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清楚!平均工資算法秒懂避免爭議|勞基法權益大補帖 💼

TaiLexi 團隊

資遣費計算清楚!平均工資算法秒懂避免爭議|勞基法權益大補帖 💼

各位辛苦的上班族朋友們,是否曾經擔心過如果突然被公司資遣,該怎麼計算自己的權益呢?別擔心!今天就讓TaiLexi用最簡單有趣的方式,帶你秒懂資遣費計算的秘訣,讓你成為自己的勞權專家!

🎯 資遣費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想像一下,你在公司辛苦工作多年,突然有一天老闆說:「公司營運調整,我們不得不請你離開...」這時候,資遣費就是你應得的「感謝金」兼「緩衝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簡單來說,就是工作越久,拿越多!但關鍵就在於這個「平均工資」怎麼算,這可是影響你拿多少錢的重要關鍵哦!

💡 平均工資怎麼算?超簡單三步驟!

步驟一:搞清楚什麼是「工資」

首先要知道,不是所有公司給的錢都能算進平均工資裡!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文翻譯:只要是「經常性」給的錢,基本上都要算進去!比如:

  • ✅ 每月固定薪資
  • ✅ 經常性獎金(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 ✅ 伙食津貼、交通津貼
  • ✅ 加班費

不算進去的

  • ❌ 三節獎金(年終、端午、中秋)
  • ❌ 結婚禮金、喪葬補助
  • ❌ 旅遊補助、團康活動費用

步驟二:計算時間點很重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參照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判決所述:「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這意思是:從被資遣的那天往前推6個月,把這6個月內的所有工資加起來,再除以這6個月的總天數,就是你的「日平均工資」。

步驟三:實際案例試算!

讓我們用王小姐的例子來算算看:

王小姐在2023年6月30日被資遣,她往前推6個月(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薪資如下:

月份 薪資總額 備註
2022年12月 35,000 含加班費5,000
2023年1月 40,000 含年終獎金10,000→不算!
2023年2月 30,000
2023年3月 35,000 含全勤獎金2,000
2023年4月 33,000
2023年5月 32,000

正確算法

  1. 先扣掉非經常性給與:年終獎金10,000元不算
  2. 6個月工資總額 = 35,000 + 30,000 + 30,000 + 35,000 + 33,000 + 32,000 = 195,000元
  3. 6個月總天數 = 31+31+28+31+30+31 = 182天
  4. 日平均工資 = 195,000 ÷ 182 = 1,071元
  5. 月平均工資 = 1,071 × 30 = 32,130元

參照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判決所述:「又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

如果王小姐工作年資是3年又8個月,她的資遣費計算:

  • 滿3年:3個月平均工資
  • 剩餘8個月:按比例計算,8/12 = 0.67個月
  • 總資遣費 = (3 + 0.67) × 32,130 = 117,902.1元 (約 117,902元)

⚖️ 法院怎麼說?重要見解看這裡!

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4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法院認定平均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定義,僅包含固定薪資與經常性給與。原告主張之節金、考覈獎金、目標獎金及特別休假津貼等非經常性項目,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這個見解告訴我們:法院在判斷什麼算「工資」時,看重的是實質內容而不是名稱。就算公司把錢叫做「獎金」、「津貼」,只要屬於經常性給與,都要計入平均工資!

參照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判決所述:「為避免雇主將工資以其他名目發放,以致計算退休金及資遣費時,產生少算之情形,故法院實務上認定何項給付屬於工資,乃係採實質認定」

這就是法院的「火眼金睛」!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目,只要是經常給的、與工作相關的報酬,通通都要算進去!

🚨 常見爭議地雷區

地雷一:公司說「本薪才算」?

錯!依勞動基準法,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要算。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4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就有案例因為公司只算本薪,少算了津貼獎金,最後被告上法院還敗訴!

地雷二:請假期間怎麼算?

參照99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判決所述:「應將例假日及被上訴人無故不到職之日數,加計在該款後段所稱『實際工作日數』內」 意思是:就算你請假,計算平均工資時還是要把請假的日子算進分母裡哦!

地雷三:工作未滿6個月?

別擔心!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資遣費計算公式懶人包

資遣費 = 工作年資 × 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 = (前6個月工資總額 ÷ 前6個月總天數) × 30

工作年資計算:

  • 滿1年:1個月
  • 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月數÷12)
  •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 Q&A 常見問題解答

Q1:如果公司說「我們用底薪計算資遣費」可以嗎?

A:不行!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要計入。公司如果只算底薪,你可以主張權益,甚至向勞工局申訴。

Q2:年終獎金算不算平均工資?

A:不算!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非經常性給與,所以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Q3:如果工作年資有中斷,怎麼計算?

A: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年資計算以「同一雇主」為準,如果中途離職又回鍋,年資從新計算。

Q4:被資遣時,除了資遣費還能領什麼?

A:還可以領:

  1. 預告工資(依年資計算,最少10天)
  2. 謀職假(每週最多2天)
  3. 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

Q5:公司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怎麼辦?

A: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如果無效,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最後還可提起民事訴訟。

🎁 貼心小提醒

記得每次領薪水都要仔細看薪資單,保留至少6個月以上的薪資證明。如果遇到資遣情況,先自己試算一下,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4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有個案例因為員工清楚計算方式,最後多爭取到了應得的權益。知識就是力量,了解法律規定才能保護自己!

希望這篇文章幫助大家更了解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果還有疑問,歡迎隨時提問哦!記得分享給身邊的朋友,讓大家都成為勞權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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