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以為是改編,其實是侵權!公開傳輸權與改作權一次搞懂
「我只是把電影剪成精華版加上我的旁白,這樣算侵權嗎?」、「我上傳自己改編的歌曲到YouTube,為什麼被下架了?」這些問題背後,其實涉及了著作權法中兩個重要的概念:「公開傳輸權」和「改作權」。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見解,一次搞懂這些法律概念!
📖 第一章:什麼是「改作權」?你的創意可能踩到法律紅線!
改作權的定義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簡單來說,只有原創作者或經過他授權的人,才能對作品進行改編。
什麼算「改作」?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這包括:
- 把小說改編成劇本
- 將中文歌曲翻譯成英文版本
- 把電影剪接成精華片段並加上自己的評論
- 將畫作重新繪製成不同風格
真實案例:電影剪接+旁白=侵權!
參照
107年度智易字第53號
判決所述:「擅自以剪輯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影像檔部分)並配置旁白之方式改作完成後,再於如附表所示之上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作品上傳於如附表所示網站,供不特定人觀看」
這個案例中,被告將電影剪輯並加上自己的旁白,法院認為這已經構成「改作」行為,因為他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就進行改編,侵害了改作權。
數學計算時間:侵權成本試算
如果被認定侵權,可能會面臨的罰金:
- 依著作權法第92條: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項目 | 金額 |
---|---|
你的創作收益 | 10萬元 |
法院判罰金額 | 20萬元 |
律師費用 | 5萬元 |
總成本 | 35萬元 |
假設你透過改作影片賺了10萬元廣告收益,法院判罰20萬元,律師費5萬元,總成本就是35萬元!這還不包括時間和精神損失喔!
🌐 第二章:「公開傳輸權」是什麼?上傳=傳播=可能侵權!
公開傳輸權的定義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白話文解釋:
只要你的行為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看到作品,就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這包括:
- 上傳影片到YouTube、Facebook
- 在部落格分享音樂檔案
- 在論壇張貼他人攝影作品
- 甚至是在LINE群組大量轉傳他人創作
法院怎麼看「公開傳輸」?
參照
109年度智易字第30號
判決所述:「利用網際網路上傳刊登至其經營之網路商店網頁,使不特定人得以上網瀏覽,而侵害告訴」
參照 113年度桃智簡字第15號 判決所述:「將所下載之攝影著作內容另行上傳至被告2人自己所經營之網路賣場供不特定人觀覽,即構成公開傳輸行為」
從這些見解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只要將作品上傳到網路空間,讓不特定人可以瀏覽,就構成公開傳輸行為。
⚖️ 第三章:法院實際見解解析:改作+公開傳輸=雙重侵權!
常見的侵權模式
很多人會先「改作」他人作品,然後「公開傳輸」到網路平台,這種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兩種權利:
參照 107年度智易字第53號 判決所述:「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為什麼是「雙重侵權」?
- 改作行為:未經同意改編原著作
- 公開傳輸行為:未經同意散布改作後的作品
參照 104年度智簡字第56號 判決所述:「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刑責計算:可能1+1>2
雖然可能被認定為「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但法院會從重處斷:
參照 104年度智簡字第56號 判決所述:「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意思是法院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來判刑,而公開傳輸通常被認為情節較重,因為影響範圍更廣。
💡 第四章:如何避免侵權?三個實用檢查點!
檢查點1:取得授權了嗎?
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務必確認:
- 是否屬於公共領域作品?
- 是否有創用CC授權?
- 是否需要向原作者取得正式授權?
檢查點2:屬於合理使用嗎?
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需考慮:
-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是否商業用途?)
- 著作的性質
- 所利用部分在整個著作中的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的影響
檢查點3:是否標示清楚?
即使屬於合理使用,也應該:
- 明確標示原作者
- 註明出處來源
- 說明使用目的
🎯 第五章實際案例演練:這樣做會不會侵權?
案例1:阿明將流行歌曲重新編曲後上傳到YouTube
- 改作行為:✅ 重新編曲屬於改作
- 公開傳輸:✅ 上傳到YouTube讓不特定人觀看
- 結論:❌ 可能同時侵害改作權和公開傳輸權
案例2:小美將電影精彩片段剪接成5分鐘精華版
- 改作行為:✅ 剪接影片屬於改作
- 公開傳輸:✅ 如果上傳到網路平台
- 結論:❌ 除非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否則可能侵權
案例3:老王在個人部落格分析電影劇情,使用少量劇照
- 改作行為:❌ 劇情分析可能不屬於改作
- 公開傳輸:✅ 但使用劇照可能涉及重製
- 結論:⚠️ 需要評估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 第六章:侵權責任一覽表
行為類型 | 可能侵害權利 | 法律責任 | 罰則範圍 |
---|---|---|---|
單純改作 | 改作權 | 民事賠償 | 依實際損害計算 |
單純公開傳輸 | 公開傳輸權 | 民事+刑事 | 最高3年徒刑/75萬罰金 |
改作+公開傳輸 | 改作權+公開傳輸權 | 民事+刑事 | 從重處斷 |
✅ 結論:創意無限,但法律有限!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判決所述:「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相當全面。我們在發揮創意的同時,也必須尊重他人的智慧結晶。
記住三個關鍵原則:
- 🛑 未授權,不改作
- 🛑 未同意,不公開傳輸
- ✅ 先確認,再創作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大家能更了解公開傳輸權與改作權的界線,讓創意在法律保護下盡情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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