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人真相!教你罷免搶奪者與免訴法律的秘密防範術🛡️⚖️【TaiLexi法律專欄】
在台灣民主政治中,選舉與罷免就像一場精彩的攻防戰!你知道嗎?當有人用不正當手段當選後,法律其實給了我們強大的武器來「罷免搶奪者」。今天就要用最簡單有趣的方式,帶你認識這些法律秘密防身術!
什麼是「搶奪者」?法律這樣定義!
在法律眼中,「搶奪者」就是指那些用賄選、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當選公職的人。 法律字第 0970015815 號 判決中提到:「當選人若犯賄選相關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受緩刑者,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這就像比賽中作弊的選手,一旦被抓到,獎牌馬上被沒收!
真實案例:千元買票的代價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記載了一個真實案例:「以一千元之代價,先後交付該鄰有投票權之賴月霞等十五人,要求該十五人投票支持謝桂麟」。聽起來好像只是請鄰居喝個飲料?錯!這在法律上是嚴重犯罪!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明確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為刑法第144條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之特別規定」。意思是說,選舉買票有特別的法律規範,比一般行賄罪更嚴格!
數學時間:算算買票的成本效益 💰
假設一個候選人用1000元買一票,買了500票來確保當選:
- 買票成本:1000元 × 500票 = 500,000元
- 當選後每個月薪水:假設10萬元
- 四年任期總收入:10萬 × 12個月 × 4年 = 480萬元
表面上看起來很划算?但別忘了法律風險!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告訴我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賄選罪的主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一旦被抓到:
- 最少關3年,最多關10年
- 還要被罰100萬到1000萬罰金
- 被褫奪公權(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提到「宣告褫奪公權4年」)
這樣算下來,買票根本是賠本生意啊!
法院見解:怎樣才算賄選? 🧑⚖️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有個很重要的見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定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只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目的,然後重複給很多人好處,就算賄選!不一定非要給錢,請吃飯、送禮物、答應幫忙做事,都可能構成賄選喔!
罷免的法律武器庫 ⚔️
武器一:當然停職條款
法律字第 0970015815 號 判決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明定,當選人若犯賄選相關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受緩刑者,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這就像遊戲中的「一擊必殺」技能!只要法院判決有罪,不用等罷免投票,職位自動消失!
武器二:謠言防禦盾
96年度自字第74號 判決提供了一個重要防身術:「若行為人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內容所提出其出處並非無據或出於虛捏,縱疏於自行查證事實真相,欲成立上開罪責,檢察官或自訴人仍須負行為人故意虛構具體事實之舉證責任」
意思是說,如果你說的內容有根據,不是完全瞎編的,就算沒有仔細查證,也不容易構成誹謗罪。這就像有個法律盾牌保護你的言論自由!
真實攻防案例解析 📰
96年度自字第74號 判決記載了一個精彩案例:某候選人批評對手「不好好走訪基層,爭取選票,只會『偷』別人的成果來『騙』選票」。法院認為這種批評「非無據或出於虛捏」,所以不構成犯罪。
96年度自字第74號 判決更進一步區分:「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簡單說:
- 侮辱:亂罵人(例如單純罵「你是白痴」)
- 誹謗:說假話破壞名譽(例如造假說「他貪污500萬」)
法律對誹謗的處罰比較重,但也要證明你說的是假的!
秘密防範術:三招保護自己 🛡️
第一招:證據保存術
每次選舉期間,收到任何可疑的餽贈、邀請,都要詳細記錄:
- 時間、地點、人物
- 對話內容、禮物價值
- 最好錄音錄影存證
第二招:法律紅線識別術
記住這些法律紅線:
- 不要收超過30元的禮物(法務部標準)
- 不要答應「投給誰就給什麼好處」
- 不要散播無法證實的謠言
第三招:檢舉保護術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提到:「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你是買票的一方,趕快自首還有機會減輕刑責!
Q&A時間 🙋
Q1:鄰居請我吃100元的便當,算賄選嗎?
A:要看情況!如果只是鄰居情誼,沒有要求你投給誰,通常不算。但如果他說「投給XXX就請你吃便當」,那就觸法了!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強調需要「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
Q2:在LINE群組轉傳對手疑似貪污的消息,會犯法嗎?
A: 96年度自字第74號 判決告訴我們,如果你能提出消息來源(例如新聞報導、公文書),而不是完全自己編造的,通常不會構成犯罪。但最好加上「據傳」、「疑似」等保留語氣。
Q3:罷免需要多少票才能成功?
A: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罷免案需要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提案,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才能通過。數學公式如下:
- 提案門檻:總選舉人數 × 25%
- 通過門檻:投票數 > 總選舉人數 × 50%,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
Q4:如果當選人真的被發現賄選,我要怎麼啟動罷免?
A:除了發動罷免投票外,更有效的方法是向檢察官檢舉賄選! 法律字第 0970015815 號 判決指出,一旦法院判決有罪,就會「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自動生效不用投票!
Q5:批評現任議員問政不力,會被告嗎?
A: 96年度自字第74號 判決認為:「民意代表候選人平日對選民服務是否認真、問政是否積極及其人格等,於選舉期間皆是各競選人會自己」。只要根據事實批評,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通常不會構成犯罪。
結語:聰明選民的法律智慧 💡
透過這些真實法院見解,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其實提供了相當完整的保護網。無論是防止不當選舉行為,或是保護正當言論自由,都有明確的規範。
記住 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判決的提醒:「選舉制度係民主政治之礎石,而此制度之本意,乃在藉由公平、公正之選舉活動,讓選民瞭解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學識、能力以及政見等項,以達選賢與能,俾維政治清明」
當個聰明選民,不僅要會投票,更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民主權利!下次遇到選舉爭議,就知道如何用這些「秘密防身術」來保護自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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