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話有版權嗎?網紅、脫口秀演員必懂的著作權冷知識!😂【TaiLexi 法律專欄】
「欸,我昨天聽到一個超好笑的梗,借我抄一下!」這句話是不是很耳熟?許多網紅、脫口秀演員都以為笑話就是「大家開心就好」,但你知道嗎?**笑話其實是有版權的**!今天就讓我們用最有趣的方式,揭開笑話著作權的神秘面紗!
為什麼笑話會有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笑話作為一種文學創作形式,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參照 94年度智字第21號 判決所述:「按創作內容必須已形諸於外部,具備一定外部表現形式,方合保護要件。就一般著作而言,文字本身固係著作權保護之標的」,這段話明確指出,只要笑話已經被具體表達出來(寫成文字、錄成影片等),就受到著作權保護。
實際案例:笑話抄襲的代價有多大?💰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小明是個脫口秀新手,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超好笑的段子,直接拿來用在表演中,結果...
法律後果可能包括:
- 民事賠償: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最高可賠償500萬元
- 刑事責任: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 94年度智字第21號 判決所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笑話著作權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
這裡有個超重要的概念!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這是什麼意思呢?讓我們用數學來理解:
公式:著作權保護 = 具體表達方式 ÷ (思想概念)
也就是說:
- 保護的是「怎麼說這個笑話」(具體表達)
- 不保護的是「笑話的點子本身」(抽象思想)
參照 98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判決所述:「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蓋思想、概念性質上屬公共資產」
實際案例解析:兩個相似的笑話 🐔
假設有兩個關於「為什麼雞過馬路」的笑話:
笑話A(原創):
「為什麼雞要過馬路?因為牠要去對面的『雞會』開會!」
笑話B(模仿):
「為什麼雞要過馬路?因為對面有場重要的『禽類研討會』!」
雖然兩個笑話的核心思想相同(雞過馬路的原因),但具體表達方式不同,所以不構成侵權!
法院怎麼判斷笑話是否被抄襲? ⚖️
參照 98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判決所述:「判斷著作權重製侵害之要件有二,一為被告是否曾接觸(access)著作權人之著作,二為被告之著作與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判斷流程圖:
- 是否有接觸過原笑話?(看過、聽過、讀過)
- 兩個笑話是否實質相似?(表達方式是否雷同)
- 如果是 → 可能侵權
- 如果否 → 可能不侵權
合理使用:什麼情況下可以借用笑話? 🤝
別擔心!不是所有使用他人笑話的情況都會被告。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符合「合理使用」原則時,可以不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
合理使用的四大判斷標準: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教育還是商業?)
- 著作之性質(笑話的創作性高低)
- 所利用之質量比例(用了多少內容?)
- 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會不會影響原創者收入?)
參照 9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所述:「著作權利用之態樣日趨複雜,為擴大合理使用之範圍...即使未符合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但如其利用之程度...以該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使用」
實際計算:合理使用怎麼判斷? 🧮
讓我們用數學公式來計算合理使用的「合理程度」:
合理使用指數 = (使用目的權重 × 0.3) + (使用比例權重 × 0.3) + (市場影響權重 × 0.4)
舉例:
- 教育使用:目的權重 = 0.8
- 使用10%內容:比例權重 = 0.9
- 無市場影響:影響權重 = 0.9
計算:
(0.8 × 0.3) + (0.9 × 0.3) + (0.9 × 0.4) = 0.24 + 0.27 + 0.36 = 0.87
結果: 0.87 > 0.7(合理使用門檻),屬於合理使用!
網紅、脫口秀演員的實用建議 🎤
- 創作優先:盡量創作原創笑話,這是避免糾紛的最好方法
- 取得授權:如果想使用他人笑話,務必取得授權
- 改編技巧:學習如何合法改編(改變表達方式,保留核心思想)
- 註明出處:即使合理使用,註明出處也是尊重創作者的表現
有趣的歷史案例:笑話著作權訴訟 📜
你知道嗎?在 9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中提到一個真實案例:「被告固坦承於其所架設前開網站上張貼告訴人著作之文章,惟堅決否認有侵害著作權之犯意,辯稱不知刊登之文章侵害著作權,所刊登之笑話集係網友轉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知道」不能免責! 即使是你從網友那裡轉貼的笑話,如果侵犯著作權,仍然要負法律責任。
結論:笑著創作,聰明使用 😄
笑話確實有著作權,但這不意味著我們不能分享歡樂。關鍵在於:
- 尊重原創者的勞動成果
- 了解法律界線
- 聰明地運用合理使用原則
參照 94年度智字第21號 判決所述:「系爭中英文著作,雖係用於教材使用,然已將其所欲表達之思想以文字、形象客觀地加以表現,而非單純之抽象的思想及感情本身,故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所以下次當你想要「借用」一個笑話時,記得先問自己:「這個使用方式合法嗎?」如果不太確定,寧可自己創作一個新的笑話,或者取得授權後再使用。
創作的世界需要歡笑,更需要彼此尊重!讓我們一起在法律的保護下,創造更多讓世界歡笑的作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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