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傳LINE也算恐嚇?小心玩笑話讓你吃上妨害自由官司!😮‍💨

TaiLexi 團隊

這樣傳LINE也算恐嚇?小心玩笑話讓你吃上妨害自由官司!😮‍💨

「我絕對不會放過你!」「你給我小心點!」「我知道你家住哪」...這些我們在氣頭上常脫口而出的話,或是朋友間開玩笑的狠話,在法官眼裡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今天就用幾個真實案例,帶你了解什麼樣的言語會踩到法律紅線,以及法院怎麼判斷這些話算不算恐嚇。

一、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先來看法律條文怎麼規定。刑法第305條明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用會讓人害怕的事情威脅別人,導致對方感到安全受威脅」。但問題來了——什麼樣的話算是「恐嚇」?朋友間開玩笑說「我要打死你」也算嗎?

法院怎麼判斷「是不是恐嚇」?🤔

根據96年度上易字第2889號判決書片段,法院認為判斷標準是:

「法律認知情感,社會通俗言語使用之意涵,並觀行為人為該言語時有無糾集他人助勢,言語時之場合、語調、措詞、時間、對象、地點,在客觀上有無足使該接收行為人言語訊息之人,有產生畏懼可能之客觀環境,綜合判斷。」

也就是說,法院會從「一般人角度」來看這句話會不會讓人害怕,同時考慮:

  • 說話的場合:半夜到別人家門口罵 vs. 白天在公共場合吵架
  • 說話的語氣:凶狠大聲 vs. 平靜敘述
  • 有沒有人助陣:一個人說 vs. 帶一群人說
  • 說話的內容:具體威脅 vs. 模糊表達
  • 雙方的關係:陌生人 vs. 熟人開玩笑

二、這些真實案例告訴你:怎樣算恐嚇?📚

案例1:「我絕對不放過他」+半夜叫罵 → 有罪!🚨

96年度上易字第2889號判決書中的案例非常典型:

  • 時間:凌晨(大家睡覺時間)
  • 行為:被告帶男性友人到告訴人家門外叫罵
  • 內容:「我絕對不放過他(指告訴人)」、「如果有人,我就不是這樣解決」
  • 語氣:凶悍大聲,十分刺耳

法院認為:

「住家門外,聽到有男、女二人在門外叫罵叫門,不知來意,怎會不生畏懼?又本件被告辯稱係因與告訴人因停車問題等『要與告訴人理論』云云,如果真僅係單純欲與告訴人理論,何以挑選在凌晨一般民眾尚在睡眠休息時刻,偕同其男性友人陳信義前往?其動機及目的,在客觀上,顯難認僅係單純『理論』。」

這個案例中,雖然被告沒有直接說「要殺你」、「要打你」,但綜合「時間」、「行為」、「內容」、「語氣」,法院認定已構成恐嚇。

案例2:「法院是妳開的,到法院抱妳親親妳好嗎?」→ 無罪!😌

97年度易字第2760號判決書中的案例則呈現不同結果:

  • 內容:「法院是妳開的,到法院抱妳親親妳好嗎?」
  • 告訴人反應:不覺得害怕,只是認為被告有藐視法院之意

法院認為:

「經觀諸上開簡訊所載『法院是妳開的,到法院抱妳親親妳好嗎?』等語,該內容尚無任何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之言語,衡之社會一般觀念,應未達恐嚇之程度」

這案例中,雖然內容有些冒犯,但沒有「加害生命、身體」等威脅,所以不構成恐嚇。

案例3:「你家死人,去死啦!」→ 無罪!🤷‍♀️

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書中的案例:

  • 內容:「你家死人,去死啦!」
  • 法院見解

「然以其內容及文字觀之,僅為社會一般人於吵架時互相咒罵之言語,尚非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所指之『將來惡害』,實無可逕予解讀得出被告將採取何等具體方式加害告訴人之旨」

這類「詛咒型」話語,法院通常認為只是情緒發洩,不構成具體威脅。

三、5大常見「恐嚇地雷語」排行榜💣

從判決書整理,以下幾類話最容易構成恐嚇:

🚩 第1名:具體暴力威脅

  • 「我會讓你死得很難看」
  • 「見一次打一次」
  • 「我知道你小孩讀哪間學校」
  • 「你最好出門小心點」

🚩 第2名:暗示性威脅

  • 「事情不會這樣就算了」
  • 「你等著瞧」
  • 「我們走著瞧」
  • 「你會後悔的」

🚩 第3名:隱私威脅

  • 「我有你的裸照」
  • 「我知道你家的地址」
  • 「我掌握你的把柄」

🚩 第4名:跟蹤騷擾言論

  • 「我會一直跟著你」
  • 「你逃不掉的」
  • 「你走到哪我都找得到」

🚩 第5名:財產威脅

  • 「我會讓你破產」
  • 「你公司等著倒閉吧」
  • 「我會燒了你家」

四、法院判斷「恐嚇」的5大關鍵點🔍

從判決書歸納,法院主要考量以下5點:

1. 內容具體性(40%權重)

  • 具體描述傷害方式(如「打斷你的腿」)比模糊威脅(如「你給我小心」)更容易成立恐嚇
  • 根據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書:

    「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意遽為認定」

2. 實施可能性(30%權重)

  • 威脅者是否有能力實現威脅(如黑道分子vs.遠在國外的網友)
  • 根據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書:

    「需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

3. 傳達方式(15%權重)

  • 當面說 vs. 文字訊息 vs. 第三人轉達
  • 根據96年度上易字第2889號判決書,當面說且語氣凶狠更容易成立

4. 雙方關係(10%權重)

  • 陌生人威脅 vs. 朋友吵架
  • 根據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書,朋友間氣話較可能被認為是情緒發洩

5. 告訴人反應(5%權重)

  • 雖然告訴人是否害怕不是唯一標準,但會參考
  • 根據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書:

    「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我不會害怕』...此部分被告所傳送之訊息既未能使...」

五、3招自保:這樣傳訊息最安全✅

1. 避免「未來式」威脅

  • ❌「我會讓你好看」
  • ⭕「你這樣做讓我很生氣」(表達感受而非威脅)

2. 不用具體傷害詞彙

  • ❌「打斷你的腿」
  • ⭕「你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中性表述)

3. 加註「非威脅」說明

  • ⭕「我下面說的話只是表達感受,不是威脅:...」

六、萬一被告恐嚇怎麼辦?3步驟自救🛡️

1. 保存證據:錄音、截圖、保留原始手機

2. 記錄過程:寫下時間、地點、在場人

3. 立即報警:到派出所做筆錄,堅持提告

記住,根據96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書見解:

「恐嚇罪之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所以即使對方辯稱「只是開玩笑」,只要從一般人角度看會害怕,還是可能成立犯罪!

七、結論:一句話分辨是否構成恐嚇💡

「這句話會不會讓一個普通人在相同情況下,對自己的安全感到擔心?」

如果答案是「會」,那這句話很可能就是法律上的「恐嚇」!現代人常用通訊軟體吵架,別以為文字訊息就不會構成恐嚇,法官可是會從前後文、雙方關係等全面判斷的。下次生氣想傳狠話前,先深呼吸3秒鐘,避免一時衝動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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