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刑責多重?《刑法》第336條一二項全解析 💼⚖️
想像一下,你是一家公司的會計,每天經手公司的大筆資金;或者你是貨運司機,負責運送貴重貨物。如果你一時起了貪念,把這些原本應該交給公司的錢或貨物「暗槓」下來,這就構成了「業務侵占罪」!今天我們就來用最有趣的方式,解析這個常見卻又容易誤觸的法律地雷。
《刑法》第336條怎麼說?
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條文怎麼規定:
《刑法》第336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業務侵占就是「把你因為工作關係而保管的東西,擅自占為己有」的行為!
實際案例:從超商店員到公司高管都會觸法
案例一:超商店長A先生
A先生是連鎖超商的店長,每天經手營業款項。他發現公司對帳系統有漏洞,於是開始每天偷偷留下500-1000元的現金,一年下來竟然A了超過20萬元!最後被總公司稽查發現。
法院怎麼判?
參照 97年度易字第1765號 判決所述:「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法院認為每個侵占行為都是獨立的犯罪,最後A先生被認定犯了365個業務侵占罪(每天一罪),數罪併罰後判處2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貨運司機B先生
B先生是物流公司的司機,負責運送高價電子產品。他發現有一批價值30萬元的手機,於是「手滑」把貨物運到自己家而不是客戶那裡。還天真地以為「只是借用一下」,之後有錢再買回來補上。
法院見解:
參照 96年度簡字第789號 判決所述:「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數次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意思是說,就算你打算事後歸還,只要當下未經同意拿走,就是犯罪!B先生最後被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刑度計算:為什麼判這麼重?
最低刑度:6個月起跳
業務侵占罪的最低刑度是6個月有期徒刑,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參照 98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判決所述:「是業務侵占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六月。」
為什麼立法者要設定這麼高的最低刑度?因為業務侵占破壞了職場信任關係,這種行為對企業和社會經濟秩序的傷害很大!
罰金怎麼計算?
舊法規定「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但這裡的「元」指的是銀元!經過轉換後:
數學計算時間:
- 1銀元 = 新台幣3元
項目 | 計算 | 結果 |
---|---|---|
最高罰金 | 3,000銀元 × 3 | 新台幣9,000元 |
但根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現在直接規定為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參照 97年度審簡字第5460號 判決所述:「修正後該罪之法定刑度應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現在如果法官決定併科罰金,最高可以罰到新台幣9萬元!
連續犯 vs. 數罪併罰:差別在哪裡?
修法前的連續犯時代
在2006年刑法修法前,如果像超商店長A先生那樣天天偷錢,可能會被認定為「連續犯」。
參照 95年度易字第1150號 判決所述:「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
連續犯的好處(對被告來說):數個犯罪行為只論以一罪,刑度會加重但不至於數罪併罰那麼重。
修法後的數罪併罰時代
2006年修法後取消了連續犯規定,現在每個侵占行為都是獨立的犯罪!
參照 97年度易字第1765號 判決明確指出:「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數學計算舉例:
如果侵占10次,每次都被判6個月:
- 修法前(連續犯):可能判處1年半左右
- 修法後(數罪併罰):10個6個月 = 5年,但法院會定應執行刑,可能判處3-4年
看出差別了嗎?修法後業務侵占的累犯風險大大增加了!
易科罰金:有機會不用關嗎?
什麼情況下可以易科罰金?
根據 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 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判決所示的案例,有些被告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並註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數學計算:
- 6個月 = 180天
- 易科罰金金額:180天 × 1,000元/天 = 18萬元
也就是說,如果法官判6個月並准予易科罰金,你可以用18萬元換取不用入獄服刑。
但不是每個案件都能易科罰金!
參照 98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判決所述:「原判決參酌以上各項情狀,就被告如附表一及二之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八月」
為什麼7-8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
因為《刑法》第41條規定: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者,才能易科罰金。
所以如果像 98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判決那樣被判7-8個月,就必須入獄服刑,不能用錢解決!
法院量刑考量因素:法官在想什麼? 🤔
從各判決可以看出,法官量刑時會考慮:
- 侵占金額:參照 97年度易字第1765號 判決:「所侵占告訴人財產達五百多萬元,侵占金額鉅大」
- 是否坦承犯行:參照 96年度簡字第789號 判決:「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 是否和解賠償:參照 97年度易字第1765號 判決:「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犯罪動機和手段:參照 96年度簡字第789號 判決:「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
💡 延伸閱讀:了解業務侵占的刑責計算後,建議閱讀🔗 和解機會與技巧來了解如何減輕法律後果,以及🔗 從報案到審判的完整流程。
結論:業務侵占的代價超乎想像! 💸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業務侵占罪的刑責相當嚴重:
- 最低刑度6個月起跳,不是易科罰金就是直接入獄
- 罰金最高可達9萬元
- 每個侵占行為都可能獨立論罪,累積起來刑期很可觀
- 犯罪記錄會跟著一輩子,影響未來求職
參照 96年度簡字第789號 判決附錄的法條再次提醒我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給讀者的建議 💡
如果你正處於經手公司財物的職位,請記得:
- 誠信至上:一時的貪念可能換來一生的後悔
- 界線明確:公司的錢就是公司的錢,一分一毫都不能動
- 及時止損:如果已經犯錯,儘快自首、歸還款項、尋求和解
法律雖然嚴厲,但也給予悔改的機會。參照 96年度簡字第789號 判決中提到的被告因為「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獲得較輕的刑度,顯示司法還是會給真心悔改的人機會的。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大家都能更了解業務侵占的法律後果,在工作中保持清廉,遠離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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