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軍抹黑與人肉搜索法律責任分析

TaiLexi 團隊

網軍抹黑與人肉搜索法律責任分析

網軍抹黑與人肉搜索在台灣法律下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主要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下將針對這兩種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說明:

一、網軍抹黑是否犯法?

網軍抹黑行為,意指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資訊或侮辱性言論,以損害他人名譽。此行為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1. 誹謗罪

法條依據: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

  1. 意圖散布於眾: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言論。網軍在網路平台(如社群媒體、論壇)發布貼文,通常符合此要件,因為網路具有公開性與傳播性(參考99年度易字第869號判決)。
  2.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抹黑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件或事實,而非抽象的謾罵。例如,虛構他人有犯罪行為、不道德行為等。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該具體事實經散布後,客觀上足以降低社會對被害人的評價。
  4. 以文字、圖畫散布:若網軍透過文字、圖片、影片等形式散布不實內容,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較重(參考113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

免責條件:

若行為人能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的事實為真實,且該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則不罰。然而,若僅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參考99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判決)。

結論:

網軍抹黑若散布不實資訊,且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2. 公然侮辱罪

法條依據: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1. 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例如在網路公開平台發文。
  2. 侮辱:以抽象的謾罵、嘲弄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詞或行為。與誹謗罪不同,公然侮辱不要求指摘具體事實(參考107年度港簡字第190號判決)。

結論:

若網軍僅以抽象言詞辱罵他人,而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二、人肉搜索是否犯法?

人肉搜索行為,意指未經同意蒐集、公開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此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1.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法條依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1. 個人資料定義: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聯絡方式、照片、職業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參考106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判決)。
  2. 違法利用:非公務機關(如一般民眾或網軍)未經當事人同意,或逾越原始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參考107年度訴字第716號判決)。例如,將他人臉書貼文揭露的住址、職業等資訊公開於網路。
  3. 損害意圖: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此處「損害他人利益」不限於財產利益,亦包括名譽、隱私等非財產上利益(參考112年度簡字第2977號判決)。
  4. 足生損害於他人:該違法行為足以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例如導致名譽受損、隱私被侵犯或生活受到困擾。

例外情況:

若公開個人資料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比例原則,則可能不罰(參考法律字第0920042514號判決)。然而,人肉搜索通常是基於私怨或騷擾目的,難以符合此例外。

結論:

人肉搜索若未經同意蒐集或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且具損害意圖並造成損害,即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三、綜合結論與建議

  • 網軍抹黑:若散布不實資訊毀損他人名譽,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文字、圖畫散布者為加重誹謗);若僅為抽象謾罵,則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人肉搜索:若未經同意蒐集或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且具損害意圖並造成損害,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競合關係:在實務上,網軍抹黑與人肉搜索行為常同時發生,一行為可能觸犯數罪(如誹謗罪與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法院會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參考113年度審簡字第1706號判決)。

建議:

若您或他人遭遇網軍抹黑或人肉搜索,應立即保全證據,包括截圖、網址、相關對話紀錄等,並向警方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 重要提醒

以上分析僅為法律科普,具體個案仍需由專業律師評估。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請務必尋求專業協助,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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