡字第2號 判決所述:「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這句話再次強調了**使用目的**的重要性。

結論:創造而非複製

回到最初的問題:「影片用了幾秒才算侵權?」答案很明確:**沒有神奇的秒數,只有合理的用法**。

與其糾結於可以使用幾秒鐘,不如思考:

  1. 我的使用是否轉化了原內容?
  2. 我是否加入了足夠的原創內容?
  3. 我的使用是否會影響原作品的市場?
  4. 我是否尊重了原作者的創作心血?

參照 96年度基簡字第947號 判決所述:「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提醒我們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最後記住:最好的內容策略是**創造原創內容**,而不是擔心可以使用別人多少內容。當你專注於創造獨特價值時,就不需要擔心侵權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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