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的終極手段:法拍過後,這些財產仍可追償!💰🏠📈
「錢借出去了,對方卻耍賴不還!」這大概是許多人最頭痛的問題。當協商、催收都無效時,最後只能祭出法律手段—**強制執行**。但你知道嗎?就算債務人的財產被法拍了,債權人的追債之路還不一定結束!今天就讓我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法拍後的「隱藏版追償術」。
強制執行不是「一次性消費」
很多人以為,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後,如果錢不夠還債,就只能自認倒楣。**錯!** 這其實是常見的誤解。根據台灣的法律設計,強制執行是一個「過程」,而不是「單一事件」。
想像一下:債務人小明欠你500萬元,但他的房子只拍賣了300萬元。這300萬元先還給你後,還差200萬元。這時候,法院會發給你一張神秘的「**債權憑證**」—這就像是債權界的「尚方寶劍」,讓你可以繼續追討剩下的債務。
**參照97年度上字第184號判決所述**:「充第①筆債務,並清償完畢,致第②筆債務未能完全受償,而核發債權憑證。嗣被上訴人再持原法院執行處所核發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以清償第②筆債務尚未受償部分」—這段法律文字翻譯成白話就是:第一次拍賣沒還完的債務,憑著債權憑證可以再次發動執行程序!
債權憑證:你的追債無限卡
債權憑證(正式名稱叫「**債權憑證**」)是什麼?它就是法院開立的「**債務證明書**」,證明債務人還欠你多少錢。有了這張憑證,等於擁有「追債VIP資格」:
- **效力長達15年**:憑證有效期長,期間內發現債務人有新財產,隨時可再聲請執行
- **免重新起訴**:不必再打官司,直接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 **利息照算**:遲延利息繼續計算,不會因為第一次執行中斷
**實際案例**:阿明欠小華100萬元,法院拍賣阿明的機車只還了10萬元。法院核發90萬元的債權憑證給小華。三年後,阿明終於找到工作,小華立即憑債權憑證聲請**扣薪三分之一**,順利拿回剩下的錢!
**參照97年度上字第184號判決所述**:「核發扣薪之執行命令(扣押上訴人對訴外人台灣佳美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這就是典型的「債權憑證+扣薪命令」組合拳!
哪些財產可以「續追」?
法拍後還能追討的財產類型令人驚訝的多:
1. 薪資收入 ✨
這是最常見的續追標的。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可扣押債務人薪資的**三分之一**。計算公式很簡單:
每月可扣金額 = 月薪 × 1/3
舉例:債務人月薪6萬元,每月可扣2萬元,一年就能追回24萬元!
2. 銀行存款 💰
債務人任何銀行帳戶裡的存款都能追討,且**無金額限制**。執行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給銀行,凍結帳戶內的資金。
3. 新取得的財產 🏠
包括:
- 新買的不動產(就算登記在家人名下,若能證明是債務人出資仍可追討)
- 繼承的遺產
- 投資獲利
- 保險解約金
4. 營業收入 🏢
如果債務人是做生意的,可以扣押其:
- 應收帳款
- 客戶付款
- 甚至店面裡的現金流
5. 股票股利 📈
債務人持有的股票及其配發的股利,都是可執行標的。
法院見解:追償權不會「用完即棄」
**參照97年度上字第184號判決所述**:「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這句話很重要!意思是:**要等到債權全部實現,執行程序才算真正結束**。只要還有一毛錢沒還清,債權人的權利就持續存在。
另一個重要觀念:**參照96年度上字第117號判決所述**:「債權人縱已與債務人於強制執行中為和解,亦非不得繼續為強制執行」—就算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只要債務人沒照約定還錢,債權人隨時可以恢復執行程序。
數學計算:實際追償案例
讓我們用具體數字來說明:
案例條件:
- 原始債務:500萬元
- 第一次法拍得款:300萬元
- 剩餘債務:200萬元
- 債務人月薪:9萬元
- 執行費用:暫不計(實際約為執行金額的0.8%)
追償計算:
每月可扣薪金額 = 90,000 × 1/3 = 30,000元
追回200萬元所需月數 = 2,000,000 ÷ 30,000 ≈ 66.7個月(約5年7個月)
雖然時間較長,但至少能確保債權完全實現!這就是債權憑證的威力。
進階技巧:多重執行策略
聰明的債權人會同時啟動多種執行程序:
- **扣薪**:確保每月有穩定還款
- **查存款**:定期調查債務人銀行帳戶
- **監測財產異動**:透過地政系統監控不動產買賣
- **聲請公司扣款**:如果債務人有公司,可直接向公司聲請扣付業務款項
**參照[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估價原則)判決所述**:「行使抵押權後尚有債權未獲清償部分,債權人仍得於取具其他執行名義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執行」—這確認了「多重執行」的合法性。
Q&A時間
Q1:債權憑證有效期多久?過期了怎麼辦?
A:債權憑證效力為15年。快到期時可聲請「換發新憑證」,等於無限期延長追償權!
Q2:債務人故意離職躲扣薪,怎麼辦?
A:這確實是挑戰,但可透過以下方式因應:
-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就業狀況
- 發現新工作立即聲請扣薪
- 若債務人惡意脫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Q3:執行費用會不會很貴?
A:執行費用依法約為執行金額的0.8%,且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只需先墊付,最後從執行款中扣除。
Q4:債務人名下完全沒財產了,還值得申請債權憑證嗎?
A:**絕對值得!** 因為:
- 債務人可能未來會有財產
- 債權憑證可中斷時效,確保權利不消失
- 有些隱藏財產需要時間調查發現
Q5:債權憑證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A:可以!債權憑證也是一種債權證明,可以依法讓與第三人。
結語:堅持到底的權利
強制執行不是「一次定生死」的程序,而是綿密持續的法律保障。**參照司法院 95 年第 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 5 則判決所述**:「對丙執行所得仍屬原執行事件,不足部分亦非債權人甲之專屬損失」—這說明法院認可持續追償的正當性。
下次聽到「法拍後就沒救了」的說法,記得告訴對方:**台灣法律給債權人的武器,比想像中多得多!** 只要拿到那張神奇的「債權憑證」,追償之路就可以持續15年甚至更久。
記得:權利是給堅持到底的人準備的。無論債務人如何躲藏,法律都為你留著一扇追償的門!
(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分享,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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