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軍抹黑、人肉搜索犯法嗎?Andy老師案揭開個資法與恐嚇罪底線
哈囉大家好,我是TaiLexi!今天我們要聊一個最近在網路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事件—Andy老師與張家人的官司糾紛。這可不是一般的八卦新聞,裡面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而且情節曲折離奇,簡直比八點檔還精彩!「嘉寧公關危機」群組策劃網軍抹黑、公開個資人肉搜索、揚言「人財兩失」,這些行為到底觸犯了哪些法律?
🎬 劇情回顧:Andy老師的「人財兩失」危機
Andy老師在影片中提到,張家人為了「處理」他,不惜動用公關團隊、網軍,甚至非法蒐集他的個人資料,還揚言要讓他「人財兩失」。讓我們先快速回顧一下關鍵情節:
- 曾淑慧涉嫌業務侵佔背信罪:Andy老師提到,曾淑慧聲稱他給的錢是孝親費,但他根本沒給過
- 張國榮、張嘉雲涉嫌協助投漏稅:牽涉到公司財務的透明度與合法性
- 張嘉寧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手機被查扣,發現了「嘉寧公關危機」群組
- 「嘉寧公關危機」群組的腹黑計畫:策劃一系列抹黑、攻擊Andy老師的行動
- 非法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公布Andy老師及家人住址、經紀人資料等
- 「人財兩失」的恐嚇言論:多次威脅要讓Andy老師「人財兩失」
- 媒體與網軍的一條龍抹黑:聲東擊西的媒體攻擊戰術
- 張嘉寧的切割與自導自演:表面切割實際同夥的雙面手法
⚖️ 法律大解密:張家人踩到哪些紅線?
Andy老師提到的這些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台灣法律中的多條規定。我們一條一條來分析:
1. 業務侵佔背信罪:動了不該動的錢,小心牢獄之災!
曾淑慧被指控涉嫌「業務侵佔背信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曾淑慧利用她在群海公司的職務之便,把公司或Andy老師的錢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業務侵佔罪。在96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98號判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處理過類似案件,被告利用職位挪用公司資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及一年十月。
2. 非法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你的隱私,不容侵犯!
張家人不僅公布Andy老師新莊的住家地址,連他爸媽、阿公在雲林的地址都被公開,甚至連經紀人的住家地址、包裹資訊、房東資料都被追查出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張家人為什麼違法?
- 蒐集個人資料:追查Andy老師、家人、經紀人的住址資料
- 處理個人資料:在群組內討論這些資料,提供給媒體和網軍
- 利用個人資料:利用這些資料來抹黑、恐嚇Andy老師
🚨 恐嚇危害安全罪:揚言「人財兩失」可不是開玩笑!
張家人在群組裡多次提到要讓Andy老師「人財兩失」,甚至沙盤推演如何將他包裝成「恐怖情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張家人的恐嚇行為分析
- 加害名譽:計畫將Andy老師包裝成「恐怖情人」,透過媒體抹黑
- 加害財產:「人財兩失」的言論,直接威脅財產安全
- 致生危害於安全:Andy老師明確表示感到「恐懼」,家人也因地址被公開而害怕
在109年度上訴字第3223號判決中,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被告因債務問題對他人進行恐嚇,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張家人揚言「人財兩失」,已經讓Andy老師感到恐懼,絕對不是玩笑話。
📱 妨礙電腦使用罪:入侵手機,罪加一等!
檢方從張嘉寧被查扣的手機中,發現了「嘉寧公關危機」群組。如果張嘉寧或其他成員有透過非法手段取得Andy老師的數位資料,就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114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中,被告李守驥因無故入侵公司電腦系統,被法院認定違反此條法律。
🗣️ 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抹黑造謠,名譽掃地!
張家人透過公關團隊和網軍,散布「挪用公司資金財務不清」、「恐怖情人」等不實言論。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張家人是透過文字(新聞報導、社群貼文)散布不實言論,就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特別是他們還利用網軍和媒體進行「一條龍」抹黑,會讓誹謗的影響力更大,情節更嚴重。
💰 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
如果曾淑慧真的業務侵佔了Andy老師的財產,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如何計算犯罪所得?
假設曾淑慧業務侵佔了新臺幣100萬元:
- 如果這100萬元還在:法院會直接宣告沒收
- 如果已經花掉了:法院會宣告追徵其價額,曾淑慧還是要吐出100萬元
在111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判決中,被告非法取得並販售含有個人資料的程式,法院除了判處有期徒刑外,還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656,300元。
🛡️ Andy老師的法律建議:如何保護自己?
1. 刑事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討公道!
- 業務侵佔背信罪:針對曾淑慧的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 違反個資法:針對公開住址、個人資料的行為
- 恐嚇危害安全罪:針對「人財兩失」的威脅言論
- 誹謗罪:針對媒體和網軍的抹黑行為
- 妨礙電腦使用罪:如有證據顯示非法入侵
2. 民事求償:要回損失,彌補傷害!
- 財產損失:請求返還被侵佔的財產
- 精神慰撫金: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112年度簡上字第386號判決中,被告反覆騷擾並張貼個人資訊,法院判決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3. 證據保全:保留所有對話紀錄與證據!
- 對話紀錄:「嘉寧公關危機」群組的所有對話截圖
- 新聞報導與網頁截圖:所有抹黑的新聞、網軍留言
- 錄音錄影:任何相關的電話錄音、現場錄影
- 證人:其他可以證明張家人不法行為的人
📊 張家人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總整理
| 罪名 | 刑責 | 涉及人員 |
|---|---|---|
| 業務侵佔背信罪 | 6月~5年有期徒刑 | 曾淑慧 |
| 違反個資法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罰金 | 張家人、網軍團隊 |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張嘉寧等 |
| 誹謗罪/加重誹謗罪 | 1~2年有期徒刑 | 公關團隊、媒體、網軍 |
| 妨礙電腦使用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張嘉寧等 |
⚠️ 媒體與網軍的責任:新聞自由的界線在哪?
Andy老師質疑:「新聞媒體與網軍的道德底線到底在哪?沒有證據就能寫新聞嗎?」
媒體的查證義務
在110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判決中,法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僅採訪爆料內容未進行查證即播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網軍的責任
網軍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攻擊他人,也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網軍是受張家人指示,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攻擊,張家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 結語:法律是保護善良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
Andy老師的遭遇,讓我們看到網路霸凌和惡意攻擊的可怕。但同時也提醒我們,法律是保護善良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
張家人的行為,從業務侵佔、非法蒐集個人資料、恐嚇危害安全,到誹謗抹黑,每一項都可能觸犯法律,並面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特別是他們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這些行為,情節會更加嚴重。
希望Andy老師能夠透過法律途徑,成功捍衛自己的權益,讓這些不法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也提醒大家,在網路世界中,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尊重他人的隱私和名譽,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
⚠️ 重要提醒
以上分析僅為法律科普,具體個案仍需由專業律師評估。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請務必尋求專業協助,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需要法律諮詢?歡迎使用 TaiLexi AI 獲得專業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